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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六卷▪P16

  ..续本文上一页重。四若故下故违结犯。初中言酒过无量者。智论三十六种是略显应具列之。四分律第十五佛语阿难。凡饮酒有十过失。何等十。一者颜色恶。二者劣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嗔恚想。五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无好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恶道。又如娑伽陀比丘先时能伏毒龙。后由饮酒不能伏虾蟆等。又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饮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言有疾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与酒客共语。夫酒为毒药。酒为毒水。酒为毒气。众失之源众恶本。残贤毁圣败乱道德。轻毁致灾立祸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宁饮洋铜不饮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志迷乱颠狂。令人不觉入泥梨中。是故防酒耳。余失如智论说。二释成中二。先举轻。五百世无手。杜顺禅师释云。以俱是脚故云无手。即畜生是。二况自饮者况重也。三正制中亦先举他后况自。前中一切众生者。通畜生等亦不令饮。以失利他故四。故违结犯可知。

  食肉戒第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舍自身肉。以济物命。何容反食众生之肉。违害之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离惛乱之饮。今离损命之食。次第故也。

  三释名者。非理食啖众生身分名为食肉。戒防此失从用立名。

  四具四缘。一是肉以非肉无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无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错误无犯故。四入口便犯。以不食无失故。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有四。一约境。二约情。三合辨。四约惑。初境中有四。一畜产胎衣是无命肉。二自死肉。三三净肉。四知断命等。约戒皆犯。业道如次。各前轻后重 二约情亦三。一重病充药。二饥荒济命。三放逸常食。亦俱犯戒。业道准知 三合辨者。以后配前如次。及交络轻重准知 四约惑者三毒准知。

  七通塞者。约自。一向塞而无通。约化众生心。有令发菩提心缘。虽未见文准亦应通。

  八释文者三句。初举犯。二正制。三结罪。正制中二。先标制。一切肉者通四生之身分。二断大慈下释成制意以有三失故。初断悲乖化失。涅槃云。夫食肉者断大慈大悲之种。此则食肉违害大悲性种失自利也。众生见舍失利他。又初乖化因后失化果。又云。畜生见食肉人头上有血光。念云。我身有肉。彼人食肉。彼若得我要当食我。我遂怕怖而走。捡入楞伽涅槃央屈经等云云。又如一切智光明仙人不食肉因缘经中广显食肉之失。彼仙人即是弥勒菩萨。当来成佛。制食肉犯重。具如彼说。二一切菩萨下违行非人失。谓凡发菩提心行菩萨行。理应舍自身命以救众生。何有反食众生之肉。故不应也。三食肉得无量下罪业非轻失。谓依智论。食肉得杀生罪。以见杀生忍可故。又如说。肉非自然生。皆由断命得。若人不断肉。是即劫命贼。第三结罪可知。

  食五辛戒第四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香洁自居。反食薰秽。臭气熢“火*孛”令贤圣天神舍而不近。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食有命之身分。今则犯无命之薰悖故次第也。

  三释名者。臭秽薰则为辛。数类差别而为五。非理餐啖为食。防止此弊为戒。亦功能立名。

  四具四缘。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无开缘。谓重病及度生等。四食已便犯。

  五阙缘可准。

  六轻重者。约境气有浓淡。约心情有贪厌。约事缘有损益。并有轻重可知

  七通塞者。谓自重病及救多生有利益安乐等缘。理应是通。余皆塞也

  八释文中有三。初总制。二大蒜下别制。此中五辛与余处别。余处有韭兰葱蒜及兴渠为五。此文五中大蒜可知。有人说。慈葱是胡葱。兰葱是家葱。上三是人间常食。革葱是山葱。北地有江南无。其兴渠。有说芸台是也。然未见诚文。有说。江南有叶似野蒜草。根茎似韭。亦名“廿/考”咾子。无子北地所无也。又释其阿魏药梵语名兴渠。将谓是此辛臭物之苗叶。三若故下违制结犯

  不举教忏戒品第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举过示人令其忏洗务令清净。开光遗寄使其正法千载不堕。下救黎元不舍群品。上护圣教以报佛恩。为益重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自洁己身。今则不与秽行同居故也。

  三释名者。作违教理。圣结有愆。曲顺彼情覆不劝悔。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五缘成犯。一是犯戒有情。二知彼有罪。三无别违缘。四故作覆藏。五共同法事。

