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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下)▪P14

  ..續本文上一頁這個定義在家居士也是未具足,但是他們被分開列于「在家」裏,因此不包括在此。論師只把沙彌與沙彌尼視爲「未具足」。除此之外也有另一種被稱「正學女」的人。由于「正學女」是正受特別訓練以成爲比丘尼的年長沙彌尼,她們並沒有被分隔開來,而被視爲是沙彌尼。)

  (四)在家衆所持之戒是在家戒。

  關于在家戒,《清淨道論》說:

  「五戒爲常戒(永久戒);有能力時則持十戒;在布薩日特別受持的是八戒。這些都是屬于在家男女應受持之戒。」

  對于《清淨道論》的「(有能力時)」這一詞之含意,有幾種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師認爲不只是五戒,但包括十戒也應是常戒(永久戒)。他們錯誤地把只屬于五戒之常戒運用于十戒。

  根據這些法師的觀點,「持五戒是不必要考慮到持戒者之能力的,他們應該永久地持五戒。雖然人們受鼓勵永久地持十戒,但是只有有能力的人才可受持。有能力是指有能力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所有的金銀財富。這樣地舍棄了財富之後,他應該終生受持十戒,而不是幾天或幾個月而已。若他只是在持戒期間不動金銀,期限過後又用回它們,那麼他就應該完全不去持十戒。」

  又有一些人錯誤地說:「人們是很難舍棄自己所擁有之金銀財寶的,因此在家衆不適合受持十戒。」再者,根據《清淨道論疏鈔》,「十」(dasa)應視爲是沙彌的十戒。他進一步評論說「戒」(sila)在此是指有如「陶師」(Ghatikara)與其它人所持之戒。這論點使到原本早已有錯誤觀點的這些人更混亂。他們的觀點極端到認爲人們只是避免獲取或接受新的財富是不夠的,應該有如《中五十經篇‧王品‧陶師經》裏的陶師一般,舍棄一切的財富,再終生戒絕用金銀。當人們在這方面能夠做到好像陶師般時,他們才可以受持十戒。因此這些法師已經言過其實了。

  澄清:

  他們的看法是只有在能夠「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的金銀財富」才可以受持十戒。這錯誤的看法源自對十戒之「不持金銀學處」的誤解。根據這解釋,只有當人們能夠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的一切財富時,他們才可以完全地受持十戒。陶師是個阿那含,已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的一切財富。如今,雖然在家居士在持十戒那天不會獲得新的財富,但是他們在家裏與其它地方收藏著過去所賺來的財富,因此已經觸犯了「不持金銀學處」。由此他們不應該受持十戒,除非能夠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的一切財富。否則,即使他們受了十戒也不能持好它們。

  這些法師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因爲還有一個比在家衆的更微細的「不持金銀學處」是有關比丘的。根據這學處,比丘不可以親自或叫人爲自己接受金錢。若人把金錢放在靠近他的地方,而又沒有人把它收起來,他不應該保持沈默,而應該反對地說:「比丘是不允許接受金銀的,我們不要它。」若他沒有反對,那麼他就犯了罪,那金錢也應被舍棄。這是世尊所製的戒條。

  若有施主不理比丘的阻止與拒絕,依然把金錢留下後離去。當另一位施主來時比丘向他說起那件事,而那施主說:「請指示一個安全處,」那麼,那比丘甚至可以帶著那施主走上寺院的七層樓,然後說:「這裏就是安全處。」但是他不可以說:「把它收在這裏。」當那施主把金錢收好離去後,那比丘可以關上房門,再小心地看管它。注釋在分析「不持金銀學處」時很明確地說,那比丘這樣做並沒有犯任何戒。

  若受持「不持金銀學處」(jatarupa sikkhapada)的在家居士也不被允許擁有金銀,那麼受持更微細、聖潔之戒的比丘是不可能被允許看管金銀的。因此我們應該知道,若比丘如此做沒有罪,那麼受持「不持金銀學處」的在家居士把財富收藏在安全之處是不會影響其戒的。

  《清淨道論疏鈔》引述陶師的例子並非爲了表示「只有在家衆能夠像陶師一樣不再執著地舍棄一切自己的財富時才可受持十戒」。事實上,引述陶師這位優越的十戒持戒者,只是爲了訓誡人們不可以只滿足于自己一般地受持十戒,而應該向陶師學習,以更高層次的方法來修持。即使他們不能做到跟陶師一樣,所引述的也可鼓勵他們盡力效仿陶師。

  對于這點的權威評論是來自「護法長老」,也即是《清淨道論疏鈔》的作者所著的《如是語注》:“silamayanti niccasila uposatha niyamapasena pabca attha dasa va silani samadiyantassa.”

