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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论集▪P31

  ..续本文上一页因)。法相已经变成名相之外的其他义反体。

  第三、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诸如,马(有法),是牛(立宗),具垂胡之故(因),无论如何安立事相,在它上面法相都不存在。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你们的这些推理如果是运用因法事三相的论证方式而立为过失的,那么义反体不会转成他法,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立为事相之时,此因在事相上并不存在。如果没有运用三相就论证为过失的话,那么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就成了无有意义,因为法相在事相上存不存在都要观待运用论式的缘故。再者,倘若对方所陈述的这些法相过失具有合理性,那么作为智者之顶饰的法称论师为何不予以认可。可见,将法称论师恰如其分的真理抛之脑后而自己以分别念来假立,这完全是错误之举,即便稍有无误之处,但由于并不是诸位智者所共许,因而并不妥当。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下面声明自宗的观点:法相总的过失可包括在三种之中。

  其一、不遍: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花色垂胡之故(因)。

  其二、过遍: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有头之故(因)。

  其三、不容有: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是黄牛之故(因);或者,这匹马(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

  所有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别有否定以及非可能否定三者当中,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过遍与否定不容有的语义。一切义否定也只有这三种而别无其他,因此定数是成立的。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对方辩论道:以上法相的这些过失是立事相当作过失的还是不立事相当作过失的?如果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当作过失的,那么对于黄牛的法相来说,运用花色项峰、垂胡就不会成为不遍,原因是,如果这一法相安立在花白动物上,则无有过失;倘若安立在黑色动物上就成了不容有。假设不是立事相而算为过失的,那么事相的所有过失也就不合理了,因为,即使要表明马是黄牛而运用项峰、垂胡的特征也成了没有过失。他们又继续说:就这些是在事相上算为过失而言,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如果不遮遣名相,那么要表明具有项峰等特征的动物是黄牛,而在使用具有项峰等特征的过程中,法相与事相没有不同反体是绝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具备项峰等特征的动物也成了否定黄牛的名言。如果法相不容有的事中不遮遣名相,就成了法相不遍于名相的结局。

  上面这两种辩论推翻不了我们这里的观点,下面依次来说明原因,尽管所有过失是在立事相时看作过失的,但不会招致你们所罗列的过咎,因为,就花白牛立为事相而言,如果在花白的动物上来表明花色黄牛的名言,你们的观点的确是对的,然而在只是证明黄牛之时,花色项峰、垂胡的法相显现不遍。其次,具足项峰等自身的名言不成不容有,而不容有项峰等其他的名言这一点我们也承认。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证成名言是自性因的缘故,法相与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实体。

  驳斥:我们承许黄牛的名言是通过项峰、垂胡所诠表的事相,而耽著名相在外境上存在。事相与名相在外境上如果是一个实体的话,那么一个实体不会有现与不现两个部分,因为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由此见法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建立名相也应像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成了证成义理;名相也应该变成实体存在了。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个别论师又说:名言的法相是心识不错乱可耽著的对境,它是名相的事相。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原因是,确凿可靠的论典中说:首先以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就是名相,后来在运用它的过程中就成了名言。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意义相混合的心识就是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是指为了认知义反体而以名称进行命名。其中,最初取名称为命名时,后来了达这一点进而身体加以取舍、语言表达是非、意识观察有无等三门运用的过程中,依此就形成了世间的名言。具体来说,言词并不是自相,而是真实种类的言语。名相是指“树”一样诸多同类的总称名言,由于它是观待义法相具有缘由的名称,因而是一种假有。又因为不成立有实法,故而也是假立。

  壬三、除诤论:

  谓法事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有些论师声称:如果法相与名相二者不是一个实体,那么法相建立名相的自性因就不合理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依靠遣余将名相词语与它的意义法相误为一体而运用自性因的名言,在世间事中也不会欺惑的缘故,又岂能与法相建立名相等世间共称比量相违?绝不相违。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分类有两种,其一,真实事相:诸如黄牛的花白;其二、假立事相: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例如,将马当成黄牛的事相。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一、认识自反体;二、相属之方式;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未加分析三法各自之显现、遣余的藏地个别论师宣称:法相、名相与事相三法各自的自反体绝对是指自己的行相可以独立自主显现的建立。

  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三法自己的行相也应成了独立自主无有观待而显现之无分别识的对境了,倘若承认这一点,显然与一切名言分别均是遣余的说法相违。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所以说,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是无分别识的对境,才会使法相与名相的名言不合理,因此自相显现的反体并不是三法任何一者。实际上,在排除不同类的遣余心识前,三法的自反体分开浮现,如果从建立有实法的部分而言,是非遮;从建立无实法的部分来说,是无遮,有此二种。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法相与名相二者在分别心前自性是一体相属,这两者与事相虽然会有同性相属的可能性,但大多数只是暂时相属,因为,即使每一事相不复存在,单独的总法相仍然可以存在。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颠倒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法相的义共相与名相的名言共相二者借助命名的力量而分别错乱为一体,执著为一体,以识领受或者通过自证而成立法相与名相的相属,诸如“花白”事相与其上所谓“黄牛”名相的相属是由精通法相名相的智者见到法相回忆名称而成立的,对于尽管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差别的愚者,将这个具项峰垂胡的动物取名为黄牛,为了使他们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需要运用建立名言的比量因。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项峰、垂胡(有法),是总法相(立宗),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项峰、垂胡(有法),是分别黄牛的法相(立宗),是遣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同样,名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证方式,事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式。总之,此三法都有总论式与分别属于此处推断的论式两种,表明是自反体的这六种均是正确论式。

  表明非他反体的论式:项峰、垂胡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不是总事相(立宗),非为法相的所依之故(因)。垂胡与花白(有法),不是总名相(立宗),非为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因)。花白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不是总法相(立宗),非为遣余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以上三种是总论式。

  同样,分别属于此处的论式也有三种,共有六类。这其中的四类是正确的,表明花白不是总法相以及黄牛的名相与项峰垂胡不是总事相的两种论式是错误的,其一、这个动物的颜色可以充当花色的名言,因为可以安立说“见到花白”;其二、由于不可作为暂时事相之法不容有的缘故,虽然安立是事相,但没有过失的情况也会存在。所以以上两种不是正确论式。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三: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对方向我们辩论说:项峰、垂胡作为事相而表明属于此处论式的法相,运用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推理公式:项峰垂胡(有法),是法相(立宗),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这里的因到底在花白事相与黄牛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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