据优婆塞戒经卷三受戒品第十四载,不应将财物寄附之人有四类,即:老人、恶人、远处者、大力者。因老人渐近死期之故;恶人易见财而生贪夺之心;远处者则恐有急用,一时取用不便;大力者则恐其恃力而起贪夺之心。
(杂语)谓不可寄附财物之四种人。老人者死期近,得财物反起执着。远处者,恐有急用。恶人者,见财物恐生贪夺之心。大力者,恃势力恐生贪夺之心。见优婆塞戒经。
[出优婆塞戒经] 经云。佛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者。先学世事。既学通达。如法求财。若得财物。应供父母妻子眷属。其余藏积俟用。不应寄附四处也。(梵语优婆塞。华言清净士。一老人谓年老之人。死日渐近。故所有财物。不应寄附于彼也。二远处谓道路隔远之处。缓急要用。取讨难及。故所有财物。不应寄附于彼也。三恶人谓不善之人。禀性凶恶。若见财物。恐生贪夺之心。故不应寄附于彼也。四大力谓豪强之人。倚恃势力。若见财物。恐生贪夺之心。故不应寄附于彼也。 - 明·一如等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