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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課▪P2

  ..續本文上一頁不是色法的有爲法,叫做不相應行法。由此他們認爲:所诠就是人們所說的瓶子、柱子,它們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實際上就是名言總相(名稱)和義總相混合爲一體,這種法就叫做不相應行;這個不相應行就是人們的所诠,也就是人們平時說話時所說內容,歸根結底可以這樣講。

  當然在這一點上,有些人認爲,因明前派論師承許的所诠實際上是義總相,也就是我們心裏面浮現出來的總相。我們前面也說過,因明前派承許的總相與因明後派承認的總相不相同。因明後派承認的總相是無實法,而因明前派認爲,總相是一種有實法,這種有實法的總相就是所诠。而正量部爲主的聲聞論師則認爲,不相應行是所诠。當然,講義當中這兩個是結合起來承認的。而有些論師認爲是分開的,因明前派論師承認的是義總相,正量部承認的是不相應行。所以他們認爲,真實的所诠就是這兩者。

  有些論師是這樣認爲的,但作者不承認他們的觀點,下面就予以遮破:

  

于不相應行立名,如何了知無關色?

  

猶如诠說瓶子中,不能了知無關牛。

  你們所承認的觀點,非常不合理。爲什麼不合理呢?首先,在不相應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難的。因爲你們所謂的不相應行,以大乘理論進行觀察的時候,完全是假立的,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這樣單獨的一種實體法是不存在的。通過大乘觀點來觀察,所謂的不相應行,只不過是小乘宗派安立的一種實法而已,實際上,這種不相應行是不存在的。

  然後,對不相應行安立名稱,也沒有什麼用。按照你們的觀點,不相應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在這樣的不相應行上面安立一個名稱,以這個名稱怎麼能了知色法呢?比如說這根柱子,它是一個紅色的色法,最開始的時候,你們是在誰的上面安立名稱呢?是在不相應行上面安立的,並不是在柱子的色法上面安立的;如果這樣,那在運用名言的時候,你即使說了柱子,也根本不能了知柱子,因爲你原來取名的時候,是給不相應行安立的名稱,在後來運用的時候,怎麼能以它了知色法的柱子呢?

  如果能了知,那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立名的時候說瓶子,後來依靠瓶子了知牦牛。有沒有這種可能呢?絕對不可能有的。我們給一個小孩取名爲麗麗,後來這個小孩不在了,那麼我們一說麗麗的時候,能了知另一個叫圓圓的小孩嗎?不可能的。因爲你們立名的對境和運用的對境,這兩個完全是他體法;以互爲他體的法,不可能了知對方。如果能知道,那麼世間上任何一個沒有立名的法,也應該知道。

  前面也講了,人們立名的時候,並不是在自相上立名的。如果是自相上立名,那一切都亂套了。一方面,無邊無際的緣故,沒辦法安立名稱;另一方面,即使你能夠立名,但在運用的時候,原來立名的法根本找不到。這個問題,你們因明前派和正量部,對我們所講的問題沒有分析,沒有弄清楚,所以造成這樣錯誤的認識。

  那我們自己會不會有這種過失呢?沒有這種過失。雖然說,我們自宗的所诠是總法,義總相是我們的真實所诠,名言總相是我們的真實能诠。這種說法,在下文當中也有。但是我們自宗沒有過失。原因是什麼呢?我們並不承認它是真實存在的一種所诠。只不過從耽著的角度來講,它是一種色法。關于我們自宗沒有過失的問題,以下文還可以了知。

  對方進一步跟我們辯論:

  

若謂雖然無關聯,相同錯亂而取境。

  因明前派和聲聞宗進行遮破,他們說:雖然不相應行跟外面的色法,這兩者確實毫不相幹,沒有關系。一個是瓶子的色法,一個是瓶子的不相應行,這兩者確確實實沒有任何關系,毫無瓜葛。但是,瓶子的色法跟瓶子的不相應行,這兩者比較相似。正因爲相似,雖然我們只對不相應取名,但後來也會得到外境自相。比如說我給不相應行“柱子”取上柱子的名稱,因爲不相應行與色法的柱子非常像的緣故,在運用的時候,就將不相應行“柱子”錯認爲色法,柱子的自相也會得到。在運用的時候,這樣耽著而取境,也能得到自相,對方是這樣說的。當然,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爲對方所謂的相同根本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下面進行遮破。

  

相同致誤則時境,偶爾錯亂非皆誤。

  

