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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品 观相违

  

第七品观相违

  己二(观察相违)分二:一、相违之总法相;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任何法能害某某他法,就是他法之违品的法相。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关于违品,也有是有实法的不并存相违与一者是有实法另一者是无实法的互绝相违,这是观待对境的差别而承许有此二种的。

  辛二(别说)分二:一、不并存相违;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一、法相;二、相违存在之境;三、灭除所害之时;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承许说: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是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关系。如果对此观点加以分析,则不合乎实情,因为力量强大者是能害而不是所害,力量薄弱者是所害而不是能害,所以你们说既是所害也是能害是绝不现实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我们自宗声明:所害与能害二者不可能同时,而是像因果一样前后互为他体。何法作为导致所害无有力量的因,就称为能害。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一、认识相违;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凡是不并存相违,既不可能是一个本体,也不可能存在另一者是无实法的情况。因此,有实法彼此之间是所害与能害,由于这二者的相续不会同时并存,所以是相续抵触,而不该是刹那相违,因为所害与能害是所生与能生的关系。

  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一、遣除观察则非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丑一、遣除观察则非理之诤: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有些论师说:外境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由于相续并不成立实体,因此相违的这一安立也就不合理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由遇到能害的前前刹那中产生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其中,从所害相遇能害的第三刹那以后假立谓相续,可见,能害足可消灭所害而无有过失。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答辩。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假设辩方说:冷触的微尘与热触的微尘相违的二法如果并行共存,显然与不并存矛盾。如果不并存,那么在相遇时摧毁一者,结果就成了因果同时。

  寅二(答辩)分二:一、破他宗答复;二、说自宗答辩。

  卯一、破他宗答复:

  

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对上述观点,数论派等有些论师认为:所害冷触的微尘就像白天的星辰一样,隐晦在能害热触之内。有些吠陀派论师则认为:热触尘与冷触尘接触以后,冷触尘转变为热触尘。有部宗等个别论师则承许:微尘有间隔地环绕、聚合,虽然没有接触,但其他冷触尘来到的位置已被热触尘占据,从而使冷触尘不能组成粗尘。

  你们这些声称微尘实有的观点都是荒谬的,无论是冷尘隐形在热触的范围内还是有间隔地环绕热触尘而存在,如果可以这样并存,就已经失去了是相违的立宗。如果冷触尘转变成热触尘,则与你们自宗承许微尘常有的宗旨相违。

  卯二、说自宗答辩:

  

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所以,我们自宗承许:如果热尘与冷尘二者从前刹那产生后刹那,那么为数众多并具有能力者将对方变成为数鲜少而不具能力的微尘。由此丝毫也不相违,并且是所生与能生也具有合理性。两个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为此也是不并存相违。

  癸三(灭除所害之时)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子一、破他宗:

  

有谓三成事刹那,有说长久相共存。

  

长期共处不并存,此一相违实稀有。

  有些论师宣称:所断与对治在三成事刹那并行不悖。个别论师也指出,从现在直到获得金刚喻定之间长久并存的所断与对治也是存在的。作者以讽刺的口吻说:这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这种长期共处自性的不并存,除了你们这样的大智者以外,谁会知晓,这实在太奇特了。

  子二、立自宗:

  

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热触与冷触等所有外境法可以同时聚集,因此,第一刹那热触的多尘与冷触的少尘相遇,第二刹那,冷触不具备生起后面同类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灭亡,能害产生。可见,外境无情法的违品相续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而作为增益等心识的相违,由于两种分别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触,因此生起决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续产生即是心法之违品消亡的形式。

  子三(除诤论)分二: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分二: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

  

谓一刹那若无分,则粗相续皆成无,

  

如若有分成无尽,故三刹那难消失。

  

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

  

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对方辩论道:一刹那如果没有三刹那之分,那么粗大的相续将无法组成。假设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将变成无穷无尽。因此,违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说难以立足。

  答辩:作为刹那,观待时间的缘故,不可分割,虽然相续只是刹那连串生起,但组成微尘团与刹那完全不同,因为微尘观待方向故是有分,而刹那观待时间故是无分。所以,在第三刹那时违品不复存在。

  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有些论师说:与热触同时的冷触的无阻功能到底产生自己后面有能力的刹那,还是产生无能力的刹那,如果产生有功能的刹那,也就无需热触而自行灭亡了,倘若产生无功能的刹那,热触也同样毫无必要。

  驳:冷触的无阻功能只是本身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而无论要产生有功能的果还是无功能的果,都要借助于有功能或无功能的俱有缘相违才能生果,假设热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无功能的冷触,如若冷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有功能的冷触,比如,淤泥中土的成份占多数,就硬一些,如果水的成份多,则软一些。

  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有些论师辩道:要使增益或所断的本体荡然无存,心专注在他处也能办到,并不需要定解,而要断除种子,定解也无能为力,因此,无论是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不合理。

  驳:决定的相续通过串习能够断除种子,因此它也具备断除种子的对治。再者,只要决定一经生起,增益的本体就会被断除。所以,没有上面的两种过失。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违;二、建立心前相违;三、遣除诤论。

  子一、破外境相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正如相属一样,相违在真实的外境中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能害强有力而存在,则所害无有能力而不生,当无有功能的所害生起时,强有力的能害已经泯灭。由此可见,(能害所害)相续不可能共存,只是以分别念假立说“此法与此法相抵触”而安立为相违的。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某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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