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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叁章 探幽發微 闡發宏富▪P3

  ..續本文上一頁釋,于理亦有未順”。其一,有自教相違過。“文以顯義,應與義符,今文謂此,義則指彼,文與義違,何以悟人。自教相違,誠爲過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釋未能一以貫之。疏釋宗爲樂所成立時,說過“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與“文不乖古”相抵觸。其叁,“夫惟別創新義,尤應闡述明顯,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舊非。隱約其詞,且不足以闡揚新義,暗違明順,徒爲舊說張目而已。”

   《蠡測》將《入論》中十五處涉及能立的說法逐一考察,指出“並攝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並進一步提出能立二義的觀點。“其一與所立相對望,能者對所而言,立者謂成立義。此雲成立,意即成宗,亦即今語所謂證明。……若約此義,因喻所以證宗,自是能立,宗爲因喻所成,應是所立。亦可釋言。宗與因喻對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稱能立。能立之第二義,與似立相對望,能者謂其非似,立者謂申自宗。如疏言:“立謂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敵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觸,義各有當。”

   2、關于表诠、遮诠

   第一次直接對新因明中的表诠、遮诠作出正確的解釋,指出因明中的遮诠近似于邏輯之負概念,糾正了遮诠相當于邏輯否定命題的觀點。

   因明中表诠、遮诠是就概念而言還是相當于肯定、否定命題,能否正確回答這個問題,事關重大,倘若發生誤解,則因明、邏輯比較研究的大廈便失去基礎。

   《蠡測》廣集論、疏衆說,求其意義,認爲“遮”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故此遮義,與邏輯中所雲負名,約略相當。”“遮诠雲者,不僅謂其不爾,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體。如曰無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間別有無有之體,指而目之而後始得言無。……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體。如曰常住,表有常體,如曰無常,表有滅體。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測》引用了《莊嚴疏》的一段話:“若诠青共相,要遮黃等方顯此青,謂非非青,故名之爲青。若不遮非青,喚青應目黃等。故一切名欲取諸法,要遮余诠此,無有不遮而顯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無別所诠,如言無青,無別所顯無青體也。”

   《莊嚴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爲兩類,一類相當于邏輯上正概念,如青,另一類相當于負概念,如非青。诠釋、闡明“青”這一概念的涵義,必須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釋、闡明負概念“非青”,只須遮去青,其本身卻“無別所顯”,“非有所诠之體”。《蠡測》指出,神泰的《述記》的說法與《莊嚴疏》的觀點是一致的。《蠡測》還引用了《大疏》的說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謂宗法,指宗之後陳法,即邏輯上命題的謂項,也是指概念,而不涉及整個命題。陳大齊認爲“名言表诠之分,不以著非無語與否爲斷。”意思是,一個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無否定詞“非”、“無”等來判定,這一點與邏輯負概念的判別是有不同的,“依立敵所許而異”。

   3、關于全分、一分

   把因明之全分、一分與邏輯之全稱、特稱作比較,提出因明全分下邏輯全稱有同有異,而一分不同于邏輯之特稱,糾正了全分等于邏輯之全稱,一分等于邏輯之特稱的錯誤。

   陳大齊認爲:“疏雲全分,可有二義,一就一名就其所指事物全體,他則聯系多名總說其爲全分。”他舉例說,如所別的極成全分四句這中“我是無常”,“神我實有”,如自語相違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陳大齊認爲:“就我名與言名,說其全分,此與邏輯全稱,最相切合。”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實際是指複合主項的聯言命題,這種聯言命題可析成若幹個全稱的簡單命題。《蠡測》舉例說,其現量相違全分四句中,“同異大有,非五根得”,“覺樂欲瞋,非我現境”,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後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關帶,……第一例可析爲二種全稱命題,第二例可析爲四種全稱命題。陳大齊認爲:“聯系多名,以說全分,此與全稱,義已稍異,第其所聯本屬全稱,多全說全,亦尚無違。”

   《蠡測》認爲:“至若一分,異于特稱。”該書引《大疏》說比量相違一分四句之說,“有違共一分比,如勝明論師對佛法者,立一切聲是常。彼宗自說明論聲常,可成宗義。除此余聲,彼此皆說體是無常,故成一分。”《大疏》說兩俱不成曰:“叁有體一分兩俱不成。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皆許此因于彼外聲無故。”《蠡測》指出:“以上二例,雖標一分,察其宗言,皆是全稱。”另外一種情況是複合主項的聯言命題,亦可析成若幹個全稱的簡單命題。如所別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又如相符極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說意爲實,兩個相符,立我實有,符他一分。”《蠡測》認爲:“此二亦是聯系判斷,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別立之,各得二宗,皆屬全稱而非特稱,其所以標一分言者,謂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時還指出:“疏于宗因二法,亦說全分一分。”邏輯的量項,只涉及謂項的範圍。這又是二者的不同。《蠡測》還認爲:“邏輯全稱特稱,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實質。其言全分,或謂一名之全,或謂多名之全,一分亦爾,或謂一名之分,或謂多名之分,皆屬內義,無關外形。”

