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宗同品的数种含义,其中之一是同品同于不相离性。《蠡测》认为“说欠明畅,易滋误解”。《大疏》说:
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似,声为有法,瓶为喻故。若法为同,敌不许法于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以为同。此中义意,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有宗法处名宗同品。
又说:
是中意说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自性差别不相离性,同品亦尔,有此所立中法,互差别聚不相离性相似种差,即是同品。
《蠡测·宗同品》认为《大疏》说宗同品不同有法,这好理解,因为声有可闻性,瓶则可烧可见,二者差异多于相似。说不同能别,同于不相离性,这不好理解。按照《入论》的说法,“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即是说,宗同品者,同所立法。《大疏》解释说:“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宗是所立,是由宗依有法及法(能别)结合而成的。所立法是指能别。所立与所立法是不同的。如果说同品同于有法与能别不相离性“谓法有法属著不离”,那就会把所立与所立法等同起来。它们本来“义各有别,今以合释,自相抵触”。
再则,《蠡测》认为,声是无常,瓶等无常,此二宗体,显有差异。又瓶无常与声无常,离体说主,其义虽一,依体说义,为体所限,即有小异,不复尽同。《大疏》说宗同品既不同于有法,也不同于能别,“总取不相离性”,便有过失,称作“一切同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这是因为同喻瓶空,但成无常,不成声无常。可见,如果《大疏》所说宗同品是“总取不相离性”的话,那么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是上面这种意思。那么,宗同品之间,究竟同于什么呢?《蠡测》引用《纂要》的话说:“即以瓶上无常与声无常法法相似,名为同品”。陈大齐认为此说“与论相契,且符至理……疏亦应许,法法相似,是宗同品”。既然《大疏》认为宗同品同于能别有法,同品但取于义,但《大疏》又把同品之品释为体类,“瓶等之上,亦有无常,故瓶等聚名为同品”这又作何解释呢?陈大齐认为,这一“矛盾”并不是《大疏》杜撰出来的。
《入论》本身就既把同品释为义类,又把同品释为体类。《入论》说,“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陈著认为,并非《入论》自相矛盾,其实是“宗同品者,正取于义,兼取于体”。正如《大疏》所说:“正以所作无常为喻,兼举瓶等喻依。”根据以上解释,《蠡测》得出结论说:“因明设宗同品,……欲以证实所作无常属著不离。然无常性散在瓶盆,依体以存,不能离体。……是故同品举瓶,意本不在于瓶,借此所依之体,以显能依之法。是故疏云“不相离性”,殆谓他处有法及法不相离性,非谓宗中有法及法。”意思是说,宗同品指宗以外的法与有法不相离性,如声无常宗,同品为瓶,瓶体是有法,无常是瓶之法(属性),属性是依物体而存的,此所谓“不相离性”也。
4、缺者足之
作者在《蠡测·三十三过与自他共》中指出:“论(指《入论》)说三十二过,但以共比为例,未及自他。《大疏》说过,条析益明。然举过类,犹有未尽,判别正似,间有未当,且说有体无体,未分自他与共。用是不揣简陋,妄作续貂之计。”
例如,《大疏》在讲解“共不定”因过时,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释,但在讲释共比量时,又只说及“共共”一种。举个例子说,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常宗,所量性因,立敌双方对声、常、所量等概念都共许极成,因此是共比量。其共同品瓶有所量因,其共异品空亦有所量因,立敌俱许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故曰共共。“共共”意为立敌双方共同承认所量性因为共不定因。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令宗不决,故名不定。
陈大齐指出,共比量中的自共不定、他共不定的情况“疏略未说,今试足之。二元论者谓世间一切可别为精神物质,两个相同。唯物论者但许物质总摄一切,不许精神违此有别。今唯物论者立量云,电波得以数理计算,是物质现象故。风力热力,是共同品,文学艺术,是共异品,敌论于物质现象外,尚许精神文化现象,其共异品文学艺术,非物质摄,故非有因。立者物质,总摄一切,其共异品,随亦有因。将如风力热力,是物质现象故,得以数理计算耶,将如文学艺术,是物质现象故,不得以数理计耶。是故此因,自共非他。”意思是说,这是自共不定,而非他共不定。
《蠡测》还补弃说,如果把上例看作是二元论者对唯物论者所立之量,则成为“他共非自”,即他共不定而非自共不定。还指出,《大疏》明言共共、自共为不定过。但“他共何收,疏未及说”,便使得后世释者遂多异解,有说是过的,有说非过的。陈大齐认为“今此他共,异品他有,其第三相,未臻极成,若谓非过,有违理门。是故他共,与自共同,应是共比中过。”意思是,在他共不定中,异品有因,虽然是“异品他有”,也没满足异品遍无性,如不算作过失因,便与《门论》相违。因此,《蠡测》认为他共与自共、共共一样,是共不定中共比量里的一种过失因。
5、散者合之
这是《蠡测》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关于有、无体之解释,关于能立之解释等等,都具有“散者合之”的特点,“散者合之”的研究方法体现了作者对论和疏所作的整体研究,避免了一孔之见。
6、违者通之