  這注釋述及叁種戒,即:一、作爲常戒來受持的五戒;二、在布薩日受持的八戒(布薩戒);叁、偶而受持的十戒。根據這注釋,很楚清地十戒並非作爲常戒來持,只是偶而受持而已。

  再者,《相應部‧俱偈品‧帝釋相應》記載了以下的事件。有一次帝釋天王從勝利殿出來要去花園時,在登上馬車之前他向八方頂禮。摩多梨天神就問:「尊者,您是在向誰頂禮?」

  帝釋天王說:

   「有行善的居士,

   歸依叁寶與具備戒,

   如法地養妻活兒,

   我即是向他們致敬,摩多梨。」

  論師在解釋帝釋天王回答的「具備戒」時說:

  「具備戒的居士是指那些已歸依叁寶、受持五戒和十戒之人。」(根據這注釋,很明確地帝釋天王所致敬的人是在家受持五戒與十戒的居士。)

  再者,《相應疏鈔》有這樣的評論:「應把五戒視爲常戒,把十戒視爲偶而戒。」

  偶而戒(時而戒)

  《摩揭陀辭典》的第444首偈簡明地解釋了偶而戒:「應盡其一生永久受持的戒是常戒,非永久但只是偶而持的戒是偶而戒。」常戒和偶而戒的用法是源自婆羅門。(不傷害、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及不接受供養食物五項是必須永久受持的常戒。清淨、易知足、苦行、誦吠陀、觀想梵天五項是偶而受持的偶而戒。(《不死繭婆羅門品》、偈49)

  根據《相應部》及其注釋,即使必須以正命養家之人也可以受持十戒。因此「只有人們能夠像陶師一樣不再執著地舍棄自己的一切財富時才可以受持十戒」的觀點是不正確的,而只是言過其實罷了。

  而且對于《八十集‧大鵝本生經》提到國王的十項任務,注釋說「戒」是指五戒與十戒兩者。因此證明了國王有持十戒爲十項任務之一。若說只有能夠永遠受持時才可受持十戒,那麼擁有皇後、妃子、宮女及金銀財寶的國王就因爲「不淫戒」與「不持金銀學處」兩項而不能受持十戒。若國王不可能受持它,論師就不會把它包括在國王的十項任務之內。但肯定地論師有提及它,因此十戒並非常戒,而只是在人們有能力時受持之戒。

  再者,《小誦經注》解釋了八戒是如何演變自十戒:「在十戒之中,在家衆與沙彌應把首兩個不殺生和不偷盜作爲常戒來受持。(第叁個不淫戒于在家衆並不是常戒,而是在有能力時受持而已。)第七個不歌舞視聽與第八個不塗飾香粉戒合爲一戒。最後的『不持金銀戒』不包括在內。」

  根據這注釋,在十戒之中,在家衆應該永久受持的有四個,即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及不飲酒或服食麻醉品。

  在家人不能時常都持守不淫戒。他們也不能永久地持過午不食、不歌舞視聽等戒。因此很明顯地這些都屬于偶而戒。

  雖然《小誦經注》提及「不持金銀學處」是沙彌當受之戒,但是犯了此戒並不會失去沙彌的資格。因爲《律藏‧大品》提到,在世尊立下失去沙彌資格的十個因素之中,只有首五戒包括在其中,後五戒並沒有包括在內。所以雖然破了後五戒的其中之一,沙彌並不會失去沙彌的資格,而只是受到懲罰罷了。若他們實行導師所給的懲罰,譬如扛沙、擡水等,他們就能夠消罪,而再次成爲沙彌。

  因此即使是必定要受持十戒的沙彌也不會因爲破了「不持金銀學處」而失去沙彌的資格。所以對沙彌來說,後五戒並不如前五戒來得重要。因此很嚴厲地訓誡在家衆必須嚴守「不持金銀學處」是不恰當的,因爲即使對沙彌來說,它也不是最爲重要的。

  人們都認同《清淨道論》和《小誦經注》都是由覺音尊者所寫的。由于這兩本書的作者是同一人,其說明是不應該有差異的。《清淨道論》所說的「十戒不是在家衆的常戒,而只是在『有能力時』受持的偶而戒」應該和《小誦經注》與《如是語注》所說的相符。

  在討論過有關的沙彌戒後,《小誦經注》討論有關破戒的事項時說:「在家人在受了五戒之後,若破了其中一個,就只有那個戒被破除了。若他再重新受過其戒,五戒就可恢複完整。」但是有些論師說:「若五戒是個別受持,即逐一個戒受持,那麼,破了一個戒並不會導致其它戒被破除。」然而若他們在受戒時說:「我願受持完整的五戒」,那麼,若破了其中一戒,其余的戒也被破除了,因爲其願是一起持守五戒。至于破戒的後果只限與所破的有關,其它戒是不受影響的。

  但是有些導師則認爲在受持完整的五戒之後,若破了其中一戒,其余的並沒有破。若我們接受這觀點,如何受戒都沒有分別了。關于這點,《迷惑冰消》的「學處分別」說:

  「若在家居士受戒後破了其中一戒,就只有那戒破了,其余的並沒有破。因爲在家衆並不像沙彌一樣有必定要持受的常戒,他們可以受持在能力範圍之內的戒,譬如一個、兩個或叁個戒,並不一定要持所有五戒。我們不能因爲他們只持一部份而不是完整的五戒就說這不算是持戒,說他們不會因此而獲得任何功德。」

  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家衆不能受持所有的五戒,而只是盡力受持其中幾個,他們也會有功德的,以及他們所持之戒也是真實的。關于這點,《無礙解道注》對「製限遍淨戒」(將在「戒有五種」的項目下更全面地分析)作了評論:戒的製限有兩種,即戒的數目與持戒的時限。在家衆可以受持一、二、叁、四、五、八或十戒,但是沙彌與沙彌尼則必須受持全部十戒。這是受持戒的數目製限。

  在此其要點是:若在家居士好好地受持一、二、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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