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就是能以是一者而否定是另一者了。
答辩:这两者之间虽然是互绝,却不是互绝相违。
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实际上,互绝相违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在进行推理论证时,如果是它,则以非它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有实法是同体,这一点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并不是以另一者可得来否定一者的。
量理宝藏论中,第七观相违品释终。
第八品 观法相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一切所知以法相等三法周遍这一点依靠自证可以成立,因此关于它的道理要加以阐述。概括而言:法相就是指任何所知相浮现在心境前时,与其他法截然不同;对此通过名言及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法就是名相;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认识本体;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法相:就是依于它能了知某法,作为能安立的因,如项峰、垂胡,它是在外境上成立的法。名相:所了知的对象,作为所安立的果,如所谓的“黄牛”,它是由心假立的法。事相:所了知的外境法相作为所依、假立名相作为能依,而事相是作为法相与名相依处的法,例如,花白。它们是能安立与所安立的因果关系,如同印章与印纹一样。以上三者并不是从自相的角度而是以遣余来分的。
己二(各自之法相)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法相、名相与事相三法,只有“项峰、垂胡”一样的特征才称为自相,而其余二法并不叫做自相。诸如此类,此三相每一相都需要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不具备这种理由,就会导致这三者张冠李戴,杂乱无章。
庚二(别说)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有些论师声称:法相义反体存在实体,不需要其他法相,如果需要,会成为无穷。
另有些论师主张说:虽然法相之义不需要其他法相,但要建立法相自身的名言则需要其他法相。
还有些论师提出:法相之义也需要其他法相,名相与之相同也需要其他名相,并且他们举例说明:比如,建立声音为无常,要运用所作因,(运用所作因就要先证明它是真因)而证明所作为真因,又要运用三相齐全的因,而三相齐全也同样要被证明是真因,它还要观待建立所作因,之后又要运用第二个三相齐全因,要证明第二个三相为真因也必须观待建立第一个三相齐全因,随后又是第三个三相齐全……一直无穷无尽。
驳:以上承认不需要法相以及虽需要法相但会成为无穷无尽的观点均不合理,下面说明原因:如果能安立的因——法相尚未确定而所安立的果——名相已经决定,那么法相就成了没有必要。在不具备能立之因的情况下,所立的法相如果不具有法相,也就无法确定下来,既然不能确定,那么无有尽头的末尾法相也不可能被确定,结果根本的法相也无法确定,这样一来,此等安立都将失毁。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对方解释说:以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因此即使无穷的末尾未曾确定,也没有过失。
驳:如果表示因的三相齐全、表示黄牛的垂胡特征尽管没有确定,但仅仅决定因的事相所作以及黄牛的事相花白便可了达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以及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那么见到声音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声为常有的增益了,而且诸如不具备垂胡的花白马等其他动物也将被认定为黄牛。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有些论师主张说:名相也是同样,如果它不具备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就已经超出了认知、言说的范畴,而成了非所知;如果具有可耽著事,那么可耽著事本身就成了第二个名相或后者的耽著境,故而已经成了它的法相。第二个名相本身也是第三个名相的耽著境,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前前是法相、后后为名相的结局。
驳:所谓的名言只不过是将自己遣余识前显现的这一分耽著为它的义反体。实际上,瓶子的名言与瓶子无二无别,没必要分析此名言的自反体。上面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他们所说,那么被承许为树之法相的树枝,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那它就已经变成不是树了,如果它具有第二个树枝,则第二个树枝也需要具备第三个树枝等等,结果树的法相也成了无穷无尽。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对方辩解说:在建立檀香树运用树枝的法相时,树枝虽然不具有其他树枝,但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因为不是以树枝本身来建立与树木他体的独立树枝,包括树枝本身及檀香树这两者,建立在一个树木的本体中无二无别的缘故,不会成为无穷。
驳:那么同样的,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名言本身就是依靠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别的所知本体,因此名言怎么会成为无穷呢?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我们自宗的观点,什么时候通达了所谓名义法相的名称与意义垂胡等密切相联,当时它的名言便得以成立,如同领悟了大腹与瓶子的名义紧密关联时就成立了瓶子的名言一样。
进一步地说,运用因与建立法相二者各有两种,运用因有总建立因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因,建立法相也有总建立法相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法相两种,共有四类。总别这两者都运用三次论式而达到终点,具体来说,第一推理:比如,声(有法),为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推理:所作(有法),是真因(立宗),三相齐全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推理:三相齐全(有法),可以称为真因(立宗),最初命名因即是如此之故,这是回忆名称。再例如,第一、此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垂胡(有法),是黄牛的法相(立宗),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有法),可以称为法相(立宗),最初命名法相即是如此之故(因),这是回忆名称。就截止到以上三步推理,第四推理以后没有任何必要和功用。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有些论师声称:比如,对面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烟之故(因),这个三相本身来说,如果它不具有另一个完整的三相,那么所谓的三相齐全就不能作为建立火的因;假设具有另一个齐全的三相,则第二个三相也同样要具有能证明它为真因的第三个三相……,结果你们的观点也已经变成了无穷。
我们的观点并没有这种过失。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因就是在有法上成立,存在于同品中,而在异品中没有,这三相完整无缺。因此,不要再考虑这些因自反体的部分,只是对与烟无二无别的法以心执为三相而已,而三相并不存在烟以外的他法,依靠这一正理也能遣除法相成为无穷的过失。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有些论师提出质问:法相的法相如果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这样承认绝不合理,如果因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单单以所作就应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如果说要了知所立需要三相的话,那安立名相也需要三相。
另有个别论师认为: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完整无缺具足实有法 三者就是法相的法相。
由于具有了知法相需要观待名相的过失,因而这种观点也不合理。
我们自宗的观点,法相就是指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所谓的遣除直接相违就是否定不同类,所谓的义反体要否定名相与事相的两种反体,原因是:名相不是外境(自相),事相虽然是外境(自相),但它不是指排除他法的部分。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对方观点: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位于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认为:法相的过失归纳起来,可以包括在三种过失当中,第一、自反体未成实体: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是黄牛之故(因),法相自反体尚未成立实体。
第二、义反体转他: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马(立宗),具有垂胡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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