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被稱爲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u,意即「了解」。由于菩薩徹底如實了解涅槃彼岸,因此他被稱爲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i,意即「放進」。由于菩薩把衆生放進和載至涅槃彼岸,因此他被稱爲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i,意即「粉碎」;由于菩薩在涅槃把衆生之敵的不淨法粉碎,因此被稱爲parami。
(以上各種不同意思是根據詞源學分析而得,並非隨便分析的。)
Paramanam ayam parami:意即波羅蜜是菩薩的修行。或Paramanam kammam parami:意即波羅蜜是菩薩的任務。或paramissa bhavo paramita paramissa kammam paramita:意即波羅蜜的任務是令別人知道他是菩薩。
這些意思是:菩薩必須執行的布施等任務是爲波羅蜜。
《勝者莊嚴疏鈔》裏提到:“Param nibbannam ayan ti gacchanti etahi ti paramiyo, nibbanasadhaka hi danacetanadayo dhamma parami ti vuccanti.”意即:「組成導向娑婆世界的彼岸(涅槃)之道的布施思等種種思是爲波羅蜜。」
《行藏注疏》提到:“tanhamanaditthihi anupahata karun”upayakosalla pariggahita danadayo guna paramiyo.”意即:「波羅蜜是由通過悲智而得以掌握的種種美德組成的。悲愍的對象是受到渴愛、我慢與邪見極度擊潰的衆生。」
在此,智是指方法善巧智。以悲智爲主導的布施等是爲波羅蜜。這是特別針對正等正覺者的波羅蜜的分析法。
波羅蜜
十波羅蜜是:
一、布施(dana);
二、持戒(sila);
叁、出離(nekkhamma);
四、智慧(pabba);
五、精進(viriya);
六、忍辱(khanti);
七、真實(sacca);
八、決意(adhitthana);
九、慈(metta);
十、舍(upekkha)。
(這些波羅蜜的真正含意將在下文顯示得更清楚。)
關于這些波羅蜜,在「稀有的佛出世」一章中有提及四種培育心之法(四成就)。其中之一即是從被授記那一刻到最後一世成佛的漫長期間裏,菩薩沒有任何一段時期是不修習十波羅蜜的,最少他都會修布施波羅蜜。省察菩薩的種種聖潔修爲給了我們很大的鼓勵。
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和近因
修習觀禅的人必須了解名色法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如此他才能清楚地看透名色法。同樣地,只有在了解諸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之後,人們才能清楚地明了它們。因此在《行藏注疏》裏有一章是專門解說諸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
十波羅蜜都共同具有:
一、 援助衆生爲相。
二、 提供援助給衆生爲「執行作用」,堅定地修習波羅蜜爲「成就作用」。
叁、 現起是(a)呈現在心中希望衆生獲得福利之本質,或(b)佛果。
四、 近因則是大悲心與方法善巧智。
在此必須爲上述的名相之定義作一番解釋。
相有兩種:一、共相,即是每個波羅蜜共同擁有之相;二、特相(自性相),即是個別波羅蜜專有之相。例如,在色法之中,四大中的地大有無常與硬這兩個相。在這兩者之中,無常是地大與其它諸大共同擁有之相,因此它是共相。反之,硬是地大專有之相,因此它是特相。
作用也有兩種:一、執行作用;二、成就作用。例如,善法是在克服惡法之後才能生起的,因此它的執行作用是克服惡法。善業的成就是帶來福報,因此善法的成就作用是獲得福報。
當人們對某法(心之目標)深入觀照時,在他心中會呈現出有關該法的本質(自性)、有關它的作用、有關它的原因或有關它的成果。現起是指有關法的本質、作用、原因或成果,當中任何一個呈現在他心中。例如,當某人觀照「什麼是善法?」時,在他心中會現起:一、有關它的本質:「善法之本質是清淨。」;二、有關它的作用:「善法克服或對抗惡法。」;叁、有關它的原因:「善法只有在接近善知識時才能生起。」;四、有關它的成果:「善是令人獲得福報之法。」。
導致某個法生起的最有力與最接近的因素是爲近因。例如,在衆多導致善法生起的原因之中,如理作意是最接近與最有力的因素,因此它是近因。
一些有關布施波羅蜜值得探討的層面
對布施波羅蜜必須認知的要素是任何施物或施與的行爲都是布施。布施有兩種:
