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被称为parami。
或者,它的词根是mu,意即「了解」。由于菩萨彻底如实了解涅槃彼岸,因此他被称为parami。
或者,它的词根是mi,意即「放进」。由于菩萨把众生放进和载至涅槃彼岸,因此他被称为parami。
或者,它的词根是mi,意即「粉碎」;由于菩萨在涅槃把众生之敌的不净法粉碎,因此被称为parami。
(以上各种不同意思是根据词源学分析而得,并非随便分析的。)
Paramanam ayam parami:意即波罗蜜是菩萨的修行。或Paramanam kammam parami:意即波罗蜜是菩萨的任务。或paramissa bhavo paramita paramissa kammam paramita:意即波罗蜜的任务是令别人知道他是菩萨。
这些意思是:菩萨必须执行的布施等任务是为波罗蜜。
《胜者庄严疏钞》里提到:“Param nibbannam ayan ti gacchanti etahi ti paramiyo, nibbanasadhaka hi danacetanadayo dhamma parami ti vuccanti.”意即:「组成导向娑婆世界的彼岸(涅槃)之道的布施思等种种思是为波罗蜜。」
《行藏注疏》提到:“tanhamanaditthihi anupahata karun”upayakosalla pariggahita danadayo guna paramiyo.”意即:「波罗蜜是由通过悲智而得以掌握的种种美德组成的。悲愍的对象是受到渴爱、我慢与邪见极度击溃的众生。」
在此,智是指方法善巧智。以悲智为主导的布施等是为波罗蜜。这是特别针对正等正觉者的波罗蜜的分析法。
波罗蜜
十波罗蜜是:
一、布施(dana);
二、持戒(sila);
三、出离(nekkhamma);
四、智慧(pabba);
五、精进(viriya);
六、忍辱(khanti);
七、真实(sacca);
八、决意(adhitthana);
九、慈(metta);
十、舍(upekkha)。
(这些波罗蜜的真正含意将在下文显示得更清楚。)
关于这些波罗蜜,在「稀有的佛出世」一章中有提及四种培育心之法(四成就)。其中之一即是从被授记那一刻到最后一世成佛的漫长期间里,菩萨没有任何一段时期是不修习十波罗蜜的,最少他都会修布施波罗蜜。省察菩萨的种种圣洁修为给了我们很大的鼓励。
波罗蜜的相、作用、现起和近因
修习观禅的人必须了解名色法的相、作用、现起与近因。如此他才能清楚地看透名色法。同样地,只有在了解诸波罗蜜的相、作用、现起与近因之后,人们才能清楚地明了它们。因此在《行藏注疏》里有一章是专门解说诸波罗蜜的相、作用、现起与近因。
十波罗蜜都共同具有:
一、 援助众生为相。
二、 提供援助给众生为「执行作用」,坚定地修习波罗蜜为「成就作用」。
三、 现起是(a)呈现在心中希望众生获得福利之本质,或(b)佛果。
四、 近因则是大悲心与方法善巧智。
在此必须为上述的名相之定义作一番解释。
相有两种:一、共相,即是每个波罗蜜共同拥有之相;二、特相(自性相),即是个别波罗蜜专有之相。例如,在色法之中,四大中的地大有无常与硬这两个相。在这两者之中,无常是地大与其它诸大共同拥有之相,因此它是共相。反之,硬是地大专有之相,因此它是特相。
作用也有两种:一、执行作用;二、成就作用。例如,善法是在克服恶法之后才能生起的,因此它的执行作用是克服恶法。善业的成就是带来福报,因此善法的成就作用是获得福报。
当人们对某法(心之目标)深入观照时,在他心中会呈现出有关该法的本质(自性)、有关它的作用、有关它的原因或有关它的成果。现起是指有关法的本质、作用、原因或成果,当中任何一个呈现在他心中。例如,当某人观照「什么是善法?」时,在他心中会现起:一、有关它的本质:「善法之本质是清净。」;二、有关它的作用:「善法克服或对抗恶法。」;三、有关它的原因:「善法只有在接近善知识时才能生起。」;四、有关它的成果:「善是令人获得福报之法。」。
导致某个法生起的最有力与最接近的因素是为近因。例如,在众多导致善法生起的原因之中,如理作意是最接近与最有力的因素,因此它是近因。
一些有关布施波罗蜜值得探讨的层面
对布施波罗蜜必须认知的要素是任何施物或施与的行为都是布施。布施有两种:
一、福业境施;
二、顺从习俗的布施。
以清净的信心来行布施是福业境施,只有这种布施才是布施波罗蜜。但是因爱、恨、恐惧或愚痴等而做的布施并不属于布施波罗蜜。
布施与舍离
关于善施,若能了解布施与舍离的共同点与差异是有助益的。
