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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集▪P31

  ..續本文上一頁因)。法相已經變成名相之外的其他義反體。

  第叁、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諸如,馬(有法),是牛(立宗),具垂胡之故(因),無論如何安立事相,在它上面法相都不存在。

  子二、破彼觀點:

  運用論式視爲過,則義反體無轉他,

  若未運用定爲咎,不住事相成無義。

  此等過失若合理,智者頂飾何不許?

  你們的這些推理如果是運用因法事叁相的論證方式而立爲過失的,那麼義反體不會轉成他法,因爲在將非黃牛的其他有情立爲事相之時,此因在事相上並不存在。如果沒有運用叁相就論證爲過失的話,那麼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就成了無有意義,因爲法相在事相上存不存在都要觀待運用論式的緣故。再者,倘若對方所陳述的這些法相過失具有合理性,那麼作爲智者之頂飾的法稱論師爲何不予以認可。可見,將法稱論師恰如其分的真理抛之腦後而自己以分別念來假立,這完全是錯誤之舉,即便稍有無誤之處,但由于並不是諸位智者所共許,因而並不妥當。

  癸二、立自宗:

  不遍過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總過。

  名言義之諸否定,唯此叁者別無他。

  下面聲明自宗的觀點:法相總的過失可包括在叁種之中。

  其一、不遍:諸如,這個動物(有法),是黃牛(立宗),具有花色垂胡之故(因)。

  其二、過遍:諸如,這個動物(有法),是黃牛(立宗),有頭之故(因)。

  其叁、不容有:諸如,這個動物(有法),是黃牛(立宗),是黃牛之故(因);或者,這匹馬(有法),是黃牛(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

  所有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別有否定以及非可能否定叁者當中,這叁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過遍與否定不容有的語義。一切義否定也只有這叁種而別無其他,因此定數是成立的。

  癸叁、除诤論:

  謂立事相與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辯論不害此。

  對方辯論道:以上法相的這些過失是立事相當作過失的還是不立事相當作過失的?如果是在立事相的情況下當作過失的,那麼對于黃牛的法相來說,運用花色項峰、垂胡就不會成爲不遍,原因是,如果這一法相安立在花白動物上,則無有過失;倘若安立在黑色動物上就成了不容有。假設不是立事相而算爲過失的,那麼事相的所有過失也就不合理了,因爲,即使要表明馬是黃牛而運用項峰、垂胡的特征也成了沒有過失。他們又繼續說:就這些是在事相上算爲過失而言,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如果不遮遣名相,那麼要表明具有項峰等特征的動物是黃牛,而在使用具有項峰等特征的過程中,法相與事相沒有不同反體是絕不可能的,這樣一來,具備項峰等特征的動物也成了否定黃牛的名言。如果法相不容有的事中不遮遣名相,就成了法相不遍于名相的結局。

  上面這兩種辯論推翻不了我們這裏的觀點,下面依次來說明原因,盡管所有過失是在立事相時看作過失的,但不會招致你們所羅列的過咎,因爲,就花白牛立爲事相而言,如果在花白的動物上來表明花色黃牛的名言,你們的觀點的確是對的,然而在只是證明黃牛之時,花色項峰、垂胡的法相顯現不遍。其次,具足項峰等自身的名言不成不容有,而不容有項峰等其他的名言這一點我們也承認。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壬一、破他宗:

  有謂法名一實體。名言許爲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爲體,故見法相之根識,

  亦成有分別識矣,證成義理亦實有。

  有些論師聲稱:由于證成名言是自性因的緣故,法相與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個實體。

  駁斥:我們承許黃牛的名言是通過項峰、垂胡所诠表的事相,而耽著名相在外境上存在。事相與名相在外境上如果是一個實體的話,那麼一個實體不會有現與不現兩個部分,因爲以名稱爲特征的名相是分別識所見的,由此見法相的根識也應成爲名言、自相混合執著的分別識了;建立名相也應像以所作建立無常一樣成了證成義理;名相也應該變成實體存在了。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運用即名言。

  個別論師又說:名言的法相是心識不錯亂可耽著的對境,它是名相的事相。

  這種說法也不合理,原因是,確鑿可靠的論典中說:首先以法相作爲理由而命名就是名相,後來在運用它的過程中就成了名言。

  壬二、立自宗:

  具有緣由名言識,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叁門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觀待義之名稱,

  是故彼者爲假有,有實不成故假立。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意義相混合的心識就是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是指爲了認知義反體而以名稱進行命名。其中,最初取名稱爲命名時,後來了達這一點進而身體加以取舍、語言表達是非、意識觀察有無等叁門運用的過程中,依此就形成了世間的名言。具體來說,言詞並不是自相,而是真實種類的言語。名相是指“樹”一樣諸多同類的總稱名言,由于它是觀待義法相具有緣由的名稱,因而是一種假有。又因爲不成立有實法,故而也是假立。

  壬叁、除诤論:

  謂法事相非一體,則自相因不應理。

  名言之義誤爲一,由此運用名言者,

  世間事中不欺故,焉違共許之比量?

