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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課

  

第二十四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現在講《量理寶藏論》第四品,第四品中講對遣余的幾種诤論,今天講第叁個诤論。

  辛叁、遣除無有所斷不能運用遣余之诤:

  

所知等詞無所遣,彼者否定實相違。

  對方向我們提出辯論:你們因明派說,遣余要斷除它的一切違品,只有斷除它的違品才是遣余,比如我們說瓶子、柱子等時,非瓶、非柱等違品已經斷完了,這樣才安立它爲遣余;但是,世間當中有些詞並沒有它的違品,如所知等。大家都知道,所知的範圍非常廣,有實法和無實法全部都包括在裏面;還有一切、全部、所有、無余等,它們包括一切萬法,所有的法已全部涵蓋無余。這樣一來,它以外的法根本不存在。既然你們的遣余要斷除它以外的法,而一切萬法中不包括的法在整個世界、整個輪涅當中都是不存在的,那麼就會出現它沒有違品、沒有所斷的過失,因爲它根本沒有可否定的對境。既然沒有對境可否定,那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有些詞有遣余,有些詞沒有遣余,這與你們的觀點明顯相違。

  對方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難,下面作者對他們進行回答。

  

彼縱無余有實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實際上,對方這樣的辯論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當然從事物本體的角度而言,除了這個法的本體以外並沒有其他的法,但是我們所謂的遣余,並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所知以外就沒有其它的法了,如是就會出現不存在違品的過失;但是我們所謂的遣余,前一段時間也講過,這是分別念的一種緣取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所知不存在它以外的法,但我們在分別念前可以這樣安立。比如說這個所知,它裏面已經包括了所有的法,從事物的自相而言,所知以外需要排除的其他法是沒有的;但是這一點在分別念前可以建立,所知以外的東西全部排除。比如說柱子建立起來的時候,柱子以外的法在心裏面就排除了;同樣的道理,所知也好,一切也好,這些詞語在我們的分別念當中其實也可遣除其他法。

  當然,這個問題主要是由于因明前派爲主的一些論師,他們一直把總相和自相混在一起而導致的;也就是說,他們認爲所謂的遣余在事物的自相上是存在的。如果真的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那麼除了所知以外,就沒有別的法了,這樣所知雖然建立起來了,但卻沒有可否定的法了,就會有這個過失。然而所謂的遣余,是在我們心裏面安立的,既然在心裏面安立,就根本不會有上述不存在違品的過失。

  並且諸如此類,如微塵無窮分的過失、法相無窮的過失、推理無窮的過失等都不能成立。爲什麼呢?因爲這些全部是在心中安立的,或者說是由分別念假立進行操作的。我們在前面也講過,分別念當中,一個法分爲衆多也可以,衆多的法歸攝在一個當中也可以,這沒有什麼不合理;而如果我們在自相上進行破立,就會招致上述種種過失。但我們在自相上並沒有破立,因此你們所說的過失是不能成立的。

  當然,從表面上看,他們似乎說得有道理。你看,瓶子以外還有柱子、牦牛等,這些東西都是瓶子遣除的對象,但是“一切”完全不同,除了一切法以外並沒有什麼可遣除的,那這個問題怎麼回答呢?可能有很多人會這樣想。但實際上遣余僅僅是分別念的一種緣取方式,你只要懂得了這個道理,所有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外道與因明前派不懂總相和自相的差別,將它們混在一起。這樣一來,我們在總相上進行破立的時候,他們認爲是在自相上進行破立的。如果真的是在自相上破立,那肯定會有這種過失,但我們並不是在自相上進行破立,因此就遣除了上述的所有過失。

  辛四(遣除若觀察遣余成立有實與否則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回答。

  壬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若汝之彼反體,乃有實法同共相,

  

無實則無必要力,是故反體無所需。

  這是在反體方面的一個辯論,實際上也是遣余的辯論。因爲在《量理寶藏論自釋》當中明確講到:遣余和反體在某些時候是一個意思;《釋量論》和《釋量論自釋》當中,都有遣余跟反體在某種條件下是一個意思的說法。

  那麼這裏如何對反體進行辯論呢?對方給我們提出這樣一個疑問:你們因明派承認的反體(遣余)是有實法還是無實法?柱子本體建立的時候,柱子以外的事物全部排除,這種遣余(反體)到底是有實法還是無實法?

