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亂習氣熏染故,命名之時混合立,
名言時亦如是知,故雖錯亂亦真實。
從無始以來迄今爲止,將自相、共相誤爲一體的習氣久經熏染,根深蒂固,由此在命名時,沒有將自相、義共相分別開來而是混在一起命名爲“瓶子”,之後在運用名言時也這樣來理解,只要一說“水裝在瓶子裏”,誰也不會問“是共相的瓶子還是自相的瓶子”而絕對會理解成唯一的自相,結果也會達到目的。爲此,詞語的真實對境並不存在,而是誤解爲對境,但是只要按照這樣去做,就能達到目的。因此,說它是真實也合情合理。
戊叁(除诤論)分五:一、遣與許真實共相爲所诠相同之诤;二、遣與許識自相爲所诠相同之诤;叁、遣與許不相應行爲所诠相同之诤;四、遣若無所诠則成滅絕名言之诤;五、遣許錯亂之關聯不需要之诤。
己一、遣與許真實共相爲所诠相同之诤:
謂名義若未遮他,則成有實爲所诠。
勝義之中雖不遣,顯現遮遣乃迷亂。
不許共相爲迷亂,是故豈能同彼等?
辯方說道:所謂“樹”的名言所诠義共相到底排不排除非樹他法,如果不排除,就與所謂樹的名言所诠相違了。假設排除了非樹,就成了樹的有實法,如此一來,將與有實法作爲所诠完全相同。
駁:在勝義中,並不遮遣(非樹),因爲心中的瓶子本來就不存在有實法。如果勝義中遮遣(非樹)的話,那麼自相以外名言共相與義共相單獨能起作用的衆多有實法就需要存在。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心識遣余前,名言共相、義共相的自反體雖然不是自相,然而在分別識前顯現爲遮遣(反體),這就是由自相、共相錯亂爲一體的串習力所致。你們宗派並不承認共相是錯亂的,因此怎麼會與他們的觀點相同呢?絕不可能相同。
己二、遣與許識自相爲所诠相同之诤:
若謂诠說分別像,則成心識爲所诠。
自相反體非所诠,錯亂假立乃無實,
是故爲令世人入,于分別像立名已。
對方又辯道:如果顯現在分別念前的義共相是所诠,則由于它離開識以外不存在,如此就與識自相作爲所诠完全相同了。
駁:單單浮現其形象的識自相的部分或反體雖然不是所诠,但心中將自相、共相誤爲一體而耽著假立外境的那一無實法部分是所诠。因此,分別識前浮現的義共相盡管在外境的有實法上並不成立,但只是順應人們想當然認爲的尺度,爲了諸世人能趨入名言的意義而加以命名罷了。
簡而言之:識能生起自明自知、自我領受本體的反體以及如外境自相顯現的反體這兩者,前者不能作爲所诠,而後者能作爲所诠。這一所诠雖然也不成立爲有實法,然而爲了諸世人能趨入而在迷亂者前運用取名的名言。
己叁、遣與許不相應行爲所诠相同之诤:
謂若遣余總立名,則與不相應行同。
義共相若成實體,汝真實然爲無實,
是故知無遣余境,則無所诠與能诠。
對方辯論說:如果給具有遣余本性的共相取名,則由于遣余與自相互爲他體的緣故,顯然就與對不相應行立名完全相同了。
駁:假設承許所謂的義共相成立實體,你們的觀點倒是千真萬確,但事實上,我們認爲義共相是無實法。如果領會了遣余本身的真實對境不成立實體,就會明白,義共相是所诠與能诠一無所有這兩者在勝義中一模一樣,由此完全可以擺脫诤論的過失。
己四、遣若無所诠則成滅絕名言之诤:
謂無所诠錯亂妄,是故毀壞諸名言。
以錯亂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實合理。
辯方又提出:假設在勝義中未錯亂的所诠能诠不存在,那麼由于錯亂本身就是虛妄的緣故,必將毀壞一切符合實際的世間名言,就像兔角存在與瓶子存在一樣所诠能诠有無也沒有兩樣了。
駁:由于所有世人均是通過將義共相誤解爲自相的途徑來取舍自相的,因此有無等一切名言合情合理。
己五、遣許錯亂之關聯不需要之诤:
借助術語知關聯,錯亂關聯無所需。
自相以及義共相,二者誤解爲一體,
縱于此叁立名稱,然無錯亂無真名。
對方辯道:僅僅使用術語便可了知名言、外境的關系,因此自相與共相誤爲一體的關聯就成了多余的。
駁:事實並非如此,縱然對瓶子的外境自相、單獨的義共相以及將自相共相誤爲一體這叁者任意一種使用瓶子的術語,但如果無有錯亂的話,就沒辦法將外境取上相應的名稱,原因是:假使自相與義共相二者無有錯亂而對自相取名,勢必會招致對外道所說的過失;倘若對義共相使用術語,則對聲聞宗所說的過失又會降臨頭上。如果按照最後一種(也就是自相共相誤爲一體而立名),那就是在證實我們的觀點。
于此自相及共相,誤爲一體令趨入,
命名老人立名稱,依此錯亂取外境。
如果對方想:那到底你們自己是如何使用術語的呢?
答:依靠名稱而進行取舍的此時此刻,自相與其義共相二者誤爲一體,爲了讓所有世間人能如實見到馬牛等,古代的命名老人們首先進行命名,隨之人們遵照執行,錯亂而趨入外境。
總結偈:
名言真實所诠無,耽著所诠乃自相,
誤爲相屬而實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如果慎重分析,則名言真實所诠並不存在,耽著所诠就是外境自相,盡管是顛倒執著名言、外境的關聯而進行命名的,但依靠這種錯亂方式取境的人們並不會受欺。錯亂的外境顯現也絕不會離開自相的形象而顛倒顯現,就像從能見到遠處色法的玻璃房內觀看一樣。
量理寶藏論中,觀所诠能诠第五品釋終。
(1)聲論外道:古印度梵天教內所分叁派之一的聲論派。
(2)前面總分時爲破許名言義共相爲所诠,而此處藏文中是破許不相應行爲所诠。
《第五品 觀所诠能诠》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