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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菩萨道(下)▪P14

  ..续本文上一页这个定义在家居士也是未具足,但是他们被分开列于「在家」里,因此不包括在此。论师只把沙弥与沙弥尼视为「未具足」。除此之外也有另一种被称「正学女」的人。由于「正学女」是正受特别训练以成为比丘尼的年长沙弥尼,她们并没有被分隔开来,而被视为是沙弥尼。)

  (四)在家众所持之戒是在家戒。

  关于在家戒,《清净道论》说:

  「五戒为常戒(永久戒);有能力时则持十戒;在布萨日特别受持的是八戒。这些都是属于在家男女应受持之戒。」

  对于《清净道论》的「(有能力时)」这一词之含意,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师认为不只是五戒,但包括十戒也应是常戒(永久戒)。他们错误地把只属于五戒之常戒运用于十戒。

  根据这些法师的观点,「持五戒是不必要考虑到持戒者之能力的,他们应该永久地持五戒。虽然人们受鼓励永久地持十戒,但是只有有能力的人才可受持。有能力是指有能力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所有的金银财富。这样地舍弃了财富之后,他应该终生受持十戒,而不是几天或几个月而已。若他只是在持戒期间不动金银,期限过后又用回它们,那么他就应该完全不去持十戒。」

  又有一些人错误地说:「人们是很难舍弃自己所拥有之金银财宝的,因此在家众不适合受持十戒。」再者,根据《清净道论疏钞》,「十」(dasa)应视为是沙弥的十戒。他进一步评论说「戒」(sila)在此是指有如「陶师」(Ghatikara)与其它人所持之戒。这论点使到原本早已有错误观点的这些人更混乱。他们的观点极端到认为人们只是避免获取或接受新的财富是不够的,应该有如《中五十经篇‧王品‧陶师经》里的陶师一般,舍弃一切的财富,再终生戒绝用金银。当人们在这方面能够做到好像陶师般时,他们才可以受持十戒。因此这些法师已经言过其实了。

  澄清:

  他们的看法是只有在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金银财富」才可以受持十戒。这错误的看法源自对十戒之「不持金银学处」的误解。根据这解释,只有当人们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时,他们才可以完全地受持十戒。陶师是个阿那含,已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如今,虽然在家居士在持十戒那天不会获得新的财富,但是他们在家里与其它地方收藏着过去所赚来的财富,因此已经触犯了「不持金银学处」。由此他们不应该受持十戒,除非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否则,即使他们受了十戒也不能持好它们。

  这些法师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还有一个比在家众的更微细的「不持金银学处」是有关比丘的。根据这学处,比丘不可以亲自或叫人为自己接受金钱。若人把金钱放在靠近他的地方,而又没有人把它收起来,他不应该保持沉默,而应该反对地说:「比丘是不允许接受金银的,我们不要它。」若他没有反对,那么他就犯了罪,那金钱也应被舍弃。这是世尊所制的戒条。

  若有施主不理比丘的阻止与拒绝,依然把金钱留下后离去。当另一位施主来时比丘向他说起那件事,而那施主说:「请指示一个安全处,」那么,那比丘甚至可以带着那施主走上寺院的七层楼,然后说:「这里就是安全处。」但是他不可以说:「把它收在这里。」当那施主把金钱收好离去后,那比丘可以关上房门,再小心地看管它。注释在分析「不持金银学处」时很明确地说,那比丘这样做并没有犯任何戒。

  若受持「不持金银学处」(jatarupa sikkhapada)的在家居士也不被允许拥有金银,那么受持更微细、圣洁之戒的比丘是不可能被允许看管金银的。因此我们应该知道,若比丘如此做没有罪,那么受持「不持金银学处」的在家居士把财富收藏在安全之处是不会影响其戒的。

  《清净道论疏钞》引述陶师的例子并非为了表示「只有在家众能够像陶师一样不再执着地舍弃一切自己的财富时才可受持十戒」。事实上,引述陶师这位优越的十戒持戒者,只是为了训诫人们不可以只满足于自己一般地受持十戒,而应该向陶师学习,以更高层次的方法来修持。即使他们不能做到跟陶师一样,所引述的也可鼓励他们尽力效仿陶师。

  对于这点的权威评论是来自「护法长老」,也即是《清净道论疏钞》的作者所著的《如是语注》:“silamayanti niccasila uposatha niyamapasena pabca attha dasa va silani samadiyantassa.”