  如果你們認爲,這種反體是有實法,那肯定不合理。爲什麼呢?如果柱子的反體是有實法,那就會招致承許共相爲有實法的全部過失,就會變成跟共相(總相)的辯論一模一樣,以可見不可得的推理可以推翻。也就是說,反體有實法如果存在,那應該遍于所有的別法,每一個別法上面應該有一個實有的總法,但以這種方法進行觀察的時候,你們所許的遣余在每一個有實別法上面是根本沒有的。因此,你們的觀點就會存在第叁品裏面破總法的全部過失。

  如果你們說反體(遣余)是無實法,那它就沒有一點能力,沒有一點必要。比如說,柱子的反體如果是無實法,那它就跟石女兒和兔角一樣,沒有本體的緣故,作用也沒有,力量也沒有,什麼事情都做不了。那這樣,你們所謂的反體或者是遣余,到底指的是什麼呢?實際上一點必要都沒有。

  對方給我們提出這兩個疑問:承許反體爲有實法,那就跟前面第叁品中的總法一樣,沒有必要。承許反體爲無實法,無實法是沒有實體的東西,這樣說也沒有任何必要。下面通過兩個方面進行回答。

  壬二(回答)分二:一、破其他答辯;二、自宗答辯。

  癸一、破其他答辯:

  破其他答辯,是破除藏地雪域派個別論師的觀點。雪域派論師對他們的回答,薩迦班智達不滿意,在這裏進行破斥。

  因明前派前面的部分藏地論師,還有一些外道,他們持對方觀點。下面,藏地夏瓦秋桑等個別論師對他們做出回答。

  

于此藏地多師許,有實反體爲有實。

  

若爾則于總所說,此種過失難消除,

  大家在學習因明的時候,思路一定要理順。看到別人提出的問題,你先不要看下文,應該自己想一想,如果是我,我該怎樣回答。剛才,遣余到底是有實法還是無實法的問題,別人在路上擋著你,給你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你怎麼回答?我現在沒空,我生病了,我今天不回答……這樣的回答方式不太合理,你必須要有理有據地做出回答。

  大多數藏地雪域派的論師,如夏瓦秋桑等,還有後來格魯派裏面學《因類學》的部分論師,他們認爲:無實法的反體是無實法,比如石女的兒子,它的反體是無實法,因爲它本來沒有什麼建立的,無實法的反體(遣余)就是無實法。而有實法的反體是有實法,比如柱子,它是有實法,有實法柱子的反體應該是有實法,如果不是有實法,那反體就沒有力量和作用了。

  薩迦班智達對上述回答不太滿意,下面就予以遮破。

  “若爾”,如果這樣,那于“總”所說的過失就難以消除。這裏,總法、反體、遣余基本上是一個意思。只不過在不同的場合當中,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實際上就是一個意思。

  我們前面對外道進行遮破的時候講到,鸱枭派(勝論派)認爲總法和別法異體,而數論派爲主的其他外道則承許二者一體。總而言之,他們都認爲:所謂的總法是實有存在的有實法。比如說總法瓶子是實有的東西,它遍于金瓶、銀瓶、銅瓶、鐵瓶等所有的瓶子,也就是說,所有的瓶子上面都有一個總法。

  下面我們對它進行破析:你所許的總法到底是遍于所有的別法,還是遍于個別的別法?如果遍于個別的別法,是不合理的。如果遍于所有的別法,那是每一個別法上面有一個總法,還是一個總法遍于所有的別法?這種方式,我們前面觀察過。

  如果我們佛教宗派承認所有的反體是有實法,那我們對外道就沒辦法破斥,因爲我們自己也承認總法是有實法。這樣一來,我們破斥外道就非常困難,根本沒辦法破斥。怎麼沒辦法破呢?下面的理證非常重要,大家應該記住。這個偈頌表面看來只有一句,但這一品當中,如果下面的理證方式沒有搞懂,恐怕最根本的要領很難掌握。

  怎麼難以遣除呢?下面進行推理。

  

遮遣非樹彼有實,若是沈香余非樹,

  

余若是樹沈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這個推理表面看比較簡單,但很重要,所以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在講解之前,我首先將前面的辯論簡單重述一下。對方提問:柱子的反體或者遣余,到底是有實法還是無實法?是無實法,就沒有作用;是有實法,則會出現總法實有的全部過失。藏地的個別論師給予回答:無實法的反體是無實法,有實法的反體是有實法。薩迦班智達破斥這種回答:如果這樣,我們佛教對外道總法實有的觀點就沒辦法破斥。

  爲什麼沒有辦法破斥呢?頌詞當中這樣講的,如果遮遣非樹的反體是有實法,那這種有實法跟沈香樹是一體還是他體?如果這個有實反體跟沈香樹是一體,那麼其它的樹就不是樹了,即檀香樹、柏樹、松樹等其它樹就不應該是樹了。爲什麼呢?因爲樹的有實反體與沈香樹無二無別,而沈香樹的微塵與特質,跟其它任何樹不可能有同體的關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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