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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正理论释(任杰 藏译汉)▪P6

  ..续本文上一页明佛说无生是了义。

  丙一、明讲说真性之次第分三:一、正明次第;二、观察违越次第之过失;三、对治彼过。

  丁一、正明次第

  论曰:于求真性者,初说一切有:通诸义无贪,然后说寂灭。

  问日:设若一切都是虚妄,世尊岂不应当唯说胜义法,何必说虚妄法耶?答曰:虽是虚妄,若有需要,则应当说;虽是真实,若无需要,则不应说。所以论说对于寻求通达真性的弟子,师长应善巧成办众生的义利,及从利他心出发,在最初应当说蕴处界一切法有。如佛说“婆罗门!一切法者,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有也是观待而有,非有自性。如观待长成立短,依色等成立蕴,从灯生光明,观待因建立果。 一一果具有众多缘故, 一一缘又有无边的因缘,法若生时必须要由众多精勤造作,法若坏灭则无需精勤造作而自然消失。若先通达如是诸义,并且欲弃舍贪爱生死,我贪轻松微薄——无贪,然后于此补特伽罗乃应宣说寂灭甚深空性,并非先说。

  丁二、观察违越次第之过失论曰:不知寂灭义,但闻空性声:不修福德业,损害彼劣夫。

  若诸圣者,于福非福业不作倒还应理。但是,诸未通达真性者,最初不知寂灭空性义,中间但闻空性之名声,则以为空性即是“顽空”,从而便损减业果,不修福德善业,彼等卑劣士夫当受损害,因为专行不善故,名卑劣士夫。

  丁三、对治彼过

  论曰:说诸业果有,众生亦真实:了知彼体性,然后脱无生。

  为了永断以上所说的过失,故世尊最初说诸善不善业,及苦乐异熟果报是有,以及受用果的众生亦真实有。其次说了知彼业果体性空的道谛,然后才说由彼道谛所得的无自性生的灭谛。初二句是说苦集谛,后二句是说灭道谛。是故宣说真实性者,应当善巧次第。若以为有大利益,及有相似的利他心,最初就说空性,当犯自己所受的菩萨戒根本罪,并且也损害他人故。所以诸大车师,对颠倒次第说法者, 一切时处都行遮止。就胜利来说,见道比资粮道的利益大,但不能先生见道故。又就六度来说,也应先生慧度了。至于有些怖畏空性,也是深信业果以后而生起怖畏的。如果先说空性,则有些不信业果,故不生怖畏,并且认为相信业果犹如数兔角之花纹是唐劳无功的,对于空性固然生起欢喜,但是他便认为不须作断除不善法的苦事故。

  丙二、明佛说蕴等是有需要分二:一、正说;二、引证成立。

  丁一、正说

  论曰:诸佛随需要,而说我我所:蕴处及界等,亦随需要说。

  佛陀虽然永断一切萨迦耶见,但是,诸佛随顺有需要的原因,作为所化众生通达无生的方便,而说我及我所、蕴处界等,亦密意说名言中有。如是譬喻,为了作通达真性之方便。是故是由随需要而说。

  丁二、引证成立分二:一、引理成立;二、引教成立。

  戊一、引理成立

  论曰:说大种色等,正属识中摄:了知彼当离,岂非邪分别。

  经中说有因色四大种,及果色十一(2)等,只是在以无明为体的识前现起为有,否则不能建立为有。故大种等是正属于识的范畴中所摄。由于了知彼无明识是无自性地生,则对于大种认为实有之执即当远离。因此彼等岂非是不正的邪分别耶?应是邪分别。总之,四大种等是无自性,因为它是依因缘所生故,离开现起则不能建立外境有,否则石女儿亦应成为有的了。过:说的能取行相是有耶,抑无耶?若有能取行相,亦应许有所取行相,由许有缘内和缘外二分,故应许有自证分;若无能取行相,则不应许有所取行相。答曰:既然成立识了别境,则已成立唯了别义,如果为了成立了别义,而又观察由自了别,或由他了别,则不合理,否则识亦应成色法。譬如以灯照瓶(3)。

  戊二、引教成立

  论曰:唯涅槃真实,是谱佛所说:谓余非颠倒,智者谁分别。

  经中世尊说“诸比丘!唯此一法微妙真实,即此涅槃是不虚妄法”。这说明唯涅槃胜义谛唯一真实,这是诸佛所说的,是故破除以外,谓“余蕴等非是颠倒虚妄义气诸善巧二谛差别的智者,谁起这样的分别?这种分别不应道理。

  丙三、明佛说无生是了义分三:一、由无明显现故无自性;二、随无明起灭故无自性;三、生住灭三观待因而有故无自性。

  丁一、由无明显现故无自性

  论曰:何时意动摇,尔时魔行境:若于此无过,有何不应理。

  何时由于非理作意,意识随境动摇;尔时即有障碍圣者智慧命根等六种差别(4)。这就是无明魔的行境,因为被无明魔所自在故,若是现起无生,则于此现证无生者,无有如前所说的过失,有何不应道理耶?因为现证无生,即远离魔境故。

  丁二、随无明起灭故无自性分二:一、明随无明生起;二、明无明灭则还灭。

  戊一、明随无明生起

   论曰:世间无明缘,是佛所说故;,此世谓分别,有何不应理。

  世间——五取蕴,是由无明为缘而有,故成立有无明的缘。因为佛说:“由无明为缘而有行,由行为缘而有识。”故此世间谓是唯由分别假安立,有何不应理耶?如龙树《宝曼论》云:“若种子本妄,所生云何真。”

