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释,于理亦有未顺”。其一,有自教相违过。“文以显义,应与义符,今文谓此,义则指彼,文与义违,何以悟人。自教相违,诚为过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释未能一以贯之。疏释宗为乐所成立时,说过“又宗违古,言所成立以别古今”与“文不乖古”相抵触。其三,“夫惟别创新义,尤应阐述明显,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旧非。隐约其词,且不足以阐扬新义,暗违明顺,徒为旧说张目而已。”
《蠡测》将《入论》中十五处涉及能立的说法逐一考察,指出“并摄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并进一步提出能立二义的观点。“其一与所立相对望,能者对所而言,立者谓成立义。此云成立,意即成宗,亦即今语所谓证明。……若约此义,因喻所以证宗,自是能立,宗为因喻所成,应是所立。亦可释言。宗与因喻对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称能立。能立之第二义,与似立相对望,能者谓其非似,立者谓申自宗。如疏言:“立谓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敌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触,义各有当。”
2、关于表诠、遮诠
第一次直接对新因明中的表诠、遮诠作出正确的解释,指出因明中的遮诠近似于逻辑之负概念,纠正了遮诠相当于逻辑否定命题的观点。
因明中表诠、遮诠是就概念而言还是相当于肯定、否定命题,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倘若发生误解,则因明、逻辑比较研究的大厦便失去基础。
《蠡测》广集论、疏众说,求其意义,认为“遮”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故此遮义,与逻辑中所云负名,约略相当。”“遮诠云者,不仅谓其不尔,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体。如曰无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间别有无有之体,指而目之而后始得言无。……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体。如曰常住,表有常体,如曰无常,表有灭体。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测》引用了《庄严疏》的一段话:“若诠青共相,要遮黄等方显此青,谓非非青,故名之为青。若不遮非青,唤青应目黄等。故一切名欲取诸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显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无别所诠,如言无青,无别所显无青体也。”
《庄严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为两类,一类相当于逻辑上正概念,如青,另一类相当于负概念,如非青。诠释、阐明“青”这一概念的涵义,必须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释、阐明负概念“非青”,只须遮去青,其本身却“无别所显”,“非有所诠之体”。《蠡测》指出,神泰的《述记》的说法与《庄严疏》的观点是一致的。《蠡测》还引用了《大疏》的说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谓宗法,指宗之后陈法,即逻辑上命题的谓项,也是指概念,而不涉及整个命题。陈大齐认为“名言表诠之分,不以著非无语与否为断。”意思是,一个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无否定词“非”、“无”等来判定,这一点与逻辑负概念的判别是有不同的,“依立敌所许而异”。
3、关于全分、一分
把因明之全分、一分与逻辑之全称、特称作比较,提出因明全分下逻辑全称有同有异,而一分不同于逻辑之特称,纠正了全分等于逻辑之全称,一分等于逻辑之特称的错误。
陈大齐认为:“疏云全分,可有二义,一就一名就其所指事物全体,他则联系多名总说其为全分。”他举例说,如所别的极成全分四句这中“我是无常”,“神我实有”,如自语相违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陈大齐认为:“就我名与言名,说其全分,此与逻辑全称,最相切合。”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实际是指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这种联言命题可析成若干个全称的简单命题。《蠡测》举例说,其现量相违全分四句中,“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觉乐欲瞋,非我现境”,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后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关带,……第一例可析为二种全称命题,第二例可析为四种全称命题。陈大齐认为:“联系多名,以说全分,此与全称,义已稍异,第其所联本属全称,多全说全,亦尚无违。”