  这注释述及三种戒,即:一、作为常戒来受持的五戒;二、在布萨日受持的八戒(布萨戒);三、偶而受持的十戒。根据这注释,很楚清地十戒并非作为常戒来持,只是偶而受持而已。

  再者,《相应部‧俱偈品‧帝释相应》记载了以下的事件。有一次帝释天王从胜利殿出来要去花园时,在登上马车之前他向八方顶礼。摩多梨天神就问:「尊者,您是在向谁顶礼?」

  帝释天王说:

   「有行善的居士,

   归依三宝与具备戒,

   如法地养妻活儿,

   我即是向他们致敬,摩多梨。」

  论师在解释帝释天王回答的「具备戒」时说:

  「具备戒的居士是指那些已归依三宝、受持五戒和十戒之人。」(根据这注释,很明确地帝释天王所致敬的人是在家受持五戒与十戒的居士。)

  再者,《相应疏钞》有这样的评论:「应把五戒视为常戒,把十戒视为偶而戒。」

  偶而戒(时而戒)

  《摩揭陀辞典》的第444首偈简明地解释了偶而戒:「应尽其一生永久受持的戒是常戒,非永久但只是偶而持的戒是偶而戒。」常戒和偶而戒的用法是源自婆罗门。(不伤害、不妄语、不偷盗、不邪淫及不接受供养食物五项是必须永久受持的常戒。清净、易知足、苦行、诵吠陀、观想梵天五项是偶而受持的偶而戒。(《不死茧婆罗门品》、偈49)

  根据《相应部》及其注释,即使必须以正命养家之人也可以受持十戒。因此「只有人们能够像陶师一样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时才可以受持十戒」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而只是言过其实罢了。

  而且对于《八十集‧大鹅本生经》提到国王的十项任务,注释说「戒」是指五戒与十戒两者。因此证明了国王有持十戒为十项任务之一。若说只有能够永远受持时才可受持十戒,那么拥有皇后、妃子、宫女及金银财宝的国王就因为「不淫戒」与「不持金银学处」两项而不能受持十戒。若国王不可能受持它,论师就不会把它包括在国王的十项任务之内。但肯定地论师有提及它,因此十戒并非常戒,而只是在人们有能力时受持之戒。

  再者,《小诵经注》解释了八戒是如何演变自十戒:「在十戒之中,在家众与沙弥应把首两个不杀生和不偷盗作为常戒来受持。(第三个不淫戒于在家众并不是常戒,而是在有能力时受持而已。)第七个不歌舞视听与第八个不涂饰香粉戒合为一戒。最后的『不持金银戒』不包括在内。」

  根据这注释,在十戒之中,在家众应该永久受持的有四个,即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及不饮酒或服食麻醉品。

  在家人不能时常都持守不淫戒。他们也不能永久地持过午不食、不歌舞视听等戒。因此很明显地这些都属于偶而戒。

  虽然《小诵经注》提及「不持金银学处」是沙弥当受之戒,但是犯了此戒并不会失去沙弥的资格。因为《律藏‧大品》提到,在世尊立下失去沙弥资格的十个因素之中,只有首五戒包括在其中,后五戒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虽然破了后五戒的其中之一,沙弥并不会失去沙弥的资格,而只是受到惩罚罢了。若他们实行导师所给的惩罚,譬如扛沙、抬水等,他们就能够消罪,而再次成为沙弥。

  因此即使是必定要受持十戒的沙弥也不会因为破了「不持金银学处」而失去沙弥的资格。所以对沙弥来说,后五戒并不如前五戒来得重要。因此很严厉地训诫在家众必须严守「不持金银学处」是不恰当的,因为即使对沙弥来说,它也不是最为重要的。

  人们都认同《清净道论》和《小诵经注》都是由觉音尊者所写的。由于这两本书的作者是同一人,其说明是不应该有差异的。《清净道论》所说的「十戒不是在家众的常戒,而只是在『有能力时』受持的偶而戒」应该和《小诵经注》与《如是语注》所说的相符。

  在讨论过有关的沙弥戒后,《小诵经注》讨论有关破戒的事项时说:「在家人在受了五戒之后,若破了其中一个,就只有那个戒被破除了。若他再重新受过其戒,五戒就可恢复完整。」但是有些论师说:「若五戒是个别受持,即逐一个戒受持,那么,破了一个戒并不会导致其它戒被破除。」然而若他们在受戒时说:「我愿受持完整的五戒」,那么,若破了其中一戒,其余的戒也被破除了,因为其愿是一起持守五戒。至于破戒的后果只限与所破的有关,其它戒是不受影响的。

  但是有些导师则认为在受持完整的五戒之后,若破了其中一戒,其余的并没有破。若我们接受这观点,如何受戒都没有分别了。关于这点,《迷惑冰消》的「学处分别」说:

  「若在家居士受戒后破了其中一戒,就只有那戒破了,其余的并没有破。因为在家众并不像沙弥一样有必定要持受的常戒,他们可以受持在能力范围之内的戒,譬如一个、两个或三个戒,并不一定要持所有五戒。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只持一部份而不是完整的五戒就说这不算是持戒,说他们不会因此而获得任何功德。」

  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家众不能受持所有的五戒,而只是尽力受持其中几个,他们也会有功德的,以及他们所持之戒也是真实的。关于这点,《无碍解道注》对「制限遍净戒」(将在「戒有五种」的项目下更全面地分析)作了评论:戒的制限有两种,即戒的数目与持戒的时限。在家众可以受持一、二、三、四、五、八或十戒,但是沙弥与沙弥尼则必须受持全部十戒。这是受持戒的数目制限。

  在此其要点是:若在家居士好好地受持一、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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