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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叁章 探幽發微 闡發宏富▪P2

  ..續本文上一頁宗同品的數種含義,其中之一是同品同于不相離性。《蠡測》認爲“說欠明暢,易滋誤解”。《大疏》說:

   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似,聲爲有法,瓶爲喻故。若法爲同,敵不許法于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以爲同。此中義意,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宗法處名宗同品。

   又說:

   是中意說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自性差別不相離性,同品亦爾,有此所立中法,互差別聚不相離性相似種差,即是同品。

   《蠡測·宗同品》認爲《大疏》說宗同品不同有法,這好理解,因爲聲有可聞性,瓶則可燒可見,二者差異多于相似。說不同能別,同于不相離性,這不好理解。按照《入論》的說法,“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即是說,宗同品者,同所立法。《大疏》解釋說:“所立謂宗,法謂能別。”宗是所立,是由宗依有法及法(能別)結合而成的。所立法是指能別。所立與所立法是不同的。如果說同品同于有法與能別不相離性“謂法有法屬著不離”,那就會把所立與所立法等同起來。它們本來“義各有別,今以合釋,自相抵觸”。

   再則,《蠡測》認爲,聲是無常,瓶等無常,此二宗體,顯有差異。又瓶無常與聲無常,離體說主,其義雖一,依體說義,爲體所限,即有小異,不複盡同。《大疏》說宗同品既不同于有法,也不同于能別,“總取不相離性”,便有過失,稱作“一切同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這是因爲同喻瓶空,但成無常,不成聲無常。可見,如果《大疏》所說宗同品是“總取不相離性”的話,那麼就會導致嚴重後果:是上面這種意思。那麼,宗同品之間,究竟同于什麼呢?《蠡測》引用《纂要》的話說:“即以瓶上無常與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爲同品”。陳大齊認爲此說“與論相契,且符至理……疏亦應許,法法相似,是宗同品”。既然《大疏》認爲宗同品同于能別有法,同品但取于義,但《大疏》又把同品之品釋爲體類,“瓶等之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爲同品”這又作何解釋呢?陳大齊認爲,這一“矛盾”並不是《大疏》杜撰出來的。

   《入論》本身就既把同品釋爲義類,又把同品釋爲體類。《入論》說,“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陳著認爲,並非《入論》自相矛盾,其實是“宗同品者,正取于義,兼取于體”。正如《大疏》所說:“正以所作無常爲喻,兼舉瓶等喻依。”根據以上解釋,《蠡測》得出結論說:“因明設宗同品,……欲以證實所作無常屬著不離。然無常性散在瓶盆,依體以存,不能離體。……是故同品舉瓶,意本不在于瓶,借此所依之體,以顯能依之法。是故疏雲“不相離性”,殆謂他處有法及法不相離性,非謂宗中有法及法。”意思是說,宗同品指宗以外的法與有法不相離性,如聲無常宗,同品爲瓶,瓶體是有法,無常是瓶之法(屬性),屬性是依物體而存的,此所謂“不相離性”也。

   4、缺者足之

   作者在《蠡測·叁十叁過與自他共》中指出:“論(指《入論》)說叁十二過,但以共比爲例,未及自他。《大疏》說過,條析益明。然舉過類,猶有未盡,判別正似,間有未當,且說有體無體,未分自他與共。用是不揣簡陋,妄作續貂之計。”

   例如,《大疏》在講解“共不定”因過時,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釋,但在講釋共比量時,又只說及“共共”一種。舉個例子說,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量性因,立敵雙方對聲、常、所量等概念都共許極成,因此是共比量。其共同品瓶有所量因,其共異品空亦有所量因,立敵俱許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故曰共共。“共共”意爲立敵雙方共同承認所量性因爲共不定因。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令宗不決,故名不定。

   陳大齊指出,共比量中的自共不定、他共不定的情況“疏略未說,今試足之。二元論者謂世間一切可別爲精神物質,兩個相同。唯物論者但許物質總攝一切,不許精神違此有別。今唯物論者立量雲,電波得以數理計算,是物質現象故。風力熱力,是共同品,文學藝術,是共異品,敵論于物質現象外,尚許精神文化現象,其共異品文學藝術,非物質攝,故非有因。立者物質,總攝一切,其共異品,隨亦有因。將如風力熱力,是物質現象故,得以數理計算耶,將如文學藝術,是物質現象故,不得以數理計耶。是故此因,自共非他。”意思是說,這是自共不定,而非他共不定。

   《蠡測》還補棄說,如果把上例看作是二元論者對唯物論者所立之量,則成爲“他共非自”,即他共不定而非自共不定。還指出,《大疏》明言共共、自共爲不定過。但“他共何收,疏未及說”,便使得後世釋者遂多異解,有說是過的,有說非過的。陳大齊認爲“今此他共,異品他有,其第叁相,未臻極成,若謂非過,有違理門。是故他共,與自共同,應是共比中過。”意思是,在他共不定中,異品有因,雖然是“異品他有”,也沒滿足異品遍無性,如不算作過失因,便與《門論》相違。因此,《蠡測》認爲他共與自共、共共一樣,是共不定中共比量裏的一種過失因。

