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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初体验(侯玉娟)▪P2

  ..续本文上一页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简单理解,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事物。比如,“声是无常”,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等。同品,只是要求这些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并不要求在所有属性上都相同。如果都相同,那就没办法区别他们了。吕瀓先生认为,同品应该是“具有与所立法有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如声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等可以作为同品,但瓶等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声与瓶等只是在无常这一点上有共通性而已”[3]同品,就是也具有宗后陈这种属性的事物。在《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记录了关于同品的四种说法,文轨法师的《庄严疏》说,品是按体为标准判断的,主张除宗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除宗中的“声”以外,像色、味等只要是具有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比如说桌子、瓶子等。文轨法师就是说桌子是同品;而璧公认为,品是按义来判断的,义就是属性。他说,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与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也有人认为,要把体、义结合起来判断同品,认为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和法总起来叫做品,就是主张同品是个判断。比如“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是无常”是同品,因为“瓶无常”与“声无常”相似。窥基法师认为,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与“无常”也不相离,这种不相离的关系是相似的,所以“瓶无常”是同品。[3]

  异品,就是某一事物,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就是异品。简单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这种性质的事物。如立“声是无常”,那么“虚空”就是异品。因为在当时印度人的观念当中,他们认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是人为的,是永恒存在的,绝无变化,那么,虚空就是“常”,而我们宗中立的所立法是“无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13]异品与同品是相对应的,所以关于异品的断定也有类似同品那样的分歧。

  我们赞同窥基大师的说法。因为在因明当中,同品和异品是喻依在同喻和异喻中的称谓,都是喻体这一普遍命题得以成立的归纳前提,而这个普遍命题所陈述的联系恰恰就是要证明的宗前陈和宗后陈之间的普遍必然联系,也就是所说的不相离性。而且,在我们看来,这一不相离性也恰好就是因能够证明宗成立的主要依据。所以,我们认为同异品的划分标准,不能脱离开这一联系。如果按照前两种观点,就体现不出来这种不相离性,所以我们认为同品是判断。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因明中的同品、异品的划分与西方逻辑中的概念的划分有所不同。西方逻辑中的划分,只强调划分对象在某一方面有相同的性质,比如白雪与白云就可以划为同类,因为都有白色这一相同的属性。西方逻辑中以这个标准划分是同类,以那个标准划分就可能不是同类。当然也不同于中国名辩中类的划分,中国名辩要求划分对象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而因明中同品、异品的界定标准不是单单的一个属性,而是一种内在的联系。

  再就是关于因明中的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的问题。

  因明中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是否是单纯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呢?我们认为不是的。因明中,正理派把比量分为三种:一种是从结果推到原因,一种是由原因推到结果,一种是类推,是比较某种东西与既知的东西类似,由此而推知某种东西。这里面前两种为因果关系的演绎推理,后一种为类比推理或者归纳推理。当然到底是类比还是归纳,这要根据喻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喻依是一个事物,则是类比推理,比如

  铜是固体, 宗

  因为铜是金属, 因

  凡金属都是固体,如铁, 同喻

  凡非固体都是非金属,如水银。 异喻

  如果喻依并非一个事物,就是不完全归纳推理。比如

  铜是固体, 宗

  因为铜是金属, 因

  凡金属都是固体,如铁等, 同喻

  凡非固体都是非金属,如水银等。 异喻

  无论是哪种情况,不可否认,都有归纳成分,所以因明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不能简单定性为因果关系的必然推理。

  最后,关于喻的称谓问题。

  因明论式由五支发展到三支,逻辑性的加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三支论式中,喻支的称谓与喻支在论式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完全符合。大家都知道,在三支论式中,喻支不是简单地提供例证,除了打比喻的喻依之外,还有喻体。喻体无论是假言判断,还是全称直言判断,都揭示出事物之间的普遍必然联系,它将因进一步展开。喻在因明中对于保证因是正因、宗的能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喻是证明因的前提,即为“因之因”。甚至我们认为,喻依也不是单纯的举例说明。作为喻体的普遍命题是由归纳得来的,而归纳的前提恰恰就是喻依;况且从过的角度来看,缺少同喻依,就会犯“不共不定”的因过和“俱不成”的喻过。再说异喻依。同喻依只能从正面证明“同品定有”,但“异品”如何是不能确定的,异喻依则可以防止似因的混入。有人认为,在因明的三支当中,只有喻在有的时候是可以省略的,并由此得出喻的地位不及因的结论。我们认为“可以省略”只是针对形式来说的,对于内容而言,“可以省略”并不等于地位的降低,当然更不等同可有可无。鉴于以上喻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陈那新因明的三支中,“喻”的称谓并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出喻支在论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水月全书》第一册《因明文集》[A].智者出版社.1989年

  2.姚南强.略论新世纪的因明创.新世界宗教研究[J].2003年第4期

  3.丁彦博.略论因明正理的现代意义.载于《因明论文集》[A].刘培育 周云之 董志铁编写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2月

  4. 虞愚.因明发展过程简述. 载于《因明论文集》[A].刘培育 周云之 董志铁编写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

  5.沈剑英. 陈那逻辑体系简说[A]. 佛家逻辑. 开明出版社.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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