《八十集‧大鹅本生经》中列举了身为国王的十个责任,即:布施、持戒、舍离、正直、温和、自制、无瞋、有同情心、忍辱和无碍。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布施和舍离是分开列于其中的。
根据《本生经》,施物有十种,即:食物、饮品、衣服、交通工具(包括雨伞、拖鞋、或鞋)、花、香粉、药膏、床、住所和点灯的物品。促使布施这些物品的思是为布施。促使布施其它物品的思为舍离。因此,布施与舍离的差别是在于施物种类的不同。
但是《本生疏钞》引用许多论师的观点,说道:「为来生得享福报而给是为布施,为了今生得享成果而给佣人与服务人员报酬是为舍离。」
在巴利文经典的《行藏注疏》和《十三集‧本生经注》里有一个故事可显示出布施和舍离的差别。其简要故事如下:有一次菩萨出生为很有学问的婆罗门,名叫阿吉帝。当他的双亲死后,遗留下很多财产给他。受到悚惧智的激励,他如此省思:「我的双亲与历代祖先累积了这么多的财富,但是死时也带不去。至于我,我会在采取它们的精华(即:布施之善业)之后才离去。」然后他获得了国王的同意,在全国各地击鼓宣布他将进行大慈善活动。他用了七天的时间亲自把财产分发给别人,但是财产仍然还有许多。
他感到没有亲自主持分发财产的必要,因此把楼阁、宝库和谷仓的大门开放,以便任何人可以随意拿所喜之物。他就这样离开,出家去了。
在上述的故事里,菩萨在首七天亲自分发财产是为布施,反之在七天之后舍弃财产的行动是为舍离。这差别的原因是布施必须具足四个条件:一、施主;二、施物;三、受者;四、布施思。阿吉帝智者在首七天分发财产时,这四个条件都具足,因此这是布施。七天之后,他在受者还未到来之前已舍弃财富离去,因此这应该是舍离。
在日常生活里,当我们给某人东西时,我们只是「给」而已,「给」的巴利是deti,这并不属于善业。但是,当我们舍弃自己的财富时想道:「谁要都可拿去,若无人要就让它留在原地。」这样的行为并不是「给」,而是舍离。其巴利文不是dana,而是caga。
简而言之,当我们亲自把财物交给他人时,这就是布施。当我们舍弃对自己的财物拥有权时,这就是舍离。(就有如舍弃无用之物一般。)
另一种分别法是:给与圣洁的人是为布施;给与下等之人是为舍离。因此当国王在执行其十项责任时,供养比丘和婆罗门等是属于布施;当他给乞丐食物时是属于舍离。
布施与舍离的分别即是如此。
布施与舍离的共同点
虽然在国王的十项责任之中,布施与舍离是被分开的,但是事实上并无差别。布施之中可能有舍离的成份,舍离之中也可能有布施的成份。其原因是,无论是给与远或近的受者,这都是属于布施;(在布施的那一刻)当拥有权的感受消失时,这放下即是舍离。因此,在布施之前某人会想:「我将不再需要它」,这即是舍离。因此,舍离时常与布施善业在一起。
关于十波罗蜜,在巴利文经典的《佛种姓经》里,佛陀提及布施波罗蜜,而没有提及舍离波罗蜜,因为(如上述的解释)舍离已经包括在布施里。《佛种姓经》以究竟法(究竟谛)来讲解(没有运用俗谛的方式),它提到无论给与上、中或下等的受者皆属于布施。因此若说给予圣洁的受者是为布施,而给予下等的受者为舍离是不恰当的。
同样地,在《增支部》和其它巴利文经典里,述及圣人有七个使他流芳百世之素质,即是:信、戒、勤学、舍离、慧、惭与愧。在此只列出了舍离而没有提及布施,因为布施已是理所当然地包括在舍离里。
这些是把布施和舍离作为同意词通用的例子。
称为舍离的布施
虽然一般上每一项布施皆可算是布施波罗蜜,但是(有非凡素质的)大布施在经典里被称为大舍离。大舍离有五种,在不同的注释里有不同的列举法。
《戒蕴》、《根本五十经篇》和《增支部》的注释(在解释「如来」这一词的意思时)所举的大舍离如下:
一、舍弃四肢;
二、舍弃眼睛;
三、舍弃财富;
四、舍弃王位;
五、舍弃妻子儿女。
《根本五十经篇》的注释在说明《狮子吼小经》时所列举的是:
一、舍弃四肢;
二、舍弃妻子儿女;
三、舍弃王位;
四、舍弃身体(生命);
五、舍弃眼睛。
《清净道论疏钞》列举的是:
一、舍弃身体(生命);
二、舍弃眼睛;
三、舍弃财富;
四、舍弃王位;
五、舍弃妻子儿女。
《长部‧大品》的疏钞在说明《大波那经》时列举的是:
一、舍弃四肢;
二、舍弃眼睛;
三、舍弃身体(生命);
四、舍弃王位;
五、舍弃妻子儿女。
《如是语注》在说明《双品‧双集经》时列举的是:
一、舍弃四肢;
二、舍弃身体(生命);
三、舍弃财富;
四、舍弃妻子儿女;
五、舍弃王位。
《佛种姓经注》列举的是:
一、舍弃四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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