  戌二、明无明灭则还灭

  论曰:无明若灭时,行等亦当灭;无明妄分别,如何不了知。

  如近光明,暗则消灭,由于生起明智,无明若灭时,则诸行等亦当消灭。所以唯从无明痴暗而起虚妄分别,此义如何不能了知。因为现见无翳之眼远离毛轮故。

  丁三、生住灭三观待因而有故无自性

  论曰:谱法因缘生,无缘则不住;无缘故即灭,如何计彼有。

  诸有为法的生,是依因缘而生,即生是观待因而有。若无有能住的缘,则不能住,所以住也是依缘而有。若住的缘尽时,彼即无有故,则当即灭,所以减也是依住的因尽为缘而有。因此,如何计彼有自性耶?若有自性即不可能再转变为他事故。

  乙三、观察执蕴之过失分二:一、建立前导;二、正明过失。

  丙一、建立前导分三:一、他部说有自性毫不为奇;二、自部说有自性极不合理;三、此等建立应理。

  丁一、他部说有自性毫不为奇

  论曰:设若说有师,执法为实有:安住自宗道,于彼毫不奇。

  设若数论师说有三德(5),胜论师说极微是常,这些说实有的诸师,执诸法为实有者,这对他安住自己的根本宗派之道,并无相违之处,所以于彼说实有毫不为奇。因为世间没有的事,若见到了,这倒是希奇的。但是此事是没有的,这种没有是符合规则故。

  丁二、自部说有自性极不合理

  论曰:依止诸佛道,说一切无常:兴诤执实有,彼极为希奇。

  凡是依止诸佛之道,许是缘起所生,说一切有为法是无常的毗婆莎师、经部师和唯识师,对于说一切法空的中观师,妄兴诤论,执一切有为法宝有者,这倒是极为希奇了。此中“希奇”二字是贬语,而非赞词。如像对不堪敬礼的而说敬礼一样。

  丁三、此等建立应理

  论曰:于此彼随一,观察不可得:诤论此彼实,智者谁肯说。

  承认缘起依止诸佛之道,于此色法或彼受法随一,若以正理观察时,少许自性亦不可得。若自性不可得,则不能为他演说,不能演说而兴诤论,谓“此色法或彼受法宝有,此自宗或彼他宗实有”,智者谁肯这样说耶?因为这样说法是不合道理的。

  丙二、正明过失分四:一、明实事师离解脱道被见流所漂;二、明彼见为无义利之因;三、明执实有则不能断除烦恼:四、明于境笼挂碍与不挂碍的差别。

  丁一、明实事师离解脱道被见流所漂分三:一、明他部为见所夺;二、明自部为见所夺;三、明说空性师则与彼相反。

  戊一、明他部为见所夺

  论曰:诸有不依止,执我或世间:呜呼是被常、无常等见夺。

  数论师诸有人等,不依止因缘,而执我或者常有自性,或世间五蕴有自性,然彼等我或世间是有变耶,抑无变耶?设没有变坏,则成说常;若变坏则成说断。呜呼是悲悯词,因为彼已被常与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等见所劫夺,即是为彼见等所自在故。此义或者是说有部诸师等,于如影像本无自性之五蕴而假安立我名,却执心有自相,而建立为我,由是彼等即被见流所漂,因为心有自性,若有变坏即成断,不变坏即成常云。师长说:于二释中前释为善。

  戊二、自部为见所夺论曰:许诸法缘生,又许实有性:常等过于彼,如何不生起。

  如许诸有为法是依因缘所生,又许实有体性,因此,常见等过失于彼如何不生起?应当生起,因为许有自性的有为法,若变坏,即成断见,不变坏,即成常见。

  戊三、明说空性师则与彼相反

  论曰:许谱法缘生,犹如水中月:非真亦非无,不由彼见夺。

  中观师许诸法依因缘所生,犹如水中的月影,既非是真实,亦非毕竟无。彼许显现而无自性,这就不为断常见所夺了。因为他不许诸法少许的自性故。因此,诸依因缘所生者,则远离自性有和毕竟无,因为许诸法如影像。如圣提婆(6)云 “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这就是说,柱等若有自性,即对于彼等事不须精勤造作,会自然而有;若是毕竟无,那造作彼等事则成唐捐,并不是说,若有不须造作,若无不能造作。

  丁二、明彼见为无义利之因分二:一、正说;二、遮彼见之规则。

  戊一、正说

  (6)见《四百论》第十一品。

  论曰:许诸法实有,当起贪嗔见:受剧苦暴恶,从彼起诤端。

  若许诸法是实有者,决定当起爱自宗之贪,及打击他宗之嗔为因的见。由于所感异熟极难忍受,故名受剧苦。由于难得出离,故名暴恶。即从彼见而兴起欲巩固自宗和消灭他宗之诤端。

  戊二、遮彼见之规则分二:一、略示;二、广说。

  己一、略示

  论曰:彼为诸见因,无彼惑不起:故若褊知者,见惑皆蠲除。

  彼执有为法实有,即是为前际和后际等诸见之因。又依止诸见,生起贪爱自己的见而兴骄慢,于他起嗔,以及出生一切愚痴暗昧。上面是流转,以下当说还灭。若不执彼有为法实有,贪嗔等惑则不生起。是故若知彼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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