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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品 觀相違

  

第七品觀相違

  己二(觀察相違)分二:一、相違之總法相;二、事相之詳細分類。

  庚一、相違之總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違品。

  任何法能害某某他法,就是他法之違品的法相。

  庚二(事相之詳細分類)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辛一、總說:

  

違品有實不並存,無實互絕之相違,

  

觀待對境之差異,而承許有此二種。

  關于違品,也有是有實法的不並存相違與一者是有實法另一者是無實法的互絕相違,這是觀待對境的差別而承許有此二種的。

  辛二(別說)分二:一、不並存相違;二、互絕相違。

  壬一(不並存相違)分四:一、法相;二、相違存在之境;叁、滅除所害之時;四、確定相違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許不並存能所害,若經分析非應理。

  有些論師承許說:不並存相違的法相是存在于兩個有實法的能害所害關系。如果對此觀點加以分析,則不合乎實情,因爲力量強大者是能害而不是所害,力量薄弱者是所害而不是能害,所以你們說既是所害也是能害是絕不現實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與能害,猶如因果爲異體,

  

令其所害無能力,此因即稱能害者。

  我們自宗聲明:所害與能害二者不可能同時,而是像因果一樣前後互爲他體。何法作爲導致所害無有力量的因,就稱爲能害。

  癸二(相違存在之境)分二:一、認識相違;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認識相違:

  

諸不並存相違者,有實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續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凡是不並存相違,既不可能是一個本體,也不可能存在另一者是無實法的情況。因此,有實法彼此之間是所害與能害,由于這二者的相續不會同時並存,所以是相續抵觸,而不該是刹那相違,因爲所害與能害是所生與能生的關系。

  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一、遣除觀察則非理之诤;二、遣除觀察實體則非理之诤。

  醜一、遣除觀察則非理之诤:

  

謂刹那若不相違,相續不成違非理。

  

由從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後後生,

  

于彼增益爲相續,能遣除之無過咎。

  有些論師說:外境刹那如果不相違,那麼由于相續並不成立實體,因此相違的這一安立也就不合理了。

  駁:並沒有這種過失,由遇到能害的前前刹那中産生前所未有的後後刹那,其中,從所害相遇能害的第叁刹那以後假立謂相續,可見,能害足可消滅所害而無有過失。

  醜二(遣除觀察實體則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答辯。

  寅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違微塵若並存,則已相違不並存,

  

不並存則毀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時。

  假設辯方說:冷觸的微塵與熱觸的微塵相違的二法如果並行共存,顯然與不並存矛盾。如果不並存,那麼在相遇時摧毀一者,結果就成了因果同時。

  寅二(答辯)分二:一、破他宗答複;二、說自宗答辯。

  卯一、破他宗答複:

  

有者承許已隱晦,有者則許遇而轉,

  

個別承許無接觸,此等常派皆錯謬。

  

設若並存失相違,若轉則違許常有。

  對上述觀點,數論派等有些論師認爲:所害冷觸的微塵就像白天的星辰一樣,隱晦在能害熱觸之內。有些吠陀派論師則認爲:熱觸塵與冷觸塵接觸以後,冷觸塵轉變爲熱觸塵。有部宗等個別論師則承許:微塵有間隔地環繞、聚合,雖然沒有接觸,但其他冷觸塵來到的位置已被熱觸塵占據,從而使冷觸塵不能組成粗塵。

  你們這些聲稱微塵實有的觀點都是荒謬的,無論是冷塵隱形在熱觸的範圍內還是有間隔地環繞熱觸塵而存在,如果可以這樣並存,就已經失去了是相違的立宗。如果冷觸塵轉變成熱觸塵,則與你們自宗承許微塵常有的宗旨相違。

  卯二、說自宗答辯:

  

是故微塵生微塵,令無力故不相違。

  所以,我們自宗承許:如果熱塵與冷塵二者從前刹那産生後刹那,那麼爲數衆多並具有能力者將對方變成爲數鮮少而不具能力的微塵。由此絲毫也不相違,並且是所生與能生也具有合理性。兩個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爲此也是不並存相違。