  五阙缘中。阙初二无罪。阙第三亦无犯。谓若举彼即起烦恼。斗争而生。是故如草布地。余二阙可知。

  六轻重者。犯小戒不教应轻。重则应重。又五八应小。十七应重。又举而不从为轻。从而不举为重。又福弱不能举为轻。嗔嫌不举为重。并可知。

  七通塞者。自无五德他不从者。理通无犯。余位皆塞。

  八释文中二。初对缘正制。二而菩萨下违制犯。前中亦二。初举制戒缘有七种。一犯八戒有二。一小乘八戒如成实论。二菩萨八戒如文殊问经。二犯五戒亦二。一小乘五戒如小论。二菩萨五戒如善生经。三犯。十戒亦二。一沙弥十戒如律。二菩萨十戒复二。一如此经十无尽戒。二文殊问经亦以沙弥十戒为菩萨戒。四毁禁亦二。一大比丘戒。二菩萨戒。五七逆如下辨。六八难者一义十三难中除五逆。以彼入七逆中故余八是。此犹恐未然。以非人等不障得戒故。又有人释是三涂等八难。此应非。以彼是报非举忏故今正解。取彼八难之因即罪业也。以忏除故。七一切通结。二应教下。正制戒行。谓以慈心教其忏洗。二而菩萨下违制结犯中亦二。先违制后结犯。前中有三。一不教悔而共住者处同也。二利同亦是食同。三法同布萨者梵语正音名补杀多。此云净住。谓三业光洁名净。即戒无毁缺也。与众和合名住。即法理无二也。后而不举下结犯可知。依瑜伽戒本云。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有情应可呵啧应可治罚应可驱摈。怀染污心而不呵啧。或虽呵啧而不治罚如法教诫。或虽治罚如法教诫而不驱摈。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污犯。若由懒堕懈怠放逸而不呵啧乃至驱摈非染违犯。无犯者若了知彼不可疗治。不可与语。喜出粗言。多生嫌恨故应奇舍。若观待时。若观因此阙讼诤竞。若观因此令僧諠杂令僧破坏。知彼有情不怀谄曲成就增上猛利惭愧疾疾还净。不呵啧乃至驱摈皆无违犯。解云。轻过但呵。中过须罚。重过须摈。皆以慈心不以嗔恚。利益不以损害。知时不以非时等也。

  梵网经疏卷四终

  

  不敬请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诸佛所师谓是法。菩萨理应敬人重法灭身求请。而反露踞傲轻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于失者不教诲。今则于得者不敬请也。

  三释名者。轻人慢法名不敬请。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实有大乘解行之人。二无别开缘。三故起慢心。四不供养不请法。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者有三。一解行过己。是轨范师。傲而不敬请理应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请少轻。三劣己不请无犯。二约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楼戒经云。若菩萨憍慢心故不咨问师不受师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痴。若大聪明多闻有智为调众生。若入定时也。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见胜人远来明制戒缘。二即起等明正为制戒。三若不尔等明故违结犯。初中大乘法师者。总举简异小乘故也。下别辨。同于大法。同见解胜。同行是行胜。入僧坊约出家菩萨。舍宅约在家。城邑约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约敬养人。二制启请法。前中迎送各礼约初后威仪也。日日三时约时分也。谓辰旦供养小食。斋时供养正食。余时供非时汤药等。故为三时也。三雨金等下约所用资具也。谓重法情深。于人极敬。良由末代说法之师替如来处故。令尊重极至供养。故摄论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人。如佛世尊应供养受彼所说故相似。又谤佛经中。有人谤辨积法师即为谤佛。供养法师即为供养佛等。又如大法炬经法师品中广显。大乘法师令其敬养等。二常请下于法制请中。三时者。谓于一日初中后三时请法。随彼请时皆具威仪。褊袒礼等是身业也。请法之辞语业也。不生嗔心等意业也。今辨难办之供。情无患恼。身受难忍之苦。不生嗔心故也。如贤愚经第一卷。释迦过去作毗楞竭王。为求一偈身受千钉。又如雪山童子。为求半偈高岩舍命。如是等故云为法灭身等。三若不尔等违犯结罪可知。

  不听经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学菩萨触事无知理。应执持经律四方求学以成道行。而反有诵不听。抱自无知不识持犯。故令戒行并皆亏失。退入邪小。为过既重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通请大法。今则别听毗尼。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化制二教别名经律。不能就师属耳飡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亦具四缘。一是新学。二有讲法处。三无别开缘。四不往听受。故便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约法各三类轻重。准前可见。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释文中三。初举胜缘。二是新学下对缘正制。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初中一切处者。通举一切俱是讲说经律之处。有讲毗尼经律者。举所讲法也。毗尼此云灭。谓身语意恶猛气炎炽。戒能防止故称名灭。谓此经律宣说毗尼故云毗尼经律。大宅舍者别显处也。讲法者重显法也。谓开释本文名之为讲。正制中二。先约法制。听谓应持经律往彼听受。二若山林下约处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弃舍二乘受持大乘真实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弃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极故须制也。故涅槃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舍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犹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勤学。而或心堕二乘故。次制令专习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舍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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