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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生活(圣严法师著)▪P17

  ..续本文上一页,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在佛律中其它的好多制限,也是根据印度当时的风俗而制戒的,所以佛在《五分律》中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佛陀是非常开明的,佛陀绝不希望有人对佛教生起反感,所以允许比丘们可以随方见机而行。非时食戒,就是这样产生的,但这也是对的。

  

  比丘非时食戒的缘起,是由迦留陀夷尊者,夜晚到村中食,当时正在雷电交加,村妇持食出来,从闪电光中见他脸黑,惊疑是鬼,随即晕倒地上。适巧这个村妇在怀孕中,经这一吓,便小产了。于是她便咒骂着说:「这个佛教的出家人哪!即使把肚子饿破了,也不应该夜晚出来乞食呀!」佛陀知道之后,便规定比丘们不应再有中后乞食的事情发生。

  

  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另有一个缘起:有十七位少年比丘,进城乞食时,听到妇女们互相说着不堪入耳的讨厌话,便觉得在家人太讨厌了,不想再去乞食。但到日中以后,肚子饿得难忍,又向一处俗人的园游会中,饱餐了一顿,长老邬波难陀问他们为什么中后乞食,他们还自以为理直气壮地说:「中前不得食,中后又不许食,难道要我们白白地饿死不成?」佛陀知道了,便制定非时食戒。

  

  这里的第一段中有些问题:天人在天上,诸佛在常寂光中,天上的时间不同于人间,常寂光中更无时间可言,如何去学天学佛呢?这都是比照天人在人间,佛陀在人间时的法则而定,实际上无色界只有识食,法身佛根本不需食。

  

  六、时食与非时食的分别

  

  《百一羯磨》中说:「时药者,五种珂但尼,五种蒲膳尼。」这两种药名,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可见,凡是能啖能嚼的一切食物,都称为时食。时食的意思是只许在时中食,不得在非时中食。但即使在时食之中,也有规定。从早至中,正食只许一餐,正食之前可以吃粥,粥的浓度,以刚出锅时,草划粥面,不见余痕,立即合起为准。正食之前可吃非正食,或正食非正食同时吃(有菜有饭有水果),但在正食离座或移动位置之后,便不能再吃了。否则必须另作余食法之后再吃,但仍须在中前。

  

  日中的标准,《摩诃僧祇律》云:「日中影过一发一瞬,即是非时。」如此说来,现代的时钟,由于季节的更换,每日的正午十二点钟,并非标准的日中。至于国人多以持非时食戒者,称为持午,并以为过了午时(下午一点)以后,才算非时,那是更加不合要求了。

  

  依照规定,日中之后,除了饮水,不得一物进口,否则便是口口波逸提(堕地狱罪)。如果进餐末了,一口饭在口中,日中时到,尚未下咽者,必须吐出,若不吐出,便犯堕地狱罪。

  

  但如有病,或有特殊的理由,可以方便开:

  

  《删补羯磨》中说:「有渴病因缘,许受非时浆,谓果浆等,澄如水色,以水渧净,受之。」

  

  《律摄》卷八中说:「言更药者,谓八种浆……除此八己,若橘、柚、樱、梅、甘蔗、糖蜜等,亦听作浆,味若甜者,应知醋及醋浆、醋果,依夜分齐,故名更药。」

  

  出家人吃水果,中前可以随意吃,日中之后,如果病渴,可以吃水果,但须捣碎,滤汁如水,并加渧水作饮,但是今日受得,必须今日今夜至明相未出前饮完,不许留到明日再饮,否则便是犯戒。

  

  出家人如果常患口渴,可以中后吃砂糖。根据《百一羯磨》卷九中说:「西国造沙糖时,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许非时,开其啖食,……准斯道理,东夏饴糖,纵在非时,亦应得食。」如照这样推论,今日的牛奶糖乃至炼乳,也可以非时开食了,因为「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今日的炼乳虽非石蜜(冰糖),却也是用乳加糖汁炼成的。

  

  今人颇有以为,日中以后可以吃面,所以又有人批评:「不吃饭而吃面,这算什么稀奇?」当然,持非时食戒,只是持戒,不是制造稀奇。不过这也有其来源的。

  

  《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三中说:有病苾刍,医令以水和

  非时可食。佛言:有无齿牛食啖糠麦,后时便出,其粒仍全,用此为

  ,非时应服。时病苾刍虽服不差,……应用生麦

  ……,多将水搅,以物滤之,然后应服。服犹不差,……佛言:医人处方,令服

  饮,若稠若团,随意应服。……凡所有事,我于病人非时开者,于病差后,咸不应作。」

  

  

  是一种炒熟的米粉或麦粉,勉强解释成面粉,所以有人主张日中之后吃面了。但是,必须为了治病,必须要有医生的指示,必须是真正的有病,真正非吃不治者,才可以吃面。别说吃面,若为治病救命因缘,律中开示,除了四根本戒,均可开。唯有一点当要明白:如果不是非吃不治者不应吃,病好以后不应吃,只为肚饥不应吃,否则便成波逸提罪。

  

  七、七日药与尽形寿药

  

  从根本原则上说,佛教不主张多吃与贪吃,所以佛陀常常赞叹头陀行的一食法,迦叶尊者便是终身受持日中一食的老比丘,故也常常受到佛陀的赞叹。

  