   4、關于有體、無體

   第一次清楚地解釋了有體、無體語詞的多義性,對使用最我的第叁種含義的有、無體作出正確的定義,並闡明了有體、無體與有義、無義和表诠、遮诠的聯系,同時也闡明了宗、因、喻間在有、無體關系上所應遵守的規則。

   陳大齊《有體無體表诠遮诠》專題中指出,對于《大疏》所說有體、無體之判別,“後世解者,說本紛纭。”日本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方隅錄》加以綜結,凡有四種,一以共言爲有體,以不共言爲無體。二約法體有無,以判有體無體。叁以表诠爲有體,以遮诠爲無體。四以有義爲有體,以無義爲無體。有義者有可表之義,如聲無常,即是表诠,無義者無可表之義,如立我無,亦即遮诠。故第四種可攝于第叁之表遮,無煩別立。此叁有體無體,就宗因喻叁支分別言之,非定一種。宗之有體無體,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體無休,取共言不共言,共言有體之中,複分有無二種,以表诠爲有體,以遮诠爲無體。喻體之有無體,亦取第叁表遮,喻依之有無體,以遮诠爲無體。喻體之有無體,亦取第叁表遮,喻依之有無體。謂物體之有無,有物者是有體,無物者是無體。……陳著認爲《方隅錄》的缺點是“不依一義,且依宗因喻叁,分別判定”。

   陳著將散見各處之無體實例九則,加以歸納,“大疏說無體之理由,不外二義。曰無,曰非實有,即謂無此法體,亦即無此事物。曰不許,曰不立,謂立敵不共許。曰不成,則雙舉二義。……立敵不共許其事物爲實有者,是名無體。雲不共許,非共不許,故若立敵隨一不許,亦是無體。”

   陳著從無體的定義出發,又提出了有體的定義。“有體爲無體之矛盾概念,若非無體,便是有體。是故有體之義,可從無體推衍而得,有體者謂立敵共許其事物爲實有。”

   作者還指出,有、無體這兩概念與極成、不成兩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則疏雲有體無體,以法體有無及共不共許爲分別之標准。真極共許合成極成。故亦可簡言曰,有體者謂極成之體,無體者不極成之體。”

   陳大齊又進一步指出極成所包括之二義即真極和共許的關系:“然自立敵言之,共許者必共信真極,共信真極亦必共許,故極成言,尤重共許。”這樣,又可以說:“立敵共許者是有體,不共許者即是無體。”

   該書根據以上對有、無體的理解,作爲衡量標准對照檢查《大疏》中明確說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體、無體的大量實例,結果是“殆無有不相切合者”。

   爲便于理解,這裏分別略錄幾例:

   有體有法之例:

   “聲無常”——勝論對聲論——有法聲,立敵俱許。

   “聲常”——聲論對佛弟子——有法聲,立敵俱許。

   無體有法之例:  

   “虛空實有”——勝論對無空論——有法虛空,立許敵不許。

   “我常住”——薩婆多對大乘——有法我,立敵俱不許。

   有體因之例:

   “是眼所見性故”——勝論對聲論——立敵俱許。

   “勤勇無間所發性”——聲論對佛弟子——立敵俱許。

   無體因之例:

   “實句攝故”——聲論對佛弟子——立許敵俱不許。

   “以是神我故”——數論對佛弟子——立許敵不許。

   有體喻依之例:

   “如瓶”——聲論對勝論——立敵俱許。

   “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無體喻依之例:

   “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如前五句”——佛法對勝論——立不許敵許。

   陳大齊認爲在《大疏》中明確論述有無體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這一例外是指有體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而在無體喻依之例中“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行。同此無空喻,同對無空論,且同是立許敵不許,一作有體,一作無體,豈不自相矛盾?《蠡測》認爲,根據《義纂》關于有無體宜分自、他、共的說法,這個矛盾是由于《大疏》沒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諸實際,亦非必爾。蓋無體中,有立敵俱不許者,亦有隨一不許者。凡屬隨一不許,同時必隨一許,或立許敵不許,或敵許立不許。是故同此事物,立敵分別言之,有無適正相反,在許者爲有體,不許者爲無體。就前例言,許者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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