《蠡测》认为:“至若一分,异于特称。”该书引《大疏》说比量相违一分四句之说,“有违共一分比,如胜明论师对佛法者,立一切声是常。彼宗自说明论声常,可成宗义。除此余声,彼此皆说体是无常,故成一分。”《大疏》说两俱不成曰:“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蠡测》指出:“以上二例,虽标一分,察其宗言,皆是全称。”另外一种情况是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亦可析成若干个全称的简单命题。如所别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故。”又如相符极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实,两个相符,立我实有,符他一分。”《蠡测》认为:“此二亦是联系判断,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别立之,各得二宗,皆属全称而非特称,其所以标一分言者,谓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时还指出:“疏于宗因二法,亦说全分一分。”逻辑的量项,只涉及谓项的范围。这又是二者的不同。《蠡测》还认为:“逻辑全称特称,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实质。其言全分,或谓一名之全,或谓多名之全,一分亦尔,或谓一名之分,或谓多名之分,皆属内义,无关外形。”
4、关于有体、无体
第一次清楚地解释了有体、无体语词的多义性,对使用最我的第三种含义的有、无体作出正确的定义,并阐明了有体、无体与有义、无义和表诠、遮诠的联系,同时也阐明了宗、因、喻间在有、无体关系上所应遵守的规则。
陈大齐《有体无体表诠遮诠》专题中指出,对于《大疏》所说有体、无体之判别,“后世解者,说本纷纭。”日本的《因明入正理论疏方隅录》加以综结,凡有四种,一以共言为有体,以不共言为无体。二约法体有无,以判有体无体。三以表诠为有体,以遮诠为无体。四以有义为有体,以无义为无体。有义者有可表之义,如声无常,即是表诠,无义者无可表之义,如立我无,亦即遮诠。故第四种可摄于第三之表遮,无烦别立。此三有体无体,就宗因喻三支分别言之,非定一种。宗之有体无体,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体无休,取共言不共言,共言有体之中,复分有无二种,以表诠为有体,以遮诠为无体。喻体之有无体,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无体,以遮诠为无体。喻体之有无体,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无体。谓物体之有无,有物者是有体,无物者是无体。……陈著认为《方隅录》的缺点是“不依一义,且依宗因喻三,分别判定”。
陈著将散见各处之无体实例九则,加以归纳,“大疏说无体之理由,不外二义。曰无,曰非实有,即谓无此法体,亦即无此事物。曰不许,曰不立,谓立敌不共许。曰不成,则双举二义。……立敌不共许其事物为实有者,是名无体。云不共许,非共不许,故若立敌随一不许,亦是无体。”
陈著从无体的定义出发,又提出了有体的定义。“有体为无体之矛盾概念,若非无体,便是有体。是故有体之义,可从无体推衍而得,有体者谓立敌共许其事物为实有。”
作者还指出,有、无体这两概念与极成、不成两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则疏云有体无体,以法体有无及共不共许为分别之标准。真极共许合成极成。故亦可简言曰,有体者谓极成之体,无体者不极成之体。”
陈大齐又进一步指出极成所包括之二义即真极和共许的关系:“然自立敌言之,共许者必共信真极,共信真极亦必共许,故极成言,尤重共许。”这样,又可以说:“立敌共许者是有体,不共许者即是无体。”
该书根据以上对有、无体的理解,作为衡量标准对照检查《大疏》中明确说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体、无体的大量实例,结果是“殆无有不相切合者”。
为便于理解,这里分别略录几例:
有体有法之例:
“声无常”——胜论对声论——有法声,立敌俱许。
“声常”——声论对佛弟子——有法声,立敌俱许。
无体有法之例:
“虚空实有”——胜论对无空论——有法虚空,立许敌不许。
“我常住”——萨婆多对大乘——有法我,立敌俱不许。
有体因之例:
“是眼所见性故”——胜论对声论——立敌俱许。
“勤勇无间所发性”——声论对佛弟子——立敌俱许。
无体因之例:
“实句摄故”——声论对佛弟子——立许敌俱不许。
“以是神我故”——数论对佛弟子——立许敌不许。
有体喻依之例:
“如瓶”——声论对胜论——立敌俱许。
“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无体喻依之例:
“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如前五句”——佛法对胜论——立不许敌许。
陈大齐认为在《大疏》中明确论述有无体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这一例外是指有体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而在无体喻依之例中“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行。同此无空喻,同对无空论,且同是立许敌不许,一作有体,一作无体,岂不自相矛盾?《蠡测》认为,根据《义纂》关于有无体宜分自、他、共的说法,这个矛盾是由于《大疏》没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诸实际,亦非必尔。盖无体中,有立敌俱不许者,亦有随一不许者。凡属随一不许,同时必随一许,或立许敌不许,或敌许立不许。是故同此事物,立敌分别言之,有无适正相反,在许者为有体,不许者为无体。就前例言,许者许空…
《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三章 探幽发微 阐发宏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