一、福業境施;
二、順從習俗的布施。
以清淨的信心來行布施是福業境施,只有這種布施才是布施波羅蜜。但是因愛、恨、恐懼或愚癡等而做的布施並不屬于布施波羅蜜。
布施與舍離
關于善施,若能了解布施與舍離的共同點與差異是有助益的。
《八十集‧大鵝本生經》中列舉了身爲國王的十個責任,即:布施、持戒、舍離、正直、溫和、自製、無瞋、有同情心、忍辱和無礙。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布施和舍離是分開列于其中的。
根據《本生經》,施物有十種,即:食物、飲品、衣服、交通工具(包括雨傘、拖鞋、或鞋)、花、香粉、藥膏、床、住所和點燈的物品。促使布施這些物品的思是爲布施。促使布施其它物品的思爲舍離。因此,布施與舍離的差別是在于施物種類的不同。
但是《本生疏鈔》引用許多論師的觀點,說道:「爲來生得享福報而給是爲布施,爲了今生得享成果而給傭人與服務人員報酬是爲舍離。」
在巴利文經典的《行藏注疏》和《十叁集‧本生經注》裏有一個故事可顯示出布施和舍離的差別。其簡要故事如下:有一次菩薩出生爲很有學問的婆羅門,名叫阿吉帝。當他的雙親死後,遺留下很多財産給他。受到悚懼智的激勵,他如此省思:「我的雙親與曆代祖先累積了這麼多的財富,但是死時也帶不去。至于我,我會在采取它們的精華(即:布施之善業)之後才離去。」然後他獲得了國王的同意,在全國各地擊鼓宣布他將進行大慈善活動。他用了七天的時間親自把財産分發給別人,但是財産仍然還有許多。
他感到沒有親自主持分發財産的必要,因此把樓閣、寶庫和谷倉的大門開放,以便任何人可以隨意拿所喜之物。他就這樣離開,出家去了。
在上述的故事裏,菩薩在首七天親自分發財産是爲布施,反之在七天之後舍棄財産的行動是爲舍離。這差別的原因是布施必須具足四個條件:一、施主;二、施物;叁、受者;四、布施思。阿吉帝智者在首七天分發財産時,這四個條件都具足,因此這是布施。七天之後,他在受者還未到來之前已舍棄財富離去,因此這應該是舍離。
在日常生活裏,當我們給某人東西時,我們只是「給」而已,「給」的巴利是deti,這並不屬于善業。但是,當我們舍棄自己的財富時想道:「誰要都可拿去,若無人要就讓它留在原地。」這樣的行爲並不是「給」,而是舍離。其巴利文不是dana,而是caga。
簡而言之,當我們親自把財物交給他人時,這就是布施。當我們舍棄對自己的財物擁有權時,這就是舍離。(就有如舍棄無用之物一般。)
另一種分別法是:給與聖潔的人是爲布施;給與下等之人是爲舍離。因此當國王在執行其十項責任時,供養比丘和婆羅門等是屬于布施;當他給乞丐食物時是屬于舍離。
布施與舍離的分別即是如此。
布施與舍離的共同點
雖然在國王的十項責任之中,布施與舍離是被分開的,但是事實上並無差別。布施之中可能有舍離的成份,舍離之中也可能有布施的成份。其原因是,無論是給與遠或近的受者,這都是屬于布施;(在布施的那一刻)當擁有權的感受消失時,這放下即是舍離。因此,在布施之前某人會想:「我將不再需要它」,這即是舍離。因此,舍離時常與布施善業在一起。
關于十波羅蜜,在巴利文經典的《佛種姓經》裏,佛陀提及布施波羅蜜,而沒有提及舍離波羅蜜,因爲(如上述的解釋)舍離已經包括在布施裏。《佛種姓經》以究竟法(究竟谛)來講解(沒有運用俗谛的方式),它提到無論給與上、中或下等的受者皆屬于布施。因此若說給予聖潔的受者是爲布施,而給予下等的受者爲舍離是不恰當的。
同樣地,在《增支部》和其它巴利文經典裏,述及聖人有七個使他流芳百世之素質,即是:信、戒、勤學、舍離、慧、慚與愧。在此只列出了舍離而沒有提及布施,因爲布施已是理所當然地包括在舍離裏。
這些是把布施和舍離作爲同意詞通用的例子。
稱爲舍離的布施
雖然一般上每一項布施皆可算是布施波羅蜜,但是(有非凡素質的)大布施在經典裏被稱爲大舍離。大舍離有五種,在不同的注釋裏有不同的列舉法。
《戒蘊》、《根本五十經篇》和《增支部》的注釋(在解釋「如來」這一詞的意思時)所舉的大舍離如下:
一、舍棄四肢;
二、舍棄眼睛;
叁、舍棄財富;
四、舍棄王位;
五、舍棄妻子兒女。
《根本五十經篇》的注釋在說明《獅子吼小經》時所列舉的是:
一、舍棄四肢;
二、舍棄妻子兒女;
叁、舍棄王位;
四、舍棄身體(生命);
五、舍棄眼睛。
《清淨道論疏鈔》列舉的是:
一、舍棄身體(生命);
二、舍棄眼睛;
叁、舍棄財富;
四、舍棄王位;
五、舍棄妻子兒女。
《長部‧大品》的疏鈔在說明《大波那經》時列舉的是:
一、舍棄四肢;
二、舍棄眼睛;
叁、舍棄身體(生命);
四、舍棄王位;
五、舍棄妻子兒女。
《如是語注》在說明《雙品‧雙集經》時列舉的是:
一、舍棄四肢;
二、舍棄身體(生命);
叁、舍棄財富;
四、舍棄妻子兒女;
五、舍棄王位。
《佛種姓經注》列舉的是:
一、舍棄四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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