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现在讲《量理宝藏论》第四品,第四品中讲对遣余的几种诤论,今天讲第三个诤论。
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对方向我们提出辩论:你们因明派说,遣余要断除它的一切违品,只有断除它的违品才是遣余,比如我们说瓶子、柱子等时,非瓶、非柱等违品已经断完了,这样才安立它为遣余;但是,世间当中有些词并没有它的违品,如所知等。大家都知道,所知的范围非常广,有实法和无实法全部都包括在里面;还有一切、全部、所有、无余等,它们包括一切万法,所有的法已全部涵盖无余。这样一来,它以外的法根本不存在。既然你们的遣余要断除它以外的法,而一切万法中不包括的法在整个世界、整个轮涅当中都是不存在的,那么就会出现它没有违品、没有所断的过失,因为它根本没有可否定的对境。既然没有对境可否定,那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词有遣余,有些词没有遣余,这与你们的观点明显相违。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难,下面作者对他们进行回答。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实际上,对方这样的辩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当然从事物本体的角度而言,除了这个法的本体以外并没有其他的法,但是我们所谓的遣余,并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所知以外就没有其它的法了,如是就会出现不存在违品的过失;但是我们所谓的遣余,前一段时间也讲过,这是分别念的一种缘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知不存在它以外的法,但我们在分别念前可以这样安立。比如说这个所知,它里面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法,从事物的自相而言,所知以外需要排除的其他法是没有的;但是这一点在分别念前可以建立,所知以外的东西全部排除。比如说柱子建立起来的时候,柱子以外的法在心里面就排除了;同样的道理,所知也好,一切也好,这些词语在我们的分别念当中其实也可遣除其他法。
当然,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因明前派为主的一些论师,他们一直把总相和自相混在一起而导致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所谓的遣余在事物的自相上是存在的。如果真的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那么除了所知以外,就没有别的法了,这样所知虽然建立起来了,但却没有可否定的法了,就会有这个过失。然而所谓的遣余,是在我们心里面安立的,既然在心里面安立,就根本不会有上述不存在违品的过失。
并且诸如此类,如微尘无穷分的过失、法相无穷的过失、推理无穷的过失等都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全部是在心中安立的,或者说是由分别念假立进行操作的。我们在前面也讲过,分别念当中,一个法分为众多也可以,众多的法归摄在一个当中也可以,这没有什么不合理;而如果我们在自相上进行破立,就会招致上述种种过失。但我们在自相上并没有破立,因此你们所说的过失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说得有道理。你看,瓶子以外还有柱子、牦牛等,这些东西都是瓶子遣除的对象,但是“一切”完全不同,除了一切法以外并没有什么可遣除的,那这个问题怎么回答呢?可能有很多人会这样想。但实际上遣余仅仅是分别念的一种缘取方式,你只要懂得了这个道理,所有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外道与因明前派不懂总相和自相的差别,将它们混在一起。这样一来,我们在总相上进行破立的时候,他们认为是在自相上进行破立的。如果真的是在自相上破立,那肯定会有这种过失,但我们并不是在自相上进行破立,因此就遣除了上述的所有过失。
辛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回答。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这是在反体方面的一个辩论,实际上也是遣余的辩论。因为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明确讲到:遣余和反体在某些时候是一个意思;《释量论》和《释量论自释》当中,都有遣余跟反体在某种条件下是一个意思的说法。
那么这里如何对反体进行辩论呢?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疑问:你们因明派承认的反体(遣余)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柱子本体建立的时候,柱子以外的事物全部排除,这种遣余(反体)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
