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
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从无始以来迄今为止,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的习气久经熏染,根深蒂固,由此在命名时,没有将自相、义共相分别开来而是混在一起命名为“瓶子”,之后在运用名言时也这样来理解,只要一说“水装在瓶子里”,谁也不会问“是共相的瓶子还是自相的瓶子”而绝对会理解成唯一的自相,结果也会达到目的。为此,词语的真实对境并不存在,而是误解为对境,但是只要按照这样去做,就能达到目的。因此,说它是真实也合情合理。
戊三(除诤论)分五: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同之诤;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之诤;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五、遣许错乱之关联不需要之诤。
己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
胜义之中虽不遣,显现遮遣乃迷乱。
不许共相为迷乱,是故岂能同彼等?
辩方说道:所谓“树”的名言所诠义共相到底排不排除非树他法,如果不排除,就与所谓树的名言所诠相违了。假设排除了非树,就成了树的有实法,如此一来,将与有实法作为所诠完全相同。
驳:在胜义中,并不遮遣(非树),因为心中的瓶子本来就不存在有实法。如果胜义中遮遣(非树)的话,那么自相以外名言共相与义共相单独能起作用的众多有实法就需要存在。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心识遣余前,名言共相、义共相的自反体虽然不是自相,然而在分别识前显现为遮遣(反体),这就是由自相、共相错乱为一体的串习力所致。你们宗派并不承认共相是错乱的,因此怎么会与他们的观点相同呢?绝不可能相同。
己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若谓诠说分别像,则成心识为所诠。
自相反体非所诠,错乱假立乃无实,
是故为令世人入,于分别像立名已。
对方又辩道:如果显现在分别念前的义共相是所诠,则由于它离开识以外不存在,如此就与识自相作为所诠完全相同了。
驳:单单浮现其形象的识自相的部分或反体虽然不是所诠,但心中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而耽著假立外境的那一无实法部分是所诠。因此,分别识前浮现的义共相尽管在外境的有实法上并不成立,但只是顺应人们想当然认为的尺度,为了诸世人能趋入名言的意义而加以命名罢了。
简而言之:识能生起自明自知、自我领受本体的反体以及如外境自相显现的反体这两者,前者不能作为所诠,而后者能作为所诠。这一所诠虽然也不成立为有实法,然而为了诸世人能趋入而在迷乱者前运用取名的名言。
己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
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对方辩论说:如果给具有遣余本性的共相取名,则由于遣余与自相互为他体的缘故,显然就与对不相应行立名完全相同了。
驳:假设承许所谓的义共相成立实体,你们的观点倒是千真万确,但事实上,我们认为义共相是无实法。如果领会了遣余本身的真实对境不成立实体,就会明白,义共相是所诠与能诠一无所有这两者在胜义中一模一样,由此完全可以摆脱诤论的过失。
己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
谓无所诠错乱妄,是故毁坏诸名言。
以错乱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实合理。
辩方又提出:假设在胜义中未错乱的所诠能诠不存在,那么由于错乱本身就是虚妄的缘故,必将毁坏一切符合实际的世间名言,就像兔角存在与瓶子存在一样所诠能诠有无也没有两样了。
驳:由于所有世人均是通过将义共相误解为自相的途径来取舍自相的,因此有无等一切名言合情合理。
己五、遣许错乱之关联不需要之诤:
借助术语知关联,错乱关联无所需。
自相以及义共相,二者误解为一体,
纵于此三立名称,然无错乱无真名。
对方辩道:仅仅使用术语便可了知名言、外境的关系,因此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的关联就成了多余的。
驳:事实并非如此,纵然对瓶子的外境自相、单独的义共相以及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这三者任意一种使用瓶子的术语,但如果无有错乱的话,就没办法将外境取上相应的名称,原因是:假使自相与义共相二者无有错乱而对自相取名,势必会招致对外道所说的过失;倘若对义共相使用术语,则对声闻宗所说的过失又会降临头上。如果按照最后一种(也就是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而立名),那就是在证实我们的观点。
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
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
如果对方想:那到底你们自己是如何使用术语的呢?
答:依靠名称而进行取舍的此时此刻,自相与其义共相二者误为一体,为了让所有世间人能如实见到马牛等,古代的命名老人们首先进行命名,随之人们遵照执行,错乱而趋入外境。
总结偈:
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
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如果慎重分析,则名言真实所诠并不存在,耽著所诠就是外境自相,尽管是颠倒执著名言、外境的关联而进行命名的,但依靠这种错乱方式取境的人们并不会受欺。错乱的外境显现也绝不会离开自相的形象而颠倒显现,就像从能见到远处色法的玻璃房内观看一样。
量理宝藏论中,观所诠能诠第五品释终。
(1)声论外道:古印度梵天教内所分三派之一的声论派。
(2)前面总分时为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而此处藏文中是破许不相应行为所诠。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