此乃恒時錯亂故,非由相同致錯謬。

  如果你們的不相應行與柱子的真正自相這兩者,是因爲相同而導致錯亂的,那這種說法不合理。爲什麼不合理呢?如果自相的法和名相上的東西,因爲比較相同而導致錯誤,那只可能在偶爾的時候,會因時間、地點等關系,而導致錯亂。比如說我給不相應行取名稱,有時候是會錯認成真正的色法,這種現象是有的;但永遠都是錯的,這種可能性根本不會存在。比如天授和慈氏兩位,他們的長相、穿的衣服,非常非常相似,或者說現在學校裏面的有些雙胞胎,他們穿的衣服,包括鞋子、帽子,全都是一樣的,表面上看來,這兩個人很像,第一次給人的感覺,他們兩個人一模一樣。但如果你真的詳細看,一個人的鼻子大一點,一個人的鼻子小一點;一個人好像比較可愛,一個人並不可愛,有很多差別。偶爾看起來,這兩個簡直一模一樣;但實際上,今天這兩個相同,明天這兩個相同……時間長了,任何人也不會再有這種感覺。同樣的道理,你說名言總相跟真正柱子的色法這兩個,會因相同而導致錯亂,這種現象是有可能的,會因爲時間、環境等原因而導致錯亂;但這是偶爾現象,不可能永遠是這樣。一切時候、一切環境、一切形相全部都是錯亂的,這種現象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當然,名稱跟色這兩個,應該說是處于恒時錯亂之中,但這並不是由相同導致的,而是因爲分別心的自性就是錯誤的。這一點,在因明當中非常重要。因爲分別心的本體、自性就是錯亂的,所以導致凡是在分別念面前顯現的東西,沒有一個是正確的。這樣,無論我們執著瓶子的色法還是執著瓶子的名相,實際上都是錯亂的。這兩個並不是以相同的原因而導致的錯誤,而是因分別念自性錯誤而引起的永恒錯誤。爲什麼呢?我們下文當中也會提到,分別念的本性就是錯的。是怎麼錯亂的呢?比如所诠柱子,我們始終都認爲,已經說了自相的柱子,但是在分別念面前顯現的東西,沒有一個是正確的。不管是你想得到也好,或者是你想說也好,什麼樣的東西,都有一種錯誤的成份。所以,並不是你們所說的那樣。

  當然,在這個問題上面,因明前派有兩個錯誤。他們認爲總相是存在于心識以外的他體東西,這是他們的一個錯誤;第二個錯誤,他們根本不知道,分別念的本性就是錯的。這兩個是他們的錯誤。而我們雖然認爲總相是所诠,但是這種所诠總相在實體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除了自相法以外,它的本體是不存在的;再加上,我們了知是由分別念本性錯誤而導致的錯亂。對方和我們之間,有這兩個不同點,大家應該搞清楚。有時候,我們可能會這樣想,我們自宗也在說總法作爲所诠,爲什麼因明前派這樣承許就有過失呢?實際上,自宗沒有過失的原因,就在這裏。

  不管怎麼樣,自相、總相並不是真正的所诠。破他宗的問題已經講完了,下面講建立自宗。

  戊二(立自宗)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抉擇彼義。

  己一、法相:

  

由名所知與能知。

  什麼是所诠的法相呢?依靠名稱所了解的內容,就是所诠的法相。凡是語言、文字或者詞句,都屬于名稱的範圍,這個範圍比較廣,也可以說,它是由語言、文字、詞句等組成的表達方式。通達這種表達方式,可以了知所要表達的意義,這就是所诠。

  什麼叫做能诠呢?能理解所诠意義的名稱,就是能诠的法相。也就是說,所要了達的意義,通過詞句等表示方法能了知,能了知的方法、手段,就叫做能诠。

  現在這一品當中,什麼叫做能诠,什麼叫做所诠,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比如說我們前面的瓶子,我口裏面說出瓶子的聲音或者名稱,這屬于能诠當中;然後依靠語言文字的勤作,依靠語言文字的組合,能通達“瓶子”這個語言,它所表示的內容或者對境,這叫做所诠。這樣一來,別人一說所诠的時候,我們就會知道,它是指所要了知的對境;別人一說能诠,我們就會知道,這是了知對境的手段,應該可以這樣來理解。

  以前,我們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了知對境?能诠是什麼?所诠是什麼?這些方面可能沒有分析過。有些人現在已經六七十歲、七八十歲了,他們整天都用語言文字來互相溝通,有些甚至還在語言方面做過專門的研究,但是,到底我們說的內容是什麼?能說的語言到底是什麼?這個是自相的法?還是總相的法?可能,很多人以前沒有分析過。現在,我們一起分析的時候,就會知道:我們衆生通過什麼樣的方式,通過什麼樣的途徑來互相交流、溝通,這一點會明白的。

  己二、分類:

  

由講用者之差異,各各有二共有四,

  

講時分析而精通,入時誤爲一體得。

  上面法相已經講完了,這裏講能诠和所诠的分類。它們的分類,從兩方面來分析:一、從講者的角度來分析;二、從運用者的角度來分析。從講者的角度來分析的時候,必須分開能诠、所诠,真實能诠、真實所诠,耽著能诠、耽著所诠,必須分開進行分析;在實際運用的時候,能诠、所诠,真實能诠所诠、耽著能诠所诠,全部誤認爲一體,混合運用就可以了。所以,應該從大的方面,分兩個階段。

  首先是講的時候(這裏“講”,不單指上師傳講佛法),我們要分析所運用的語言是什麼樣的,這個語言所表達的內容又是什麼樣。也就是從講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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