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是色法的有为法,叫做不相应行法。由此他们认为:所诠就是人们所说的瓶子、柱子,它们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实际上就是名言总相(名称)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这种法就叫做不相应行;这个不相应行就是人们的所诠,也就是人们平时说话时所说内容,归根结底可以这样讲。
当然在这一点上,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论师承许的所诠实际上是义总相,也就是我们心里面浮现出来的总相。我们前面也说过,因明前派承许的总相与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不相同。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是无实法,而因明前派认为,总相是一种有实法,这种有实法的总相就是所诠。而正量部为主的声闻论师则认为,不相应行是所诠。当然,讲义当中这两个是结合起来承认的。而有些论师认为是分开的,因明前派论师承认的是义总相,正量部承认的是不相应行。所以他们认为,真实的所诠就是这两者。
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但作者不承认他们的观点,下面就予以遮破:
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你们所承认的观点,非常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们所谓的不相应行,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是假立的,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所谓的不相应行,只不过是小乘宗派安立的一种实法而已,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然后,对不相应行安立名称,也没有什么用。按照你们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在这样的不相应行上面安立一个名称,以这个名称怎么能了知色法呢?比如说这根柱子,它是一个红色的色法,最开始的时候,你们是在谁的上面安立名称呢?是在不相应行上面安立的,并不是在柱子的色法上面安立的;如果这样,那在运用名言的时候,你即使说了柱子,也根本不能了知柱子,因为你原来取名的时候,是给不相应行安立的名称,在后来运用的时候,怎么能以它了知色法的柱子呢?
如果能了知,那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有没有这种可能呢?绝对不可能有的。我们给一个小孩取名为丽丽,后来这个小孩不在了,那么我们一说丽丽的时候,能了知另一个叫圆圆的小孩吗?不可能的。因为你们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如果能知道,那么世间上任何一个没有立名的法,也应该知道。
前面也讲了,人们立名的时候,并不是在自相上立名的。如果是自相上立名,那一切都乱套了。一方面,无边无际的缘故,没办法安立名称;另一方面,即使你能够立名,但在运用的时候,原来立名的法根本找不到。这个问题,你们因明前派和正量部,对我们所讲的问题没有分析,没有弄清楚,所以造成这样错误的认识。
那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没有这种过失。虽然说,我们自宗的所诠是总法,义总相是我们的真实所诠,名言总相是我们的真实能诠。这种说法,在下文当中也有。但是我们自宗没有过失。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并不承认它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所诠。只不过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色法。关于我们自宗没有过失的问题,以下文还可以了知。
对方进一步跟我们辩论:
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因明前派和声闻宗进行遮破,他们说:虽然不相应行跟外面的色法,这两者确实毫不相干,没有关系。一个是瓶子的色法,一个是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确确实实没有任何关系,毫无瓜葛。但是,瓶子的色法跟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比较相似。正因为相似,虽然我们只对不相应取名,但后来也会得到外境自相。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柱子”取上柱子的名称,因为不相应行与色法的柱子非常像的缘故,在运用的时候,就将不相应行“柱子”错认为色法,柱子的自相也会得到。在运用的时候,这样耽著而取境,也能得到自相,对方是这样说的。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对方所谓的相同根本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下面进行遮破。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如果你们的不相应行与柱子的真正自相这两者,是因为相同而导致错乱的,那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自相的法和名相上的东西,因为比较相同而导致错误,那只可能在偶尔的时候,会因时间、地点等关系,而导致错乱。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取名称,有时候是会错认成真正的色法,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永远都是错的,这种可能性根本不会存在。