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方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出建議
【本刊按】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河南省佛教協會會長、嵩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大和尚于2006年3月3日-14日在北京出席了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會議期間,釋永信大和尚向大會提交了兩份建議。今特刊出,以飨讀者。
應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進程
一、案由: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明確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爲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視之爲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事業。
在少林寺近二十年來的慈善實踐中,我做了大量的調查和思考,深感我國社會主義慈善事業成就斐然,任重道遠,事關和諧社會的大局,事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大局;同時,我國慈善事業處境尴尬,嚴重落後于現實社會發展的要求:一方面,救助資金缺口大,全社會對慈善事業的需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面,企業與公衆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不高(實際上又存在著社會和公衆疑慮重重、無由參與、不得其門而入。詳見後文)。這種反差強烈的現狀是難以用初級階段或經濟不發達來解釋的:據中華慈善總會徐永光副會長統計,中國人均GDP與美國比較相差38倍,而我國人均慈善捐款數額與美國比較則相差7300倍!這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貧富懸殊對社會心理的負面影響,強化了社會的仇富心態,從而嚴重影響社會主義道德信念的健康生長,阻滯和諧社會的創建,阻滯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究其原因,我認爲一是現實可依可行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二是管理無序,亂字當道,部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喪失公信力,導致慈善事業整體公信力的弱化。二是公衆尤其是先富起來的人財富觀不健全、不正確,舍棄了傳統優良的慈善觀和財富觀,淡化了企業和個人應有的社會責任感道義感。但在當前現實條件下,問題的症結和現實的瓶頸首先是法製不健全。法律不能解決慈善事業的所有問題,但無法可依,卻直接導致公信力和健康財富觀念失去製度保障,失去激勵……
慈善立法是繼承與弘揚中華優秀財富觀保證,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證。因此,慈善立法刻不容緩。應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進程。
二、案據: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製定和出臺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件》等涉及慈善事業的捐贈、稅收、所得稅與社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條例,但現有的法律製度已不能滿足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需求。公益事業、慈善事業是一個志願事業,離不開健全的法製環境,同時,新型的公益事業在目的、意義、組織形式等方面都與以往有所不同。這一切都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要求。
慈善,是中華佛教力行不懈的一項重要事業。少林寺自古就以正信正氣、爲國爲民作爲入世道德和人格理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繼承光大少林寺的優良傳統,每年都積極配合政府開展扶貧、救災、幫助解決殘疾人困難等慈善事業。1993年,少林寺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截止2005年底,累計向社會捐款一千多萬元人民幣。2003年,少林寺會同河南省慈善總會發起千名孤兒救助活動,在河南省內選出1039名孤兒,作爲長期救助對象,直至其18歲長大成人。2005年初,當印度洋海嘯發生時,少林寺向災區捐款40萬元,並組派少林武僧團積極隨國家文化部前往泰國海嘯重災區進行慈善義演及超度法會,受到當地民衆的熱烈歡迎……
但是近些年我們強烈地感受到慈善事業與時俱進的發展,受到現有法律法規的阻滯,以致嚴重影響到社會文化心態,對中華民族慈善文化傳統的繼承造成諸多負面影響。就以少林寺與河南省慈善總會聯合發起救助千名孤兒活動爲例,不爲外人所知的是,我們和熱心參與的企業一起見證到捐贈者的尴尬:爲了保證活動全程公正透明,我們要求給少林寺的捐款全部交給慈善總會統一發放,而少林寺則爲捐資者專門敬製了珍貴禮品作爲回報,這本是件皆大歡喜的事,中間卻因爲企業拿慈善總會的收據走賬出現難題,經多方奔走叁個多月才勉強了結:《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正如民政部王振耀司長所見證的鬧心事,“假如一個企業年利潤爲1000萬元,需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即330萬元。但如果這家企業向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爲稅前扣除,稅前准予扣除的金額爲30萬元,即按照970萬元的利潤來繳納所得稅320.1萬元。也就是說,企業需要爲自己捐贈的100萬元中的70萬元納稅。”難怪他經常聽到企業家這樣的抱怨“捐款了還得爲善款交稅,還不如隨便找個人送了算了”——但企業財務製度怎容他“送了算了”?所以,才會有“有意捐款而最終放棄的比例高達9成以上”結果。還不僅捐款企業尴尬,甚至少林寺也一樣尴尬:爲了幫企業和慈善總會落實免稅政策,像王振耀司長“最終經過10道程序後,捐贈的500元終于免除了50元的稅款。而整個辦理免稅過程,整整持續了2個月”一樣,只是我們還足足又多跑了一個月!
