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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叁、第八心所相應門──別解受

  【論文】

  叁‧二六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爲性;起愛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叁解受心所。文分爲二,初、辨自義;又分爲二︰一、出體業,二、廣辨業。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七】

  

  解第叁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受者,謂領納爲性。由能現前其境界差別,此複成叁︰謂以能令爽適、能令焦惱,及能令遠離此二行相,爲各自體性故,即樂、苦,及非苦非樂。便作是思︰由此能領受一切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爲領受。

  

  此中樂領受者,謂諸善業異熟果;苦領受者,謂諸不善業異熟果;非苦非樂領受者,謂善不善二業異熟果。

  

  此中唯說阿賴耶識體是善不善業異熟──謂依勝義,與此識相應舍性,實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樂與苦者及依善不善業異熟所生故,假立異熟名。

  

  

  

  【論文】

  叁‧二七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疏翼】

  第一辨自義中,第二廣辨業。

  

  

  

  【述記‧卷十七】

  

  解「起愛爲業」。

  

  謂于樂受未得,希合;已得,複有不乖離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

  

  「欲」者,欣求,即通叁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爲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1]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2]。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余之叁業,乃是遍能。

  

  

  

  【疏翼】

  

  以上第叁解受心所中,第一辨自義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續雲︰

  

  此中樂領受者,謂此生時,不欲遠離;于此滅時,生複遇欲。苦領受者,于此生時,即欲遠離;于此滅時,不欲複遇。非苦非樂領受者,若此生時、若此滅時,二欲不起。

  

  【論文】

  叁‧二八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疏翼】

  

  第叁解受心所中,第二破外執。文分爲十四︰一、敘外計,二、論主破,叁、外複救,四、正難,五、外再伏救,六、複難,七、外叁救,八、論主叁破,九、外四救,十、論主四破,十一、外設伏難,十二、總結非,十叁、外複伏問,十四、論主答。此即初文。五、六爲一,十一、十二爲一,十叁、十四爲一,共十一科。

  

  

  

  【述記‧卷十七】

  

  然大乘中,雖領于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于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3]。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4],故論破之。

  

  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舍皆能領故[5]。

  

  彼師評雲︰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

  

  

  

  【論文】

  叁‧二九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疏翼】

  第二彼外執中,第二論主破。

  

  

  

  【述記‧卷十七】

  

  二、論主破雲︰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6],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爲領[7]?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論文】

  叁‧叁○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叁外複救。

  

  

  

  【述記‧卷十七】

  

  叁、彼複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爲「領」。

  

  四、論主難。此牒彼計[8]。

  

  

  

  【論文】

  叁‧叁一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四正難。

  

  

  

  【述記‧卷十七】

  

  正難于彼[9]。

  

  如果榖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于受。謂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爲簡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複爲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10]。

  

  此、難體破。

  

  彼返質雲︰受領于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爲例。觸不唯以領根爲自相,令心、心所同觸于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爲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論文】

  叁‧叁二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五外再伏救及第六複難。

  

  

  

  【述記‧卷十七】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爲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觸,互缺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複難︰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豈成?此難名破。

  

  

  

  

  

  【論文】

  叁‧叁叁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七外叁救。

  

  

  

  【述記‧卷十七】

  

  次下、第七。

  

  彼複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禾稼等,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自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義;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此牒彼計。

  

  

  

  【論文】

  叁‧叁四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疏翼】

  第二外執中,第八論主叁破。

  

  

  

  【述記‧卷十七】

  

  第八、論主複非。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

  

  

  

  【論文】

  叁‧叁五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九外四救。

  

  

  

  【述記‧卷十七】

  

  次第九、彼複救言。

  

  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舍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複非。此牒彼計[11]。

  

  

  

  【論文】

  叁‧叁六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論主四破。

  

  

  

  【述記‧卷十七】

  

  正破彼執[12]。

  

  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爲受。余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論文】

  

  叁‧叁七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一外設伏難及第十二總結非。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一。

  

  彼設難言︰受領于因,不得名受,觸似叁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叁和,複能令心等同觸于境,故可名爲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會觸義同?

  

  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13]。

  

  

  

  【論文】

  叁‧叁八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余故。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叁外複伏問及第十四論主答。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叁。

  

  彼複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謂余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于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爲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爲罵己,余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于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于觸,應名分別!

  

  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叁心所,樂大乘者應對余宗及余論文,知其勝劣。

  

  

  

  【疏翼】

  

  以上第四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叁解受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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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字,《續藏》引本作「愛」。

  

  [2] 如理《義演》雲︰

  

  如第八識及五所變苦樂等境緣時,起六識中離合欲。

  

  [3] 《俱舍論》卷一雲︰

  

  受蘊謂叁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4] 《顯宗論》卷二雲︰

  

  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自境,是故惟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5] 安慧在《唯識叁十論》卷一中雖未見朋從衆賢,但在《大乘五蘊論

  

  廣釋》卷一解受蘊時,完全倒向正理論師說,如雲︰

  

  衆賢說領納隨觸爲受。即如﹝《順正理論》卷十雲﹞「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爲受」。此廣說如依領納隨樂觸,樂受生起,由能生起樂等而差別彼故。

  

  若領納境界是受者,則與諸同一所緣者,此有何別?即是安立領納隨觸名受。

  

  若如是者,想、勝解、念、慧等,亦當如受不依所緣門說爲自性。若想等由取相故,許與諸同一所緣有差別者,則受何故不許亦領納境?由彼不可爲所緣故,則推求領納隨觸爲相應耶?抑爲因事耶?且非相應;由一切心所法與觸相應,無差別故,亦不應爲因事;由一切心所有法因爲觸,無差別故;世間及論典雖說領納聲爲果、爲因,然亦稱爲能現前義。

  

  [6] 無緣慮用故。

  

  [7] 靈泰《抄》雲︰

  

  薩婆多不許俱時心、心所得相緣。

  

  [8] 即是外複救言也。

  

  [9] 四、論主難。

  

  [10] 智周《演秘》雲:

  

  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爲簡其濫,故論置「之」。

  

  [11] 即外第四明救也。

  

  [12] 此即第十。

  

  [13] 合十一、十二難答爲總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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