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阿毗达摩·清净道论 14· 说蕴品▪P8

  ..续本文上一页  (受蕴等)与色同样,而受等亦于觉受的特相等集聚起来为受蕴等,并非于受等之外另有受蕴等。

  其次于过去等的分别,这里亦依相续及刹那等而知有受的过去、未来、现在的状态。此中:先“依相续”说即属于一路线、一速行、一等至所摄的受及于一种境而起的为现在;在以前的为过去,在以后的为未来。次“依刹那等”说,即属于(生、住、灭)三刹那所摄的、及在前际后际的中间而行自己的作用的受为现在;在以前的为过去,在以后的为未来。

  “内外”之别,当知亦依个己等而说。

  “粗、细”之别,当依种类、自性、人、世间及出世间而知,即如《分别论》所说“不善受为粗,善及无记受为细”等的方法。

  (一)先就“种类”说:不善受,因为是有罪行之因,是烦恼热苦的状态,是不寂静的习惯,所以比较于善受则为粗;又因为是有造作故,是有(为结果而)努力故,有取得异熟故,是烦恼热苦的状态及有罪之故,比较异熟无记受则为粗;只因为是有异熟,是烦恼热苦的状态,是障害及有罪之故,比较唯作无记受则为粗。其次善受及无记受,恰恰与上述相反,所以比较不善受则为细。又善与不善二种受,因为有造作,有努力,能取异熟之故,比较二种无记受又为粗。恰恰与上述相反的二种无记受,比较彼等(善、不善受)则为细。如是先依种类而知粗细。

  (二)“依自性”说:苦受、因为无乐、不静、烦扰、恐怖及为他所克胜之故,比较其他(乐、舍)二受为粗。其他的(乐、舍)二受,因为是乐、是寂静、是胜、是适意及中庸之故,比较苦受则为细。其次乐与苦的二受,因为不静,烦扰及明了之故,比较不苦不乐受则为粗。那(不苦、不乐受)恰恰与上述相反,故比较前二者为细。如是当依自性而知粗细。

  (三)“依人”说:不入定者的受,因对种种的所缘而散乱,故比较入定者的受为粗。与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则为细,如是当依人而知粗细。

  (四)“依世间及出世间”说:有漏的受为世间。那有漏受,因为是起漏之因,是为瀑流所流,为轭所轭,为缚所缚,而至取着及杂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故,比较无漏受则为粗。而无漏受与此相反,故比较有漏则为细。如是当依世间、出世间而知粗细。

  这里以种类及自性等的分别,应该注意避免其(粗细的)混杂。虽然与不善异熟身识相应的受,依种类说,因无记故为细,但依自性(人、世间、出世间)等说则为粗。即如这样说:“无记受为细,苦受为粗。入定者的受为细,不入定者的受为粗。无漏受为细,有漏受为粗”。亦如苦受所说,而乐受等依种类说虽为粗,依自性等则为细。因此依种类等没有混杂,当知诸受的粗细不混。即所谓:无记受依种类说,则比较善与不善为细。可是这里不应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别说:“什么是无记?它是苦受吗?乐受吗?它是入定者的受吗?是不入定者的受吗?它是有漏受吗?它是无漏受吗”?其他的一切处也是这样。

  更依这样的语句:“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较,而知受的粗细”,甚至于不善等中,嗔俱受,因为如火烧自己的所依(心依处)一样,故比较贪俱受为粗;而贪俱受则比较为细。于嗔俱受中,亦以决定有者为粗,不决定有者为细。于决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为粗,余者为细。于劫住者的受中,亦以无行的为粗,有行的为细。其次于贪俱的受,与见相应的为粗,余者为细。于见相应的受中,亦以决定、劫住、无行的为粗,余者为细。总之,不善的受,能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粗,产生少异熟的为细。善的受,则产生少异熟的为粗,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细。还有:欲界的善受为粗,色界的为细;无色界的受更细;出世间的受再细。于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为粗,戒所成的为细;修所成的更细。于修所成受中,有二因的为粗,有三因的为细。于三因的受中,有行的粗,无行的细。于色界善受中,初禅受粗……乃至第五禅受为细。于无色界善受中,空无边处相应受为粗……乃至非想非非想处受为细。于出世间善受中,须陀洹道相应受为粗……乃至阿罗汉道相应受为细。同样的,关于各地的异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等、有漏等的方法,与所说的受中一样。

  依处所说,地狱的苦为粗,畜生界的苦为细……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为细。犹如苦受,而乐受亦宜就一切处类推而知。

  依事物说,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粗,由胜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细。

  次依“劣、胜”的分别,当知那粗的受为劣,而细的受为胜。

  其次关于“远、近”之句,在《分别论》曾作此等分别:“不善受与善及无记受隔远;不善受与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为是不同分,不相合,不类似,故与善及无记受隔远;同样的,善及无记受与不善受隔远。其他一切类推

  可知。不善受,因为是同分,类似,故与不善受接近。

  这是详论受蕴的过去等的分别。

  (2)(关于五蕴的抉择说)对于与诸受相应的想等(三蕴),亦当以同样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这些,更应该:

  为了欲于诸蕴而得种种智,

  一以次第,二差别,

  三不增减,四譬喻,

  五以二种的所见,

  六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当知此等正确的抉择。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断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次第,以及说法的次第等种种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罗蓝,

  羯罗蓝后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见舍断法,以修舍断法”,此等是“舍断的次第”。“戒清净……心清净”,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是“地的次第”。“四念处,四正勤”或“施说、戒说”,此等是“说法的次第”。

  于此等之中,先说这里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为诸蕴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罗蓝等那样确定前后的。舍断的次第也不合,因为善与无记应不舍断之故。行道的次第亦不适合,因为不善不可作为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适合,因为受等是包摄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说法的次第是适合的。即世尊对不分别五蕴而起我执的应该化导的人,欲令他们脱离我执,为示(五蕴)积聚的区别,并欲使他们获益及容易了解起见,故最初对他们说眼等之境而较粗的色蕴。其次说有觉受于好与不好的色的受,有觉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说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说由于想而行作的行。最后说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为彼等之主的识。如是当知先依次第而抉择。

  (Ⅱ)“以差别”,即依蕴与取蕴的差别。什么是它们的差别呢?“蕴”是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是有漏与取着的对象,所以是差别说的。即所谓:“诸比丘!我对你们说五蕴及五取蕴,汝当谛听。诸比丘,什么是五蕴?诸比丘!那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色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识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蕴。诸比丘,什么是五取蕴?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色取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或近的,有漏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识取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取蕴”。

  在此经中:受等是有无漏的,而色是没有无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义,是适合于蕴的意义,故说为蕴;此色由于聚义及有漏之义,则适合于取蕴,故说为取蕴。可是受等在蕴中说是无漏的,在取蕴中说是有漏的,在这里的取蕴,当知是“取着之境的蕴为取蕴”的意义。然而在这里(清净道论)是把此等(蕴、取蕴)一切总括一起而单说为蕴的。

  (Ⅲ)“以不增减”,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一)于各种的有为法中,依其同分及总括为一起的方面说: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如是想等也一样。所以说“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于我与我所执的对象中以此色等五种为最上,即所谓:“于现存的色中,由于取色而住着于色,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于现存的受中……想中……行中……乃至识中,由于取识而住着于识,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所以说“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关于其他所说的戒等的五法蕴,他们都包摄于这行蕴之中。所以说:“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如是当知依不增减而抉择。

  (Ⅳ)“以譬喻”,色取蕴如病院,因为它是象病人的识取蕴的基地(所依),门(根),所缘(境),有住所的意义之故。受取蕴,因起苦痛之故如病。想取蕴,因为由于欲想等而起与贪等相应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蕴,因为是受的病的因缘,所以譬如不适当侍病。如经中说:“受是为觉受性而行作”;即是说“因为行了不善业,积集起来,故成异熟报,生起苦俱的身识”。识取蕴,因为不脱离于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蕴,又如:牢狱、惩罚、犯罪、惩罚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当知以譬喻而抉择。

  (Ⅴ)“以二种所见”,即以简略及详细的二种见,为这里的抉择。(一)“简略”,即如毒蛇喻经中所说的道理,当见举剑的敌人为五取蕴;在重担经所说的,应见重担;于说食经中所说的,应见食者;于阎摩迦经中所说的,应见无常、苦、无我、有为及杀戮者为五蕴。(二)详细,即应视色如泡沫聚,因为不能捏成之故。视受如水泡,因有暂时之乐的缘故。视想如阳焰,因为幻象之故。视行如芭蕉之干,因无真实心髓之故。视识如幻,因为欺诈之故。再特别详细的说:内部的色,虽极优美,亦当视为不净。视受为苦,因为不离三苦之故。视想与行为无我,因为它们不能受制之故。视识为无常,因为是生灭之法的缘故。

  (Ⅵ)“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简略与详细二种而见者,成就利益,而知抉择。即先以简略而见五取蕴如举剑的敌人等,则不为诸蕴所恼害。

  次以详细而见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则不会于不真实而见为真实。更就五蕴特别地说:

  (1)见内色为不净者,则善知段食,能于不净之中而舍断于净的颠倒,超越于欲流,解除欲的轭,以欲漏而成无漏,破除贪欲身系,不取于欲取。

  (2)见受为苦者,则善知触食,能于苦中而舍断于乐的颠倒,超越于有流,解除有的轭,以有漏而成无漏,破除嗔恚身系,不取于戒禁取。

  (3)见想、行为无我者,则善知意思食,能于无我中而舍断我的颠倒,超越于见流,解除见的轭,以见漏而成无漏,破除以此为真实住着的身系,不取于我语取。

  (4)见识为无常者,则善知识食,能于无常中而舍断于常的颠倒,超越于无明流,解除无明的轭,以无明漏而成无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系,不取于见取。

  因见五蕴是谋杀者,

  它有这样大的功德,

  智者呀!

  当见五蕴是杀戮者。

  为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成了第十四品,定名为蕴的解释。

  

  

《阿毗达摩·清净道论 14· 说蕴品》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