下面的一組對比數據很能說明問題:
1.救助資金缺口大,慈善事業嚴重落後于社會發展需求
目前我國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口超過總人口數量的10%以上。據相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每年有近6000萬以上的災民需要救濟,有2200多萬城市人口生活在低保線上,有7500多萬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還有6000萬殘疾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僅河南省需要救助的孤兒就達2萬人,少林寺每年所能救助的僅爲二十分之一。全國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約50億人民幣,相當于全國當年GDP的0.08%。
2.慈善事業未能得到全社會尤其是富裕群體的認同和支持
據介紹,美國的慈善捐贈10%來自企業,5%來自大型基金會,85%來自全國民衆。2003年,美國個人捐贈達2410億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當年人均GDP的2.17%。
我國人均捐獻款一度僅爲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如果按照中華慈善總會徐永光副會長的方法統計,即扣除企業對國家的捐款、扣除承諾捐款的不實數額、扣除國有企業的捐贈,純粹的私人捐贈而且是捐給非營利機構的,全國大概也就是GDP的萬分之一,不到10億元)。志願服務參與率在中國僅爲全國人口的3%,而美國則爲44%。
上述問題與其說是經濟不發達、企業與公民缺乏慈善愛心,倒不如說是現行政策和法律不鼓勵造成的。真正尴尬的是,因爲缺乏可操作性,鼓勵慈善事業的法律在執行中卻更象是在打擊公民的慈善心。更進一步的問題表現在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管理上:現有法律空間太小,而實際空間卻太大。按現行規定,目前要在中國成立一個慈善組織還必須找到一個主管單位,挂靠導致慈善組織政府化部門化,妨礙了管理的規範化和透明化,而慈善組織經費管理的獨立性也就得不到保障,這必然大大影響民間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法律高門欄與現實需求不相適應,事與願違地催生出更多法律視線之外的組織和活動。目前中國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公益慈善組織有28.9萬多個,但據不完全統計,沒有登記注冊的卻高達300萬左右。由于缺乏規範的慈善法規製度,導致政府監督部門和社會協調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程序不明確,慈善公益組織的社會運行標准、管理製度和監督機製不健全,慈善機構的行爲准則與接受捐贈和實施救助的程序不透明。這就有可能導致慈善機構魚目混珠,慈善機構管理混亂,社會上一些不法人員可能打著“慈善”的招牌,借“義演”、“義賣”、“募捐”等慈善之名,謀取不正當私利……這類鬧劇和黑幕的頻繁曝光,嚴重打擊著我國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嚴重摧殘著大衆內心的慈善與道德信念,“披著慈善的皮”成了所有善良人心頭的噩夢。在法律的有效保護下,達成社會共識,呼喚正義愛心,攜手共建社會主義慈善事業,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在中華慈善人物論壇和中華慈善大會上,國內專家紛分呼籲慈善立法。據了解,中國慈善法目前已經向全國人大、國務院申請立項。同時,民政部門已經翻譯、整理了國內外40多個國家有關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去年的兩會期間,在政府報告中首次提出國家要“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慈善事業作爲社會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其重要特征是公民的平等參與性。公民通過廣泛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表達公民權利和社會關懷。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相對富裕的人群,具備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物質基礎,隨著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深入,人民群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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