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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三、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受

  【论文】

  三‧二六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

  

  

  

  【疏翼】

  第一别解五心所体性作业中,第三解受心所。文分为二,初、辨自义;又分为二︰一、出体业,二、广辨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七】

  

  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受者,谓领纳为性。由能现前其境界差别,此复成三︰谓以能令爽适、能令焦恼,及能令远离此二行相,为各自体性故,即乐、苦,及非苦非乐。便作是思︰由此能领受一切善、不善业异熟果故,名为领受。

  

  此中乐领受者,谓诸善业异熟果;苦领受者,谓诸不善业异熟果;非苦非乐领受者,谓善不善二业异熟果。

  

  此中唯说阿赖耶识体是善不善业异熟──谓依胜义,与此识相应舍性,实是善不善业异熟果。乐与苦者及依善不善业异熟所生故,假立异熟名。

  

  

  

  【论文】

  三‧二七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疏翼】

  第一辨自义中,第二广辨业。

  

  

  

  【述记‧卷十七】

  

  解「起爱为业」。

  

  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

  

  「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说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此释一切染受[1]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2]。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疏翼】

  

  以上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一辨自义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续云︰

  

  此中乐领受者,谓此生时,不欲远离;于此灭时,生复遇欲。苦领受者,于此生时,即欲远离;于此灭时,不欲复遇。非苦非乐领受者,若此生时、若此灭时,二欲不起。

  

  【论文】

  三‧二八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二、自性受,谓领俱触。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疏翼】

  

  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二破外执。文分为十四︰一、叙外计,二、论主破,三、外复救,四、正难,五、外再伏救,六、复难,七、外三救,八、论主三破,九、外四救,十、论主四破,十一、外设伏难,十二、总结非,十三、外复伏问,十四、论主答。此即初文。五、六为一,十一、十二为一,十三、十四为一,共十一科。

  

  

  

  【述记‧卷十七】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3]。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4],故论破之。

  

  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皆能领故[5]。

  

  彼师评云︰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

  

  

  

  【论文】

  三‧二九 彼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

  

  

  

  【疏翼】

  第二彼外执中,第二论主破。

  

  

  

  【述记‧卷十七】

  

  二、论主破云︰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6],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7]?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论文】

  三‧三○ 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三外复救。

  

  

  

  【述记‧卷十七】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

  

  四、论主难。此牒彼计[8]。

  

  

  

  【论文】

  三‧三一 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四正难。

  

  

  

  【述记‧卷十七】

  

  正难于彼[9]。

  

  如果榖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10]。

  

  此、难体破。

  

  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论文】

  三‧三二 又既受因,应名因受,何名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五外再伏救及第六复难。

  

  

  

  【述记‧卷十七】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缺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

  

  故次第六、论主复难︰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论文】

  三‧三三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七外三救。

  

  

  

  【述记‧卷十七】

  

  次下、第七。

  

  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禾稼等,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自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义;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此牒彼计。

  

  

  

  【论文】

  三‧三四 理亦不然,违自所执,不自证故。

  

  

  

  【疏翼】

  第二外执中,第八论主三破。

  

  

  

  【述记‧卷十七】

  

  第八、论主复非。

  

  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故。

  

  

  

  【论文】

  三‧三五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九外四救。

  

  

  

  【述记‧卷十七】

  

  次第九、彼复救言。

  

  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舍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此牒彼计[11]。

  

  

  

  【论文】

  三‧三六 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论主四破。

  

  

  

  【述记‧卷十七】

  

  正破彼执[12]。

  

  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

  

  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论文】

  

  三‧三七 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一外设伏难及第十二总结非。

  

  

  

  【述记‧卷十七】

  

  次、第十一。

  

  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可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会触义同?

  

  此、结非也。

  

  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13]。

  

  

  

  【论文】

  三‧三八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领顺等相,定属己者,名境界受,不共余故。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三外复伏问及第十四论主答。

  

  【述记‧卷十七】

  

  次、第十三。

  

  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己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

  

  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疏翼】

  

  以上第四别解五心所体性作业中,第三解受心所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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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字,《续藏》引本作「爱」。

  

  [2] 如理《义演》云︰

  

  如第八识及五所变苦乐等境缘时,起六识中离合欲。

  

  [3] 《俱舍论》卷一云︰

  

  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

  

  [4] 《显宗论》卷二云︰

  

  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自境,是故惟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5] 安慧在《唯识三十论》卷一中虽未见朋从众贤,但在《大乘五蕴论

  

  广释》卷一解受蕴时,完全倒向正理论师说,如云︰

  

  众贤说领纳随触为受。即如﹝《顺正理论》卷十云﹞「领爱、非爱、俱相违触,说名为受」。此广说如依领纳随乐触,乐受生起,由能生起乐等而差别彼故。

  

  若领纳境界是受者,则与诸同一所缘者,此有何别?即是安立领纳随触名受。

  

  若如是者,想、胜解、念、慧等,亦当如受不依所缘门说为自性。若想等由取相故,许与诸同一所缘有差别者,则受何故不许亦领纳境?由彼不可为所缘故,则推求领纳随触为相应耶?抑为因事耶?且非相应;由一切心所法与触相应,无差别故,亦不应为因事;由一切心所有法因为触,无差别故;世间及论典虽说领纳声为果、为因,然亦称为能现前义。

  

  [6] 无缘虑用故。

  

  [7] 灵泰《抄》云︰

  

  萨婆多不许俱时心、心所得相缘。

  

  [8] 即是外复救言也。

  

  [9] 四、论主难。

  

  [10] 智周《演秘》云:

  

  若无「之」言,恐有执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离故,为简其滥,故论置「之」。

  

  [11] 即外第四明救也。

  

  [12] 此即第十。

  

  [13] 合十一、十二难答为总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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