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可洪音义卷十五之说,乌回鸠罗乃梵语平等无二之意,后引申为僧众中决断争论者之职位。十诵律卷二十(大二三·一四五下):“若是乌回鸠罗不能如法、如比尼、如佛教断是事者,应更立乌回鸠罗。”
(杂语)译曰无二平等。可洪音义十五曰:“梵云乌回鸠罗,此云无二平等。萨婆多律云:乌回名二,鸠罗名平等。其心无二平等如称,名乌回鸠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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