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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三章 探幽发微 阐发宏富▪P4

  ..续本文上一页为有,是自随一有体。敌者不许空有,是他随一无体。故随一有与随一无,文虽相反,义实相通。泛言有体无体,既已含混不清,宜以自他共言分别合说,庶几眉目疏朗而免含混。”

   陈大齐根据上述标准考察了宗之谓项即能别(宗上有法之法)的有、无体问题。“能别与因同为宗法,因法既分有体无体,能别义准亦可有二。且若以极成为有体,而以不极成为无体,能别有极成与不成,应亦可作有无之分。”准此,疏中各例,除了别实例之解释偶有失误外,大多数都符合。

   有义、无义,表诠、遮诠,有体、无体三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大疏》中没有有义、无义的说法,但在其他疏记中常常出现。《蠡测》汇集文轨、义纂、篠山三家之说,加以探讨。“三家之说,义相一致,有义云者,亦遮亦表,无义云者,唯遮不表。是故有义无义,同于表诠、遮诠。”

   文轨和篠山二家在有义无义之外,别立第三种通二法,既通有义,又通无义。例如《庄严疏》说:“三通二法,如言诸法皆是所知,若有若无皆所知故”。《蠡测》认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有义无义,本属矛盾概念,既入于有,不得复归于无,有无不共,岂得通二。”并且指出,文轨、篠山二家提出通二法,是另立标准。因为有义无义之判别,在于本身是表还是遮,而通二法判别之由在于有法,无关表、遮。陈大齐认为,“大疏不设,独具灼见”。

   在《有本无体表诠遮诠》专题的最后,作者研讨了表、遮诠与有、无体之关系,“有体亦表亦遮,无体唯遮不表,与有、无义相同。是故有体无体,有义无义,表诠遮诠,三虽异名,义实相通。有无言其体,表遮述其用,此其别耳”。

   《蠡测》在《有体宗无体宗》这个专题中讨论了区分宗支有体、无体的标准,在《宗因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专题中又根据自、他、共三种比量详论了各概念间有、无体之相互关系。这样,对有、无体的解释就完全了。

   5、关于因同品、因异品

   充分论证了《大疏》增设因同品、因异品两术语的合理性。因同异品是现代因明家吕澂、熊十力主张清除的术语。

   作者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证。

   第一,《入论》之中,可资以助因同品之说者,于“显因同品”外,复有二处。一者说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曰:“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金陵刻经处版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商务印书馆版《因明论疏瑞源记》皆作同品,他本亦有作同法者。二者说同法喻曰:“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同法喻者,谓宗随因,宗有能随,因是所随。今言随同品,同品是所随,故应是因同品。且如是释,与《门论》“说因宗所随”正相符顺。是故此文,可为一助。

   第二,《庄严疏》释“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亦云“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谓若所作,即前显因同品也。”可见,《大疏》说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创。纵或《大疏》误读,遂以别创新名,然有此名目,于阐述义理,益增方便,亦复可取。

   第三,指出《大疏》关于因同异品定义有二。“惟疏说因同异二品,义涉歧异,不作一解,为可惜耳。”《大疏》一方面说“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处有此名因同品。”又言:“有此宗处,决定有因,名因同品。”是则因同兼及宗同,与同法喻一而不二。其言因异品,亦作如是二解。

   第四,《大疏》因循《入论》之说,“疏谓论多说因之同品为同法,其因之异品为异法,而论之说同异二法,兼作二解,疏遂因之”。陈大齐认为如果因同异品是同异二法别称,何必增设新名,以益繁琐,而且说因同异品同异宗因,即因同品既同宗又同因,因异品亦既异宗又异因,有名实乖离之嫌。

   第五,陈大齐认为,所贵乎别创新名者,意义确定,不可游移,庶足资阐述之方便。《大疏》尝言:“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这里《大疏》规定了宗因又同、异为法,宗因单同、异为品。陈大齐认为,诚能守此界说,以解因同异品庶几义无混淆,而有助于阐述。

   6、关于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

   陈大齐在汉传因明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同品定有性不同于同喻体,指出同品定有性是逻辑上的特称命题,而同喻体是全称肯定命题。

