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可能,而不加审慎者,误杀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为痴狂心乱、痛恼所缠,不由自主而杀人者,无犯。
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杀非人是很少见闻的,
杀人总不是寻常事,若非屠夫,也不会天天杀猪宰羊,我们最易犯的杀生戒,乃是对于虫蚁之类的旁生动物。
有人写信问我:住宅内如有虫蚁,应当如何处置,打扫时,必定会伤杀一些,那样的伤杀,算不算是破了杀生戒?或者命仆役打扫,仆役于打扫时,伤杀了虫蚁,是否会构成教他杀生的罪责?或者归咎于虫蚁的业报所致?这实在是个大问题,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资生财物,不得不驱除虫蚁侵蚀,为了护持戒体的清净,又不得故意杀伤虫蚁。不过,有损于人的虫蚁,是必须驱除的,驱除之时,则不得存有伤杀之心,应该小心为之,如已尽到护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误杀误伤之者,应该自责于心,生悔意,发悲愿,愿其投生善类,愿其终将成佛,庶可免以杀生之罪。这在律中是有根据的。《十诵律》卷十一,记载佛陀亲自为僧伽的床褥除虫(大正二三 • 七七下);《十诵律》卷三十七,因为浴室之中,湿热生虫,佛说:“应荡除令净。”(大正二三 • 二七○下)。但是,最要紧的工作,乃在于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虫蚁,经常保持乾燥清洁,破损了的,立即修补,墙脚壁孔,要填平塞满,容易生虫 的所在,在尚未生虫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虫;如在生虫之后,为了持戒,便应小心驱除而不得使用药物来残灭。否则的话,杀一虫,得一下可悔罪,杀千万虫,即得千万下可悔罪!但要求得杀戒的绝对清净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谓“初果耕地,虫离四寸”。凡夫是办不到的!
由于戒的持犯,全在于心,故对杀虫的罪责,分别六句:有虫有虫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虫有虫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无虫有虫想,方便小可悔罪;无虫有虫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虫无虫想,无犯;无虫无虫想,无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虫蚁,瞋心打者皆得罪。
在此,读者可能尚有一个疑问,即是守持杀戒,是否必须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制,并无素食的要求。不食鱼肉,乃是大乘菩萨戒的规定,持五戒的不杀生,不得亲自杀生,不得劝他或教他杀生,故自不得屠杀鸡鸭鱼虾,如果买食已屠好的内类,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当然,如能发心素食,那是更好了。素食是汉文系的大乘佛教的美德,素食乃是戒杀精神进一步的具体表现,故希望受了五戒的人,最好能够茹素,否则自亦无妨。
第四节偷盗戒
盗戒如果详尽的介绍,乃是五戒之中最最繁复的一戒,我们在此,只能明其大要。
盗是偷盗,不与而取的行为,便称为偷盗。
盗戒的毁犯,也有轻重之别,具备六个条件,便成不可悔罪:
一、他物——他人的财物。
二、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
三、盗心——起偷盗的念头,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
四、兴方便取——假借种种方法,达成偷盗目的。
五、值五钱——所盗之物,价值五个钱。这是佛陀比照当时印度摩羯陀国的国法而制。国法偷盗五钱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盗五钱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五钱究有多少价值,殊难衡定,惟据明末读体大师考核,相当于三分一厘二毫银子;又据蕅益大师研究,则为八分银子。
六、离本处——将所盗的财物,带离原来的位 置。但此中包括移动位置、变动形状、变更颜色等等,凡是以盗心使物主生起损失财物之想者,皆称离本处。
不论是自身不与而取,教人不与而取,或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的财物,皆为偷盗;获得五钱以上的赃物者,即成不可悔罪。
如果物主不同意,不论用什么手段,骗取、窃取、强夺、霸占、吞没,凡具以上所列的六个条件者,皆成重罪不可悔。除了合理的利润(五戒优婆塞除了不得渔猎、酤酒、屠宰、贩毒、走私、卖淫、赌博等的恶律仪之外,可以贩卖,也可以耕作),不得谋取他人的财物。
无论是地面上、地面下、水面、水中、高处、低处、树上、空中、动物、植物、矿物、行动中的、静止中的一切财物,不论是国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只要有其所属的主权者,皆不得偷盗。除非是无主系属的粪扫物(拉圾类的抛弃物),取之无罪。试举数例:
如果以盗心盗人,担人置肩上,两足离地,犯不可悔罪;盗心拐骗,使人行过两复步,亦不可悔罪。
如果以盗心偷盗牛羊驴马等四足动物,以绳牵引,行过四复步,即犯重罪不可悔。
