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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方丈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建议

  

释永信方丈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建议

  

  【本刊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大和尚于2006年3月3日-14日在北京出席了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期间,释永信大和尚向大会提交了两份建议。今特刊出,以飨读者。

  

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一、案由: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视之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在少林寺近二十年来的慈善实践中,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和思考,深感我国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成就斐然,任重道远,事关和谐社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局;同时,我国慈善事业处境尴尬,严重落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救助资金缺口大,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企业与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实际上又存在着社会和公众疑虑重重、无由参与、不得其门而入。详见后文)。这种反差强烈的现状是难以用初级阶段或经济不发达来解释的:据中华慈善总会徐永光副会长统计,中国人均GDP与美国比较相差38倍,而我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与美国比较则相差7300倍!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贫富悬殊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强化了社会的仇富心态,从而严重影响社会主义道德信念的健康生长,阻滞和谐社会的创建,阻滞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究其原因,我认为一是现实可依可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管理无序,乱字当道,部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丧失公信力,导致慈善事业整体公信力的弱化。二是公众尤其是先富起来的人财富观不健全、不正确,舍弃了传统优良的慈善观和财富观,淡化了企业和个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道义感。但在当前现实条件下,问题的症结和现实的瓶颈首先是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解决慈善事业的所有问题,但无法可依,却直接导致公信力和健康财富观念失去制度保障,失去激励……

  

  慈善立法是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财富观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因此,慈善立法刻不容缓。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二、案据: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件》等涉及慈善事业的捐赠、税收、所得税与社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条例,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

  

  慈善,是中华佛教力行不懈的一项重要事业。少林寺自古就以正信正气、为国为民作为入世道德和人格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继承光大少林寺的优良传统,每年都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扶贫、救灾、帮助解决残疾人困难等慈善事业。1993年,少林寺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截止2005年底,累计向社会捐款一千多万元人民币。2003年,少林寺会同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千名孤儿救助活动,在河南省内选出1039名孤儿,作为长期救助对象,直至其18岁长大成人。2005年初,当印度洋海啸发生时,少林寺向灾区捐款40万元,并组派少林武僧团积极随国家文化部前往泰国海啸重灾区进行慈善义演及超度法会,受到当地民众的热烈欢迎……

  

  但是近些年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慈善事业与时俱进的发展,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阻滞,以致严重影响到社会文化心态,对中华民族慈善文化传统的继承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就以少林寺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救助千名孤儿活动为例,不为外人所知的是,我们和热心参与的企业一起见证到捐赠者的尴尬:为了保证活动全程公正透明,我们要求给少林寺的捐款全部交给慈善总会统一发放,而少林寺则为捐资者专门敬制了珍贵礼品作为回报,这本是件皆大欢喜的事,中间却因为企业拿慈善总会的收据走账出现难题,经多方奔走三个多月才勉强了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正如民政部王振耀司长所见证的闹心事,“假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即330万元。但如果这家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即按照970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320.1万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难怪他经常听到企业家这样的抱怨“捐款了还得为善款交税,还不如随便找个人送了算了”——但企业财务制度怎容他“送了算了”?所以,才会有“有意捐款而最终放弃的比例高达9成以上”结果。还不仅捐款企业尴尬,甚至少林寺也一样尴尬:为了帮企业和慈善总会落实免税政策,像王振耀司长“最终经过10道程序后,捐赠的500元终于免除了50元的税款。而整个办理免税过程,整整持续了2个月”一样,只是我们还足足又多跑了一个月!

  

  下面的一组对比数据很能说明问题:

  

  1.救助资金缺口大,慈善事业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超过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低保线上,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仅河南省需要救助的孤儿就达2万人,少林寺每年所能救助的仅为二十分之一。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50亿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当年GDP的0.08%。

  

  2.慈善事业未能得到全社会尤其是富裕群体的认同和支持

  

  据介绍,美国的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2003年,美国个人捐赠达2410亿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

  

  我国人均捐献款一度仅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如果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徐永光副会长的方法统计,即扣除企业对国家的捐款、扣除承诺捐款的不实数额、扣除国有企业的捐赠,纯粹的私人捐赠而且是捐给非营利机构的,全国大概也就是GDP的万分之一,不到10亿元)。志愿服务参与率在中国仅为全国人口的3%,而美国则为44%。

  

  上述问题与其说是经济不发达、企业与公民缺乏慈善爱心,倒不如说是现行政策和法律不鼓励造成的。真正尴尬的是,因为缺乏可操作性,鼓励慈善事业的法律在执行中却更象是在打击公民的慈善心。更进一步的问题表现在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管理上:现有法律空间太小,而实际空间却太大。按现行规定,目前要在中国成立一个慈善组织还必须找到一个主管单位,挂靠导致慈善组织政府化部门化,妨碍了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而慈善组织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也就得不到保障,这必然大大影响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法律高门栏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事与愿违地催生出更多法律视线之外的组织和活动。目前中国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组织有28.9万多个,但据不完全统计,没有登记注册的却高达300万左右。由于缺乏规范的慈善法规制度,导致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不明确,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与接受捐赠和实施救助的程序不透明。这就有可能导致慈善机构鱼目混珠,慈善机构管理混乱,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可能打着“慈善”的招牌,借“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之名,谋取不正当私利……这类闹剧和黑幕的频繁曝光,严重打击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严重摧残着大众内心的慈善与道德信念,“披着慈善的皮”成了所有善良人心头的噩梦。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达成社会共识,呼唤正义爱心,携手共建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在中华慈善人物论坛和中华慈善大会上,国内专家纷分呼吁慈善立法。据了解,中国慈善法目前已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申请立项。同时,民政部门已经翻译、整理了国内外40多个国家有关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去年的两会期间,在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其重要特征是公民的平等参与性。公民通过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表达公民权利和社会关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相对富裕的人群,具备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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