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ana^tman 或 nir-a^tman,巴利语anattan。又作非身、非我。我,即永远不变(常)、独立自存(一)、中心之所有主(主)、具有支配能力(宰),为灵魂或本体之实有者。主张所有之存在无有如是之我,而说无我者,称为诸法无我;观无我者,称为无我观。无我系佛教根本教义之一,于三法印中,即有“无我印”。通常分为人无我、法无我二种:(一)有情(生者)不外是由五取蕴(即构成凡夫生存的物心两面之五要素)假和合而成,别无真实之生命主体可言,称为人无我,又称我空。(二)一切万法皆依因缘(各种条件)而生(假成立者),其存在本来即无独自、固有之本性(自性)可言,称为法无我,又称法空。
此外,尚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据阿含经典之说,一切万法之存在皆赖于各种条件之相互依存,此依存关系一旦有所变化,即产生幻灭、无常之现象;由于无常,故为苦;由于苦而不得自在,故为无我。
(二)说一切有部主张“我空法有”,即一方面认为“人无我”,另一方面又主张构成存在之要素各有其自性,故不说“法无我”。
(三)据成实论之说,五蕴中并无实在之自我,准此而观人无我者,称为人空观;又五蕴之法尽是无常,并无实在之自性,准此而观法无我者,称为法空观。
(四)一般言之,大乘佛教主张二无我,即我法二空(人法二空),然唯识宗依“三性说”而立“三无我”之说。即:(1)“遍计所执”之实我实法乃情有理无者,非为实在之我相,故称无相无我。(2)“依他起”之似我似法乃如幻假有者,异于被执之我相,故称异相无我。(3)“圆成实”之自相乃由无我(识之实性)所显之真如,故称自相无我。[杂阿含经卷一至卷三、卷十、大品般若经卷三、大方等大集经卷三十三、瑜伽师地论卷九十三、大毗婆沙论卷九、卷十、俱舍论卷二十九、卷三十、成实论卷三、卷十二、大智度论卷二十二、辩中边论卷中、唯识二十论](参阅“人法二空”256、“我空法有”2941)
(术语)梵语An&amacron;tman,又云非我。常一之体,有主宰之用者为我,于人身执有此,谓之人我,于法执有此,谓之法我,于自己执有此,谓之自我,于他执有此,谓之他我。然人身者五蕴之假和合,无常一之我体,法者总为因缘生,亦无常一之我体,既无人我,无法我,则无自我他我,不待言矣。如此毕竟无有我,是究竟之真理也。金刚经曰:“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萨。”十地经论一曰:“无我智有二种,我空法空。”大乘义章二曰:“法无性实,故曰无我。”同三曰:“苦非我体,故名为无我。”俱舍光记二十六曰:“违我见故非我。”又曰:“非自在故非我。”又曰:“即蕴自体非我故非我,如言即舍非人。”止观七曰:“为无智慧故,计言有我。以慧观之,实无有我。我在何处?头足支节,一一谛观,了不见我。何处有人及以众生?众生业力机关,假为空聚。从众缘生,无有宰主,如宿空亭。”原人论曰:“形骸之色,思虑之心,从无始来,因缘力故,念念生灭,相续无穷。如水涓涓,如灯焰焰。身心假合,似一似常。凡愚不觉之,执之为我。宝此我故,即起贪嗔痴等三毒。三毒击意,发动身口,造一切业。”
anatta == 无我
1.无有实我。2.忘却自己。 - 陈义孝编
瑜伽八十三卷十五页云:言无我者:远离我故;众缘生故;不自在故。 - 朱芾煌
无我者,有漏之果报中,无我之实体也。又曰非我,我之意义,谓常一之体,有主宰之用者为我。
一、人我 于人身有此执,曰人我。
二、法我 于法有此执,曰法我。
三、自我 于自己有此执,曰自我。
四、他我 于他有此执,曰他我。
然此四我,实为无我。
一、人无我 人身为五蕴之假和合,无常一之我体,故人无我。
二、法无我 法为因缘而生,无常一之我体,故法无我。
三、自无我 自亦属人,既人无我,则自无我,亦无待言。
四、他无我 他者于他为自,既自无我,则他无我,亦无待言。
是故我不可得,毕竟无我也。 - 明·杨卓
佛教主张无我,明示存在与缘起的关系,认为“我”是依于一系列的因缘而存在,即所谓“五蕴和合”而有,但在五蕴和合期间,其中没有一个实体的自我,因缘关系发生变化,五蕴离散,更没有一个实体的自我,所以佛教的基本理论“三法印”的第二法印说:“诸法无我”。 - 于凌波居士著
无有实我,忘却自己。
- 梵心居士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