水中有木筏,盗心留其一部分,使之离筏落后,值五钱即犯不可悔罪。
水中物盗心取离水面或使沉水底,值满五钱,成不可悔罪。
空中有主的鸟,衔他人之物去,盗心期待,犯中可悔;盗心夺得值五钱,犯不可悔;若有野鸟衔物飞去,盗心期待,犯不可悔;盗心夺得,犯中可悔(此非以物得罪,而以盗心结罪)。
盗心取舍利,犯中可悔(因舍利不能以价值计算);恭敬心取舍利者无犯(舍利在律中及《阿含经》中的原义是尸骸,今所相传,皆以焚化尸骸所得的坚固子称为舍利子)。
经卷法器,一切三宝用品,庄严财物,皆不得盗,若盗值五钱,皆犯不可悔罪。
一切税,不得偷漏,若漏税,值五钱成不可悔罪。其中包括各项国家法令所规定的税捐,乃至今日的邮件,在印刷物中夹带书信,或以印刷物达成传递书信的目的,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现款,皆算偷税,皆犯盗戒,满五钱,成不可悔罪。
弘一大师善于书法,向他求墨宝的人很多,有一次他的在家弟子寄他一卷宣纸,请他写字,但他 写完所要写的字,尚有宣纸剩余,他不知如何处理,为了不犯不与而取,他便写信询问那位在家弟子。从此可以见出弘一大师持戒的谨严了。但是生活在今日的社会里,能够不公开的窃盗与走私,已算好人了,至于要绝不苟取分文的非分之财者,实在很难。所以,要想守持盗戒清净,并不容易,在十法界中,也惟有佛才是究竟持戒清净的人,到了小乘初果,始能永断故盗。
再说,盗戒的范围,也包括损坏他人的财物在内,这是所谓“损人不利已”的恶作剧,如果存心使他人蒙受财物的损失,不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造成损坏的事实,所损财物若值五钱,即得重罪不可悔。
盗戒的轻重分别是这样的:资值五钱或过五钱,重罪不可悔;盗不足五钱,中罪可悔;作偷盗方便而未达成偷盗目的,下罪可悔。漏税或损坏,罪责与偷盗同科。
依佛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如饥饿、疾病、天灾人祸、孝养父母、供给妻儿等,而行偷盗,若行偷盗,一律成罪。如有困难,可以求乞,受人布施者无罪,借而不还者,犯盗罪。
但是盗戒之中,也有开缘: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得到对方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将同意而取;暂时借用而取;以为他人之所抛弃而取;或因痴狂心乱痛恼所缠而取者,无罪。第五节邪淫戒
除了夫归之间的男女关系,一切不受国家法律或社会道德所承认的男女关系,均称为邪淫。
《圆觉经》中说:“若诸世界,一切种性:卵生、胎生、湿生、化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大正一七•九一六中)可知众生的存在,皆由淫欲而来,若要凡夫众生,皆断淫欲,那是不可能的事;众生修证至三果阿那含位,始得永断淫欲;修禅定而入初禅以上,始能伏住淫欲;欲界众生,虽至第六天,仍在淫欲中。所以淫欲的烦恼,在人类世界是很难戒绝的。佛陀设教,固然盼望一切众生皆能离欲,但此终属不可能的事,所以巧设方便,在家弟子,允许有其正当的夫妻生活。
事实上,人间的安立,端在男女夫妻的和合,正常的夫妻生活,不会带来社会的悲剧;男女问题之 为社会造成悲剧,都是由于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而来,如果人人安于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我们的新闻报道中,便不会发现奸杀、情杀、强奸、诱奸、和奸以及破坏家庭等等的字眼了。为了造成人间的和乐,佛陀为在家的男女信徒,制定了邪淫戒。
邪淫戒以具备四个条件,成重罪不可悔:
一、非夫妇——不是自己已经结 婚 的妻子或丈夫。
二、有淫心——乐于行淫,如饥得食,如渴得饮。否则便应如热铁入体,或腐尸系颈。
三、是道——须于口道、小便道(阴道)、大便道行淫。
四、事遂——造成行淫的事实。男女二根相接相入如胡麻许,即成重罪不可悔。
若五戒信士,除了妻室以外,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的三处(即口道、阴道、大便道)行淫;或于人男、非人男、畜生男及黄门(阉人及阴阳二性不全人)的二处(口道与大便道)中行淫;人二形(有时变男有时成女者)、非人二形、畜生二形的二处行淫,犯重罪不可悔;两身和合而未行淫,即行中止者,犯中可悔罪;发起淫心,而未和合者,犯下可悔
罪。除女性的三处男性的二处,于其余部分行淫,罪皆可悔。
于熟睡中的女性三处男性二处行淫,亦犯重罪不可悔。
于死女性的三处死男性的二处行淫,若死尸未坏或多半未坏者,亦犯重罪不可悔;若死尸半坏、多半坏,一切坏,乃至于骨间行淫者,中罪可悔。
一切方便而未行淫者,皆犯下罪可悔。
在《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说:“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同值)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大正二四 • 九四三上)这是说,受了五戒的在家信士,给钱嫖妓,不为犯戒。此乃由于印度是热带民族,对于男女关系,非常随便。男人嫖娼妓,是普遍寻常的事,所以不禁,但在大乘菩萨戒中,若非地上的菩萨,为了摄化因缘者,不得有此行为。即在今日中国人的习俗观念中,狎妓而淫的行为,断非正人君子的榜样。我们既然信佛学佛,并且受了五戒的人,自亦应该视为邪淫了。
今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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