   5、散者合之

   這是《蠡測》常用的一種研究方法。關于有、無體之解釋,關于能立之解釋等等,都具有“散者合之”的特點,“散者合之”的研究方法體現了作者對論和疏所作的整體研究,避免了一孔之見。

   6、違者通之

   例如,在《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一節中,陳大齊指出,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衡以邏輯直接推理,應非可能。同品若果非有,異品必有或有非有,定不同爲非有。……異品非有,同品必有或有非有,不能同時亦爲非有”。但是“因明設比,蓋別有故,且亦不與邏輯相違”。例如,聲論派對佛弟子立“聲常,所聞性故”,世間一切,其可聞者,除聲以外,更無別物,因此,常無常品,皆離此因。作者指出:“立宗之始,聲常無常懸而未決,故自常宗言之,聲是自同品而非共同品,亦是他異品而非共異品,同異未臻共許,是故因明通例,言同異品,除宗有法……故此雲同品非有,在形式上雖曰一切甲皆非乙,立者實質上之意義不爾,僅曰若幹甲非乙。至于敵論,未謂聲爲常品,故其實質形式兩義相符。異品非有,亦複如是。聲爲他異品而非共異品,立言異品非有,本無可除,故于立論,形式實質,同爲一切非甲者皆非乙。敵說異品,定除其聲,故于異品非有,其實質意義僅爲若幹非甲者非乙,立者同品非有之實質意義既爲若幹甲非乙,而一部分甲非乙者,其余分這甲必爲乙無疑,是故若幹甲非乙,亦必若幹甲是乙,……敵之異品非有,曰若幹非甲者非乙,准諸前說義理,必若幹非甲者是乙。……綜上所述,其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分析言之,在立爲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在敵爲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邏輯理亦複相符。”

   又如,在《宗因喻間有無體之關系》專題中,陳大齊指出,《大疏》論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計有叁則,“第一、第二兩則之間,顯有不相符順之處,在第一、第叁兩則之間,雖無明顯的自相矛盾之處,但作詳細探討後,也可見不盡符順之處。”作者認爲,“推其原故,則以泛說有無,未分自他及共,且于隨一有無,或說爲有,或說爲無,不盡一致。又于無宗,或說其總,或但一分,不兼其余,名實不一,遂滋混淆。有體無體,有義無義,……應各分四。”

  

叁、因明基本理論研究方面的主要貢獻

  

   由于《蠡測》的寫作是以上述五條指導原則爲准繩,又具有上述六個特點,這本文集稱得上是一部全面、系統研究《大疏》的具有很高理論水平的力作。陳大齊的因明研究指導思想及研究方法在今天仍值得借鑒,他在因明基本理論研究方面的許多突破和貢獻都極待發掘和研究。下面我們擇其要者加以評介:

   1、關于能立二義

   最全面地論述了“宗等多言名爲能立”的含義,糾正了《大疏》關于宗只能所立而不屬能立的錯誤。

   《大疏》對《入論》“宗等多方名爲能立”作兩種解釋。第一釋爲:“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舉宗,以顯能立,不知因喻,誰之能立。……今標其宗,顯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雖舉其宗,意僅所等一因二喻爲能立體。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于古釋。能立亦濫彼能立過。爲簡彼失,故舉宗等。”

   《蠡測》把定解釋概括爲“顯所立而簡濫”。如果說在“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一句中“舉宗”是爲了“簡濫”,那麼會“適得其反”。《蠡測》認爲有兩點不妥。第一,“蓋誤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誤作此“能立”爲證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爲能立。實際上此能立別有意義。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濫于能立,其所立義,更無由顯。簡濫益濫,應非論旨。”意思是,照《大疏》說,《入論》的本意是要把宗與能立(因、喻)區分開來,如果是這樣,那就不應該說“宗等能立”的話。既然說“宗等能立”,把宗放到能立中去了,又怎麼來顯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簡濫,反而違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蠡測》認爲這種自相矛盾之說不會是《入論》的本意。

   《大疏》之第二釋:“陳那等意,先古皆以宗爲能立,自性差別二爲所立。陳那遂以二爲宗依。非所乘诤,說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诤義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爲能立。今論若言因喻多言名爲能立,不但義旨見乖古師,文亦相違,遂成乖競。陳那天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賢而爲後論。文不乖古,舉宗爲能等。義別先師,取所等因喻爲能立性。故能立中,舉其宗等。”《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爲能立”從字面上說順古,實際所表達的意義卻不同。

   《蠡測》認爲《大疏》“曲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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