  有些論師聲稱:如果法相與名相二者不是一個實體,那麼法相建立名相的自性因就不合理了。

  駁:並沒有這種過失。依靠遣余將名相詞語與它的意義法相誤爲一體而運用自性因的名言,在世間事中也不會欺惑的緣故,又豈能與法相建立名相等世間共稱比量相違?絕不相違。

  辛叁、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類有二真與假。

  作爲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分類有兩種,其一,真實事相:諸如黃牛的花白;其二、假立事相:作爲衡量功過的根本,例如,將馬當成黃牛的事相。

  戊叁(叁法各自之安立)分叁:一、認識自反體;二、相屬之方式;叁、與法相相屬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認識自反體)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謂叁法自反體,即自行相可顯現。

  倘若如此則叁法,應成無分別對境。

  未加分析叁法各自之顯現、遣余的藏地個別論師宣稱:法相、名相與事相叁法各自的自反體絕對是指自己的行相可以獨立自主顯現的建立。

  駁: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叁法自己的行相也應成了獨立自主無有觀待而顯現之無分別識的對境了,倘若承認這一點,顯然與一切名言分別均是遣余的說法相違。

  庚二、立自宗:

  是故顯現之反體,非爲叁法遣余前,

  浮現叁法自反體,則有遮破及建立。

  所以說,如果黃牛等自相顯現的反體是無分別識的對境,才會使法相與名相的名言不合理,因此自相顯現的反體並不是叁法任何一者。實際上,在排除不同類的遣余心識前,叁法的自反體分開浮現,如果從建立有實法的部分而言,是非遮;從建立無實法的部分來說,是無遮,有此二種。

  己二(相屬之方式)分二:一、真實宣說相屬之方式;二、能確定相屬之量。

  庚一、真實宣說相屬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聯,事相多數暫時系。

  法相與名相二者在分別心前自性是一體相屬,這兩者與事相雖然會有同性相屬的可能性,但大多數只是暫時相屬,因爲,即使每一事相不複存在,單獨的總法相仍然可以存在。

  庚二、能確定相屬之量:

  顛倒執爲一體性,受故法名相屬成。

  事相名相之相屬,智者現見而回憶,

  于愚者前需建立,憶名名言之比量。

  法相的義共相與名相的名言共相二者借助命名的力量而分別錯亂爲一體,執著爲一體,以識領受或者通過自證而成立法相與名相的相屬,諸如“花白”事相與其上所謂“黃牛”名相的相屬是由精通法相名相的智者見到法相回憶名稱而成立的,對于盡管了知黃牛的名稱但不懂名相與事相差別的愚者,將這個具項峰垂胡的動物取名爲黃牛,爲了使他們能回憶起這一名稱而需要運用建立名言的比量因。

  己叁(與法相相屬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決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論式之分類;二、遣除于彼之诤論。

  辛一、論式之分類:

  叁法各二總與別,屬此論式共六類,

  反體亦六論式中,法相事相會無過。

  項峰、垂胡(有法),是總法相(立宗),是遣除直接相違而成立義反體之故(因);項峰、垂胡(有法),是分別黃牛的法相(立宗),是遣除黃牛的直接相違而成立義反體之故(因)。同樣,名相自之法相也有兩種論證方式,事相自之法相也有兩種論式。總之,此叁法都有總論式與分別屬于此處推斷的論式兩種,表明是自反體的這六種均是正確論式。

  表明非他反體的論式:項峰、垂胡與黃牛的義反體作爲理由而論證的名稱(有法),不是總事相(立宗),非爲法相的所依之故(因)。垂胡與花白(有法),不是總名相(立宗),非爲義反體作爲理由而論證的名稱之故(因)。花白與黃牛的義反體作爲理由而論證的名稱(有法),不是總法相(立宗),非爲遣余直接相違而成立義反體之故。

  以上叁種是總論式。

  同樣,分別屬于此處的論式也有叁種,共有六類。這其中的四類是正確的,表明花白不是總法相以及黃牛的名相與項峰垂胡不是總事相的兩種論式是錯誤的,其一、這個動物的顔色可以充當花色的名言,因爲可以安立說“見到花白”;其二、由于不可作爲暫時事相之法不容有的緣故,雖然安立是事相,但沒有過失的情況也會存在。所以以上兩種不是正確論式。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論)分叁: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體之诤論;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體之诤論;叁、舉例說明相違相同論式。

  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體之诤論:

  謂屬此論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則過遍。

  遍義反體不遍于,自反體故無過失。

  對方向我們辯論說:項峰、垂胡作爲事相而表明屬于此處論式的法相,運用遣除直接相違而成立義反體〔推理公式:項峰垂胡(有法),是法相(立宗),遣除直接相違而成立義反體之故(因)〕。這裏的因到底在花白事相與黃牛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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