如果你们认为,这种反体是有实法,那肯定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柱子的反体是有实法,那就会招致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的全部过失,就会变成跟共相(总相)的辩论一模一样,以可见不可得的推理可以推翻。也就是说,反体有实法如果存在,那应该遍于所有的别法,每一个别法上面应该有一个实有的总法,但以这种方法进行观察的时候,你们所许的遣余在每一个有实别法上面是根本没有的。因此,你们的观点就会存在第三品里面破总法的全部过失。
如果你们说反体(遣余)是无实法,那它就没有一点能力,没有一点必要。比如说,柱子的反体如果是无实法,那它就跟石女儿和兔角一样,没有本体的缘故,作用也没有,力量也没有,什么事情都做不了。那这样,你们所谓的反体或者是遣余,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实际上一点必要都没有。
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两个疑问:承许反体为有实法,那就跟前面第三品中的总法一样,没有必要。承许反体为无实法,无实法是没有实体的东西,这样说也没有任何必要。下面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回答。
壬二(回答)分二:一、破其他答辩;二、自宗答辩。
癸一、破其他答辩:
破其他答辩,是破除藏地雪域派个别论师的观点。雪域派论师对他们的回答,萨迦班智达不满意,在这里进行破斥。
因明前派前面的部分藏地论师,还有一些外道,他们持对方观点。下面,藏地夏瓦秋桑等个别论师对他们做出回答。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大家在学习因明的时候,思路一定要理顺。看到别人提出的问题,你先不要看下文,应该自己想一想,如果是我,我该怎样回答。刚才,遣余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的问题,别人在路上挡着你,给你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怎么回答?我现在没空,我生病了,我今天不回答……这样的回答方式不太合理,你必须要有理有据地做出回答。
大多数藏地雪域派的论师,如夏瓦秋桑等,还有后来格鲁派里面学《因类学》的部分论师,他们认为:无实法的反体是无实法,比如石女的儿子,它的反体是无实法,因为它本来没有什么建立的,无实法的反体(遣余)就是无实法。而有实法的反体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它是有实法,有实法柱子的反体应该是有实法,如果不是有实法,那反体就没有力量和作用了。
萨迦班智达对上述回答不太满意,下面就予以遮破。
“若尔”,如果这样,那于“总”所说的过失就难以消除。这里,总法、反体、遣余基本上是一个意思。只不过在不同的场合当中,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实际上就是一个意思。
我们前面对外道进行遮破的时候讲到,鸱枭派(胜论派)认为总法和别法异体,而数论派为主的其他外道则承许二者一体。总而言之,他们都认为:所谓的总法是实有存在的有实法。比如说总法瓶子是实有的东西,它遍于金瓶、银瓶、铜瓶、铁瓶等所有的瓶子,也就是说,所有的瓶子上面都有一个总法。
下面我们对它进行破析:你所许的总法到底是遍于所有的别法,还是遍于个别的别法?如果遍于个别的别法,是不合理的。如果遍于所有的别法,那是每一个别法上面有一个总法,还是一个总法遍于所有的别法?这种方式,我们前面观察过。
如果我们佛教宗派承认所有的反体是有实法,那我们对外道就没办法破斥,因为我们自己也承认总法是有实法。这样一来,我们破斥外道就非常困难,根本没办法破斥。怎么没办法破呢?下面的理证非常重要,大家应该记住。这个偈颂表面看来只有一句,但这一品当中,如果下面的理证方式没有搞懂,恐怕最根本的要领很难掌握。
怎么难以遣除呢?下面进行推理。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这个推理表面看比较简单,但很重要,所以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将前面的辩论简单重述一下。对方提问:柱子的反体或者遣余,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是无实法,就没有作用;是有实法,则会出现总法实有的全部过失。藏地的个别论师给予回答:无实法的反体是无实法,有实法的反体是有实法。萨迦班智达破斥这种回答:如果这样,我们佛教对外道总法实有的观点就没办法破斥。
为什么没有办法破斥呢?颂词当中这样讲的,如果遮遣非树的反体是有实法,那这种有实法跟沉香树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这个有实反体跟沉香树是一体,那么其它的树就不是树了,即檀香树、柏树、松树等其它树就不应该是树了。为什么呢?因为树的有实反体与沉香树无二无别,而沉香树的微尘与特质,跟其它任何树不可能有同体的关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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