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则,戒不予而取。” Adinnā一词字面意思是“未予”,表明是他人的财产,那人对它行使合法[不应罚]、无咎的所有权(adandāraho anupavajjo)。因此假若所取的物件无主,则不犯戒,例如取木造火、捡石筑墙。再者,对方必须合法、无咎地拥有该物件; 那就是,他对此物必须有法律上的权利,而且在使用上必须无可责咎。后一句在某些情形下明显适用,例如某人取得一件物事的法律所有权,但系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或者把它用于不道德的目的。在这些情形下,或许有从此人处夺走该物事的正当依据,例如法律规定对某个犯了轻罪的人征收罚款,或者没收某人合法拥有但用来作破坏的凶器。
不予而取的动作[业]被正式定义如下:“不予而取是认知一件物事为他人所有的情形下,对这件合法、无咎地属于他人的物事的偷盗意志,该意志激发了取得该物事的行动。”与第一戒相同,此处的违犯终究归结为一种意志。这个意志能够透过身与语发出动作,完成盗窃行为。因此无论自己直接取得,还是间接地、借着他人获取欲得之物件,都构成违犯。本戒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他人不公正的夺取。其伦理效应是鼓励诚实与正命。
根据注疏,彻底破戒必须存在五要素: (1)一件合法、无咎地属于他人的物事; (2)知其属于他人; (3)偷盗的想法或意志[盗心]; (4)获取该物事的行动; (5)该物事的实际获得。根据第二要素的推断,我们若是误以为该物事属于自己,例如错认外观相似的大衣或雨伞等而拿取,则不存在违犯。第三要素再次对意外获得提供保障。第五要素认为,该行为必须使物主失去该物事,才归入违犯。物主不需要知道他的财产遗失了,只要该物事哪怕暂时被挪离他的控制范围。
不予而取可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的违犯。我们可以提几种最主要的。一种是偷窃,也就是秘密地、不为物主所知地不予而取,例如破门盗物、夜半盗窃银行、偷钱包等。另一种是抢劫,即凭借武力的不予而取,或者从物主处夺走他的财物、或者利用威胁迫使他交出。第三种是诈骗,为了获得他人财物而假称属己或谎骗。还有一种是造假,即利用欺骗手段剥夺某人的物事或金钱,例如店主用假秤、又如造假币。
本戒的违犯不需要构成一件大罪。该戒内涵精细,可以有很多破戒的机会,其中一些看起来微乎其微。例如,雇员拿走属于雇主的财物; 把无权拿走的小物品收进自己的口袋,以为公司不会发现; 未经许可用他人的电话打长途,让别人付款; 携带物品过海关时为了逃税不予申报; 在被付工资本该认真工作的情形下消极怠工; 迫使雇员做工却不付足工钱,等等。
不予而取依其根性,可以从贪或嗔出发,两者都与痴结合。以贪为动力偷盗的情形是很明显的,但违戒也可以出自仇恨。以嗔为动力的偷窃例子是,某人剥夺他人一件物事,不是因为自己想要,而是因为怨恨对方拥有,希望他因失去而痛苦。
诸种偷盗动作[业]的责咎程度,被认为由两个主要因素决定,一是取走物事的价值,二是物主的道德品质。偷盗一件昂贵物事的责咎,显然大于偷盗一件没有多少价值的物事。不过在价值等同的情形下,该行为的责咎程度随着违犯行为所针对的个人仍有不同,从一个具有高度道德素养者处、或者从个人的恩惠者处偷盗,较之从道德低下者或与对方无 个人关系者处偷盗,违犯性严重得多。实际上,这个因素甚至可以比物品的金钱价值更重要。因此,假若某人从一位禅僧处偷走了他需要用来收集食物的僧钵,该行为的失德比从一位敲诈勒索者手中骗得数千元钱更严重。行为背后的动机与杂染的力量也决定了失德的严重程度,嗔恨被认为比贪婪更受责咎。
第三戒: 戒感官之乐方面的不正操行
第三戒为: Kāmesu micchācārā veramaṇī sikkhāpadam samādiyāmi. “我受持训练规则,戒感官欲乐方面的不正操行。” Kāma一词广义上意味着感官之乐或感官欲望,但注疏中把它解释为性关系(methunasamācāra),这个解释也为经文所支持。 Micchācārā 意思是错误的行为模式。因此本戒要求戒离不适当或者被禁止的性关系。
感官欲乐方面的不端操行被正式定义为:“透过身之门发生的性事意志,导致与一位被禁止的伴侣发生违犯。”本定义的主要问题是: 谁当称为被禁止的伴侣
