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楞伽经卷三所说之“相”与“非相”、“因”与“果”、“我”与“无我”、“人”与“所修法”,皆各平等,无有高低、胜劣、广狭等之对立或差别,此乃大乘思想中超越有无二边,不执于相又不堕于无相之最高境界。楞伽经卷三之偈言(大一六·五○○中):“有四种平等,相及因性生,第三无我等,第四修、修者。”
(名数)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无我平等,人与所修法平等也。见楞伽经。
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无我平等、人与所修法平等。 - 陈义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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