比如天授和慈氏两位,他们的长相、穿的衣服,非常非常相似,或者说现在学校里面的有些双胞胎,他们穿的衣服,包括鞋子、帽子,全都是一样的,表面上看来,这两个人很像,第一次给人的感觉,他们两个人一模一样。但如果你真的详细看,一个人的鼻子大一点,一个人的鼻子小一点;一个人好像比较可爱,一个人并不可爱,有很多差别。偶尔看起来,这两个简直一模一样;但实际上,今天这两个相同,明天这两个相同……时间长了,任何人也不会再有这种感觉。同样的道理,你说名言总相跟真正柱子的色法这两个,会因相同而导致错乱,这种现象是有可能的,会因为时间、环境等原因而导致错乱;但这是偶尔现象,不可能永远是这样。一切时候、一切环境、一切形相全部都是错乱的,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当然,名称跟色这两个,应该说是处于恒时错乱之中,但这并不是由相同导致的,而是因为分别心的自性就是错误的。这一点,在因明当中非常重要。因为分别心的本体、自性就是错乱的,所以导致凡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这样,无论我们执著瓶子的色法还是执著瓶子的名相,实际上都是错乱的。这两个并不是以相同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而是因分别念自性错误而引起的永恒错误。为什么呢?我们下文当中也会提到,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是怎么错乱的呢?比如所诠柱子,我们始终都认为,已经说了自相的柱子,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不管是你想得到也好,或者是你想说也好,什么样的东西,都有一种错误的成份。所以,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那样。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面,因明前派有两个错误。他们认为总相是存在于心识以外的他体东西,这是他们的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他们根本不知道,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这两个是他们的错误。而我们虽然认为总相是所诠,但是这种所诠总相在实体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除了自相法以外,它的本体是不存在的;再加上,我们了知是由分别念本性错误而导致的错乱。对方和我们之间,有这两个不同点,大家应该搞清楚。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这样想,我们自宗也在说总法作为所诠,为什么因明前派这样承许就有过失呢?实际上,自宗没有过失的原因,就在这里。
不管怎么样,自相、总相并不是真正的所诠。破他宗的问题已经讲完了,下面讲建立自宗。
戊二(立自宗)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抉择彼义。
己一、法相:
由名所知与能知。
什么是所诠的法相呢?依靠名称所了解的内容,就是所诠的法相。凡是语言、文字或者词句,都属于名称的范围,这个范围比较广,也可以说,它是由语言、文字、词句等组成的表达方式。通达这种表达方式,可以了知所要表达的意义,这就是所诠。
什么叫做能诠呢?能理解所诠意义的名称,就是能诠的法相。也就是说,所要了达的意义,通过词句等表示方法能了知,能了知的方法、手段,就叫做能诠。
现在这一品当中,什么叫做能诠,什么叫做所诠,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瓶子,我口里面说出瓶子的声音或者名称,这属于能诠当中;然后依靠语言文字的勤作,依靠语言文字的组合,能通达“瓶子”这个语言,它所表示的内容或者对境,这叫做所诠。这样一来,别人一说所诠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它是指所要了知的对境;别人一说能诠,我们就会知道,这是了知对境的手段,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以前,我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对境?能诠是什么?所诠是什么?这些方面可能没有分析过。有些人现在已经六七十岁、七八十岁了,他们整天都用语言文字来互相沟通,有些甚至还在语言方面做过专门的研究,但是,到底我们说的内容是什么?能说的语言到底是什么?这个是自相的法?还是总相的法?可能,很多人以前没有分析过。现在,我们一起分析的时候,就会知道:我们众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互相交流、沟通,这一点会明白的。
己二、分类: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
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上面法相已经讲完了,这里讲能诠和所诠的分类。它们的分类,从两方面来分析:一、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二、从运用者的角度来分析。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的时候,必须分开能诠、所诠,真实能诠、真实所诠,耽著能诠、耽著所诠,必须分开进行分析;在实际运用的时候,能诠、所诠,真实能诠所诠、耽著能诠所诠,全部误认为一体,混合运用就可以了。所以,应该从大的方面,分两个阶段。
首先是讲的时候(这里“讲”,不单指上师传讲佛法),我们要分析所运用的语言是什么样的,这个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又是什么样。也就是从讲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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