例如,在《同品非有异品非有》一节中,陈大齐指出,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衡以逻辑直接推理,应非可能。同品若果非有,异品必有或有非有,定不同为非有。……异品非有,同品必有或有非有,不能同时亦为非有”。但是“因明设比,盖别有故,且亦不与逻辑相违”。例如,声论派对佛弟子立“声常,所闻性故”,世间一切,其可闻者,除声以外,更无别物,因此,常无常品,皆离此因。作者指出:“立宗之始,声常无常悬而未决,故自常宗言之,声是自同品而非共同品,亦是他异品而非共异品,同异未臻共许,是故因明通例,言同异品,除宗有法……故此云同品非有,在形式上虽曰一切甲皆非乙,立者实质上之意义不尔,仅曰若干甲非乙。至于敌论,未谓声为常品,故其实质形式两义相符。异品非有,亦复如是。声为他异品而非共异品,立言异品非有,本无可除,故于立论,形式实质,同为一切非甲者皆非乙。敌说异品,定除其声,故于异品非有,其实质意义仅为若干非甲者非乙,立者同品非有之实质意义既为若干甲非乙,而一部分甲非乙者,其余分这甲必为乙无疑,是故若干甲非乙,亦必若干甲是乙,……敌之异品非有,曰若干非甲者非乙,准诸前说义理,必若干非甲者是乙。……综上所述,其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分析言之,在立为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在敌为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与逻辑理亦复相符。”
又如,在《宗因喻间有无体之关系》专题中,陈大齐指出,《大疏》论宗因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计有三则,“第一、第二两则之间,显有不相符顺之处,在第一、第三两则之间,虽无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但作详细探讨后,也可见不尽符顺之处。”作者认为,“推其原故,则以泛说有无,未分自他及共,且于随一有无,或说为有,或说为无,不尽一致。又于无宗,或说其总,或但一分,不兼其余,名实不一,遂滋混淆。有体无体,有义无义,……应各分四。”
三、因明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贡献
由于《蠡测》的写作是以上述五条指导原则为准绳,又具有上述六个特点,这本文集称得上是一部全面、系统研究《大疏》的具有很高理论水平的力作。陈大齐的因明研究指导思想及研究方法在今天仍值得借鉴,他在因明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许多突破和贡献都极待发掘和研究。下面我们择其要者加以评介:
1、关于能立二义
最全面地论述了“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的含义,纠正了《大疏》关于宗只能所立而不属能立的错误。
《大疏》对《入论》“宗等多方名为能立”作两种解释。第一释为:“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喻,谁之能立。……今标其宗,显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虽举其宗,意仅所等一因二喻为能立体。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
《蠡测》把定解释概括为“显所立而简滥”。如果说在“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一句中“举宗”是为了“简滥”,那么会“适得其反”。《蠡测》认为有两点不妥。第一,“盖误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误作此“能立”为证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为能立。实际上此能立别有意义。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滥于能立,其所立义,更无由显。简滥益滥,应非论旨。”意思是,照《大疏》说,《入论》的本意是要把宗与能立(因、喻)区分开来,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应该说“宗等能立”的话。既然说“宗等能立”,把宗放到能立中去了,又怎么来显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简滥,反而违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蠡测》认为这种自相矛盾之说不会是《入论》的本意。
《大疏》之第二释:“陈那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乘诤,说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今论若言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但义旨见乖古师,文亦相违,遂成乖竞。陈那天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古,举宗为能等。义别先师,取所等因喻为能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从字面上说顺古,实际所表达的意义却不同。
《蠡测》认为《大疏》“曲为解…
《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三章 探幽发微 阐发宏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