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自相与共相。自相,即自体个别之体相;共相,即诸法共通之义相。据佛地经论卷六、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等所举,凡各守自性,不与他相共通,且为现量智所缘而不可言诠者,称为自相,如水之冷、火之暖皆为水火各自所有之体相而不通于一切诸法,且于“冷暖自知”之外,亦无法以言诠表示之;反之,凡理通诸法,为假智所缘,且可藉言语诠解者,如苦、空、无常等通于一切诸法之义相,称为共相。(参阅“共相”2195、“自相”2528)
自共二相者。
一、自相 诸法自体,唯局法体不通于余,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名自相。
二、共相 通在诸法,如缕贯华,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名共相。
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乃至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唯有自相,共相体性,都是无有。若说共相唯有观心,能缘行解谓之观心,自相之境现量所缘,共相之境比量所缘。 - 明·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