   在《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中认为:“二相既具,随可证明,同异喻体确定无误。然若谓同喻体为第二相单独所能证明,或竟谓同喻体不过第二相之显诸言陈,此违事理,定非确论。”理由如次,其一,“同品定有,出九句因。理门论曰“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大疏释云:“于同品者,宗同品也。”故同品定有者,谓宗同品有因。同法喻体,先因后宗,其所显示,说因宗随。是故论云“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因有宗,非宗有因。前者自果求因,后者自因求果,其在言陈,主谓位置适和颠倒。”其二,主张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可换位成“若干甲是乙”,即同品定有,但从同品定有所包括的两种情况“一切甲是乙”或“若干甲是乙”,换位后,但得“若干乙是甲,”不同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因此《蠡测》认为“同法喻体,必摄同品定有,同品定有非必能证同法喻体。”其三,“同品定有性既无力单独证明同法喻体,故必合异品遍无性,积极消极双为之证,而后始收能证之功。……至若异法喻体第三相得独立证明,不烦第二为之协助。”并且认为“第三相双证同异二喻体,故于因明,尤关重要”。

   7、关于因的后二相

   明确提出因的后二相不可缺一。

   现代许多因明著作把同品定有性等同于同喻体,而同异喻体可以互推,因此势必得出因后二相可以缺一的结论。陈大齐根据他自己提出的关于同品定有性不同于同喻体的独到见解,认为因后二相不可缺一。再从九句因来看“同品定有,其异品之或有或无,至不一定,无可推知,故必遍集异品,别为检察,以定第三相之能否完成。复据异品遍无言之,同品亦三,非有一定。……衡于常理,同异二品,不和两俱同时遍无,应可据异品遍无,以推定同品定有。然因明法,同异除定,如声无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故异品虽遍无,同品亦遍非有。异品遍无,无以推知同品定有,故必别就同品检察,始足确定第二相之能否完成。此之二相,各别建立,故须并存,不可偏废。”

   8、关于三十三过中的三种比量

   最完整地阐述了因明三十三过中自、他、共三种比量的不同情况,弥补了论、疏的不足。

   作者在《三十三过与自他共》专题中指出“论说三十三过,但以共比为例,未及自他”。而《大疏》说过,条析益明。然举过类,犹有未尽,制别正似,间有未当,且说有体无体,未分自他与共。《蠡测》根据自、他、共三种比量详细分析了三十三过。

   例如,《大疏》在讲解“共不定”因过时,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释,但在讲解共比量时,又只说及“共共”一种。《蠡测》补足了自共不定和他共不定的情况。

   以上八条是陈大齐因明理论中最主要的贡献。

  

四、因明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

  

   1、关于陈那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

   陈大齐教授对同、异品除宗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表了许多精到的见解,可惜他未能将这一对点贯彻到底,因而在整体上对三支作法的性质作了错误评价。他在论同、异品除宗有法时谈到其利弊,利在无循环论证之嫌,弊在未能跳出“比论”即类比推理之窠臼。他说:“同品除宗,既未尽举,自同品定有性而言之,三支作法,仅知特殊以推知特殊,非自普遍以推知特殊,亦即但有比论之力,应无演绎论证之功。”但在《宗因宽狭》这一专题研究中又说:“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烦恼,故为逻辑AAA式。”既说同品除宗但有类比之力,又说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AAA,岂不自相矛盾?统观《蠡测》全书,讲到异品遍无性和异喻体、同喻体时都没有贯彻同、异品除宗的观点。对陈那三支性质未能作出正确评价,这是《蠡测》的最大缺陷。

   2、关于因的后二相与同、异喻体

   陈大齐教授认为要由因的后二相共证同喻体,又主张单由因的第三相便可双证同异二喻体,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承认后者必然否定前者。由此可见,陈大齐对同、异品除和因三相理论的理解有其合理性,但并未把这种合理性贯彻到底。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因的第二、第三两相不能互推,同、异二喻体也不能互推。

   3、关于因的后二相与归纳推理

   他把因的后二相说成是归纳推理,这是没有根据的。因的后二相只是作为正因的条件提出来的,至于这两个条件是怎样来的,特别是异品遍无性这个除外命题怎样得到,陈那的因明理论中没有回答。正如不能把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大前提必须全称”本身当成归纳推理一样,也不能把因后二相说成归纳推理。从认识论角度来说,要得到一个除外命题,当然要通过归纳。但是,在三支论式之外,陈那并没有任何关于归纳推理的论述。

   陈大齐的《因明大疏蠡测》称得上是一座丰富的宝藏,可惜,几十年来湮没无闻。笔者不揣愚陋,僭谈妙义,倘抛砖引来美玉,“不独作者之幸,抑亦因明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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