  癸叁(滅除所害之時)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子一、破他宗:

  

有謂叁成事刹那,有說長久相共存。

  

長期共處不並存,此一相違實稀有。

  有些論師宣稱:所斷與對治在叁成事刹那並行不悖。個別論師也指出,從現在直到獲得金剛喻定之間長久並存的所斷與對治也是存在的。作者以諷刺的口吻說:這兩種觀點無論是哪一種,這種長期共處自性的不並存,除了你們這樣的大智者以外,誰會知曉,這實在太奇特了。

  子二、立自宗:

  

接觸令無能力生,叁刹那境違品滅,

  

生起決定令增益,不複生即識相違。

  熱觸與冷觸等所有外境法可以同時聚集,因此,第一刹那熱觸的多塵與冷觸的少塵相遇,第二刹那,冷觸不具備生起後面同類的能力,第叁刹那,所害滅亡,能害産生。可見,外境無情法的違品相續是在第叁刹那消失的,而作爲增益等心識的相違,由于兩種分別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觸,因此生起決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續産生即是心法之違品消亡的形式。

  子叁(除诤論)分二:一、遣于外境相違之诤;二、遣于心識相違之诤。

  醜一(遣于外境相違之诤)分二:一、遣觀察有分無分則非理之诤;二、遣觀察無礙功能則非理之诤。

  寅一、遣觀察有分無分則非理之诤:

  

謂一刹那若無分,則粗相續皆成無,

  

如若有分成無盡,故叁刹那難消失。

  

刹那原本無部分,相續亦唯刹那生,

  

微塵刹那不同故,于叁刹那滅違品。

  對方辯論道:一刹那如果沒有叁刹那之分,那麼粗大的相續將無法組成。假設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將變成無窮無盡。因此,違品在第叁刹那消失之說難以立足。

  答辯:作爲刹那,觀待時間的緣故,不可分割,雖然相續只是刹那連串生起,但組成微塵團與刹那完全不同,因爲微塵觀待方向故是有分,而刹那觀待時間故是無分。所以,在第叁刹那時違品不複存在。

  寅二、遣觀察無礙功能則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聲稱,冷觸無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無功能,如何冷觸無需用。

  

冷觸無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應俱有緣,方可出生彼之果。

  有些論師說:與熱觸同時的冷觸的無阻功能到底産生自己後面有能力的刹那,還是産生無能力的刹那,如果産生有功能的刹那,也就無需熱觸而自行滅亡了,倘若産生無功能的刹那,熱觸也同樣毫無必要。

  駁:冷觸的無阻功能只是本身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而無論要産生有功能的果還是無功能的果,都要借助于有功能或無功能的俱有緣相違才能生果,假設熱觸力量強大,則生起無功能的冷觸,如若冷觸力量強大,則生起有功能的冷觸,比如,淤泥中土的成份占多數,就硬一些,如果水的成份多,則軟一些。

  醜二、遣于心識相違之诤:

  

謂所斷體或斷種,無論如何亦非理。

  

亦有斷種之對治,定無增益無二過。

  有些論師辯道:要使增益或所斷的本體蕩然無存,心專注在他處也能辦到,並不需要定解,而要斷除種子,定解也無能爲力,因此,無論是兩種情況的哪一種,都不合理。

  駁:決定的相續通過串習能夠斷除種子,因此它也具備斷除種子的對治。再者,只要決定一經生起,增益的本體就會被斷除。所以,沒有上面的兩種過失。

  癸四(確定相違之量)分叁:一、破外境相違;二、建立心前相違;叁、遣除诤論。

  子一、破外境相違:

  

猶如相屬此相違,亦于實境不成立,

  

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此爲相違。

  正如相屬一樣,相違在真實的外境中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能害強有力而存在,則所害無有能力而不生,當無有功能的所害生起時,強有力的能害已經泯滅。由此可見,(能害所害)相續不可能共存,只是以分別念假立說“此法與此法相抵觸”而安立爲相違的。

  子二、建立心前相違:

  

除非可見不可見,無定相違之他量。

  某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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