对男子来说,经文上列出了二十种女性为被禁止的伴侣。可将之归纳为三类: (1)受长辈或其它掌管者监护的女性,例如被父母、兄姐、亲戚或整个家族所照顾的女孩; (2)被常规禁止的女性,那就是,受族系传统禁止的近亲、发誓独身修行的尼众或其它女性、还有那些被当地法律禁止作为伴侣的女性; (3)与另一男子已婚或订婚的女性,哪怕该婚约只是临时性的。对已婚女性来说,丈夫之外的任何男子都是被禁止的伴侣。对所有女性来说,一位受传统或宗教戒律禁止的男性都不可作为伴侣。对男女双方来说,任何暴力、强迫、胁迫的关系,无论凭借 的是体力迫使还是心理压力,都可被视为犯戒,即使该伴侣不属于被禁止的类别。不过鳏夫寡妇、离婚男女都可以选择再婚。
经文中提到了破坏本戒必须存在的四要素(1) 一位合乎上述定义的被禁止伴侣; (2)与那人性交的想法或意志; (3)性交的行为; (4)性交的接受。这最后一个要素的加入是为了把那些不情愿但被迫接受不当性关系者排除在违犯之外。
犯戒的道德权重取决于发动该行为的淫欲力度,以及被违犯者的道德素养。假若违犯的对象是一位具有高度灵性素养者,假若违犯者淫欲强烈、并且使用了暴力,此事的责咎重于对方素质不发达、违犯者欲望弱小、未施暴力的情形。最严重的违犯是乱伦与强暴一位阿罗汉(或女阿罗汉)。破戒背后的根性总是贪与痴。
第四戒: 戒谎言
第四戒为: Musāvādā veramaṇī sikkhāpadam samādiyāmi. “我受持训练规则,戒谎言。”谎言被定义为: “透过身或语之门的欺骗意志,它激发起身或语的努力,欺骗他人。”违犯必须理解成是有意的。构成违戒的不是单单说不真之语,而是怀着以假充真的动机而说的不真之语。定义上说,该意志激发起身或语的动作。用言辞欺骗是显而易见的,但身体也可以作为交流的工具——书写、手语、姿势等——因此也可以用来欺骗他人。
谎言戒的违犯包含四要素:(1)一个不真的事态; (2)欺骗他人的意志; (3)以身或语表达该意志的努力; (4) 错误印象对他人的传递。既然要求有动机,假若一个人不以欺骗他人为目的说假语,比如信以为真地说假语,则此戒未破。不过,破戒不需要欺骗的实际造成; 把虚假的印象传递给对方,就足够了。只要表达了谎言,并且对方听懂了,即使他不相信,谎言戒仍然被违犯了。谎言的动力可以是三种根性之任一: (1)由贪驱动的谎言,目的是为了增进个人利益、或者提升自己或亲近者的地位; (2)由嗔驱动的谎言,目的是为了破坏他人的福利、或者给他们带来伤害与苦痛; (3)还有一类严重性略低的谎言,主要由痴驱动,结合着恶性程度略低的贪或嗔,目的既不是为了给自己带来利益,也不是为了伤害他人。例子是: 为了玩笑而说谎、为引人注意而夸张地叙述、吹捧逢迎他人等等。
违犯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谎言的受者、谎言涉及的对象、谎言的动机。受者是指谎言被告知的一方。该业失德的严重性与此受者的品德成比例,最受责咎的情形是对个人的恩惠者或者对灵性发达者说谎。失德的严重性又根据谎言涉及的对象即谎言中伤目标的不同有所分别,它与后者的灵性素质、他与说谎者的关系成比例,情形类似于谎言的受者。第三,谎言的严重性与其动机有关,最严重的是恶意破坏他人福利的情形。最恶性的谎言是诬蔑佛陀或者阿罗汉、还有为了增进个人的利益与地位而假称证得超人的精神果报。对比丘来说,这后一种违犯可以导致被逐出僧团。
第五戒: 戒致醉的饮料与药物
第五戒为: Surāmerayamajjapamadaṭṭhānā veramaṇī sikkhāpadam samādiyāmi. “我受持训练规则,戒导致失慎的发酵与蒸馏醉品。” Meraya一词指经过发酵的酒类,surā 指 为了增加酒力与味感而蒸馏过的酒类。Majja 一词指醉品,它与词语其余部分的关系,既可以是被 surāmeraya 所到之处修饰,也可以作为一项附加。在前一种情形下,整个词语意味着经过发酵与蒸馏的酒类醉品。假若戒律采用第二种读法,将会明确地包括非医用的致醉药物,例如鸦片、大麻、致幻药等。但即使用第一种读法,本戒也透过其指导目的也就是防止醉品引起的失慎,间接地禁止这些药物。
服用醉品被定义为: 导致服用蒸馏或发酵的醉品的身动作的意志。它只可以对本人实施(而不是借着命令他人),并且只能透过身体之门。本戒的违犯要求存在四要素:(1)醉品; (2)服用的意志; (3)服用的动作; (4)醉品实被服下。破戒的动力是贪与痴的组合。失德的权重次序则未给出。出于医疗原因服用含有酒精或致醉品的药物,则此戒未破。服用含有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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