  许多比丘们听佛赞叹一食法,也就遵行一食法,一天之中只吃一点点的副食品,吃过离位之后,便不能再吃了。因此在弟子中由营养不良而引起的病象,渐渐地,普遍地发生了。佛陀发现之后,便允许比丘们若有病者,可以数数食,可以吃饱。

  

  另有一年的秋天,比丘们得了风病,体质衰弱,并且生了恶疮。佛陀见了,便许比丘们有病者,可以吃十种营养品,那十种便是:

  

  酥──从牛出乳,从乳出酪,从酪出生酥,从生酥出熟酥,从熟酥出醍醐,而醍醐最为上药。今日的奶油,可与酥相近。

  

  油──《律摄》中说:油谓苣、

  、蔓、菁及木蜜等,并五种脂,如法澄滤。这五种植物的根茎及叶可以当菜吃,子则可以榨油。此土的豆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等,可与之相通。

  

  生酥──是从酪中提出,也是一种半流汁体,不是牛奶,不是奶油,也不是今日的奶粉。若要勉强比对,唯有与奶粉相近了,但总不是奶粉。

  

  蜜──蜂蜜。

  

  石蜜──是冰糖,也可说是一切糖的结晶体。白糖、黑糖(红糖)等皆可属之。

  

  第六种以下便是五种脂──五种动物油。

  

  但是这一方便开出之后,毕陵伽婆蹉尊者的比丘弟子们,法缘很好,居士们多以以上五种食物供养,使得比丘们受用不完,到处放置,弄得僧房之中,变成了堆栈仓库一样,因此受到俗人的批评。

  

  佛陀知道这一实情之后,便制出以七日为限的规定。接受以上五种食物之后,应在七日之内吃完,若吃不完,应该分给大家吃,到第七日终夜的明相出现时,如果尚未吃完,便应将所有的食物全部舍出,并在舍出食物以后,还是要犯堕地狱罪,必须如法忏悔。

  

  因为能够蓄藏七天,故也称为七日药,其余的食物,如果接受之后,时药应在时中食,过时不应食,非时药只能在一日一夜中食,第二天不应再食,不然,便成残宿食,犯堕地狱罪。

  

  上面说有病者,可受五种七日药,但到后来又有开缘,许可五种人受持七日药:行路人、断食人、病人、守护人、营作人。也就是说除了病人之外,凡是体力劳动的人,缺乏营养的人,都可以受用七日药的。

  

  再说尽形寿药,亦称尽寿药。这有尽人之寿,尽病之寿,尽药之寿的意思。有的人患慢性病,必须终身服药者;有的病不知何时能好,但未必拖至终身者;有的病必须要服下一定限量的药物之后才能根治者;也有施主只以限量限时供养药物者。吃到最后,均称尽寿。

  

  但尽形寿药,不是充饥的食物,它的规定,如《律摄》卷八中说:「言尽寿者,有其五种,谓根、茎、叶、华、果,……;又有五种粘药……、五煎灰药

  

  ……、五种盐药、五种涩物药……;斯等咸是举类而言,若更有余,用皆无犯。」凡是能够作药,一切丸散汤膏,一切咸苦酢辛,乃至灰土等,不是随意能吃愿吃的,凡是为治长时慢性病而处方的药物,均得称为尽形寿药。

  

  凡是接受七日药与尽形寿药,皆应作法受。现举受持尽形寿药的白词如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某病缘故,此某尽形寿药,为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对一比丘说三遍)

  

  八、鱼与肉

  

  鱼与肉,在小乘律中,每部皆有,并皆列为正食之一。在小乘律中,不许伤害畜牲,若故杀畜牲,乃至虫蚁,杀一命即是一波逸提,但是为了比丘不自炊煮,而是沿门托

  乞食,对于肉食也就不能禁绝。在《四分律》中规定,除了象肉、马肉、龙肉、人肉不得吃,其余的肉类,皆可吃,但有三个条件,称为三净肉:第一,若不见为我故杀者,可以吃;第二,若不闻为我故杀者,可以吃。第三,若不怀疑为我故杀者,可以吃。

  

  若见、若闻、若疑,随有一种,为我故杀,皆不应吃。也就是说,凡是我已知道,或者怀疑施主供养的肉食是特别为我而杀的,便不能食。

  

  在《楞严会解》中,又有五种净肉:不见、不闻、不疑、自死、鸟残(鸟兽相食而残余者)。

  

  《涅槃经》中又有九种净肉:五种同上;第六,不为己杀;第七,生干(自死而干者);第八,不期遇(不是预计而是偶然相遇者);第九,前已杀(非今因我而杀者)。

  

  正因如此,直到现在的南传小乘比丘,仍旧不避鱼肉的,西藏的喇嘛,也是一样。甚至佛在入灭以前,接受金工纯陀的最后一餐供养,也有人说那是吃的野猪肉。

  

  但到涅槃会上,迦叶尊者向佛建议:「世尊!食肉之人,不应施肉,何以故?我见不食肉者,有大功德。」佛陀随即赞叹着说:「善哉善哉!汝今乃能善知我意,护法菩萨,应当如是。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又说:「善男子,夫食肉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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