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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死亡 第一章 第二节 佛教业报论▪P2

  ..续本文上一页生者)、法界缘起(由上可知如来藏体为真如,若更有所生即非真如;而如是一切万法为由一如来藏变现者,则论其万法互相融通,可为一大缘起)。缘起理论缜密细致,而此处所指的就是第一种业感缘起,故称之为业缘。

  

  三、业果

  业果就是指行为的必然结果。业就是行为,有了行为之后,就必定会有相对应的结果出现,这就是业果。如《大佛顶首楞严经》卷四说:“唯杀、盗、淫三为根本;以是因缘,业果相续。”[6]《义林章》卷二也说:“断见众生,不信后世善恶业果。” 《杂阿毗昙心论》卷一说:“三恶道是不善业果,人天是善业果。”[7]三界六道之中的一切行为,都离不开恶业和善业,善业和恶业的因缘成熟之后,那就感召了三界之内的各种“果实”了。所谓“有因有缘世间生,有因有缘世间灭。”

  一般来说,业,就是指善行和恶行;果,即由善恶行为所感召的人、天、鬼、畜等六道之必然结果。此外,业与果的关系就是彼此相接相续的,业包括业因与业缘,果包括业果与业报,简而言之为因果,因果相似相续,生生不息,无穷无止。相似故不常,相续故不断,不常不断正是佛法的中道正观,也是佛教宇宙生成论的基本模式。

  至于《新译仁王经》卷中所说之“三有业果,一切皆空。”则是从更为高远的角度来看的。三有就是指欲界、色界、无色界的三界。所谓“三界若空花,毫无真实者。”六道之中,一切有为造作之业都是无常苦空的,诸行无常,是生灭法,只有解脱生死之后,所得到的清净圣人之果,才是真实不虚,寂灭安乐的。所以,佛法中的终极目标就是解脱一切业的束缚,所谓“佛是无业行人”,这里的“无业”是指无善恶相对的有为造作,和感召三界的染污之行为。

  因此,从圣人的角度来看,凡夫的一切行为都离不开善与恶,都是属于染业,而圣人的一切行为则都是超越了有为法之善恶的,都是属于清净的业。那么,圣人的各种果位,也就都是净业之果了。

  从前面的三种业因(恶因、善因、净因)可以看出,修行者和觉悟者,在善因、净因的基础上,通过对福缘、善缘、法缘和净缘的珍惜把握和升华,就能够得到圣人的果位,这是毫无疑问的必然之理。“业果不虚”,其理在此。

  由于一切行为都会形成其自身的相应结果,因此行为人就会对这些结果有了直接的受用,这就是所谓的业报了。

  

  四、业报

  业报就是指行为所发挥的直接受用。业果是从形成了客观的事实来说的,而业报则是从形成了主观的感受而言的。感受有苦受和乐受之别,所以《成实论》卷八〈三受报业品〉指出善业得乐报,不善业得苦报。如果从受报的时间早晚来看,一般有三种情况,即是现报、生报、后报。如《成实论》卷八〈三报业品〉说:“若此身造业即此身受,是名现报;此世造业,次来世受,是名生报;此世造业,过次世受,是名后报,以过次世故名为后。”[8]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无报”,指有情众生造作了不善不恶(无记)之业,不引生苦乐之业报,故称之为无报。

  从业因到业报,其间必须具备业缘和业果,就在业报方面,还有总报、别报,乃至依报、正报之分。总之,我人身心世界的存在,必定是由其相对应的行为之内在动力、外在条件及其最终结果而来,所以佛法就以此行为的因、缘、果、报来说明宇宙人生等,各种现象的相互依存关系。

  当我们彻底认清了这种“业果缘起”依存关系的时候,就会对自己的人生充满希望和憧憬!因为在尚未感受到果报现前的时候,一切努力(抓住机遇,创造条件,改善业缘)都显得极有价值,丝毫都不会落空。哪怕是在临终最后一口气的时候,都可以改变将来的结果和受用。

  所以,佛教业报论就是切切实实的“行为负责论”。经云:“勿以善小而不为,滴水虽微,渐盈大器;勿以恶小而为之,刹那造罪,殃堕无间。”由是观之,佛教业报论岂非全面积极、努力向上、充满奋斗力之人生观乎?于佛教临终关怀的思想观点上,尤其看出这种争分夺秒地爱惜生命、改良生命、升华生命而不懈精进的大无畏精神。

  然而,佛教业报论在时间上,牵涉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而此过去世和来世之有无,又是凡夫众生一个重大的生死之谜,故须进一步来讨论佛教轮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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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见《大正藏》卷十二,第585页中。

  [2] 见《大正藏》卷四十三,第521页中。

  [3] 花报:又作华报。花开在结果之前,所以“花报”乃对后得的“果报”而言。譬如人为获得果实而植树,除正得其果实之外,兼可得花,是为花报。众生植善恶之业因,由此业因正得之果为果报(又作实报、正报),果报之前所兼得的种种状况,就称为花报。如以不杀为业因,因之而得长寿,就是花报;远感涅槃之果,则为果报。又如以念佛修善为业因,往生极乐世界为花报;后证大菩提则为果报。

  [4] 见《大正藏》卷十四,第539页中。

  [5] 见《大正藏》卷九,第2页下。

  [6] 见《大正藏》卷十九,第120页中。

  [7] 见《大正藏》卷二十八,第879页上。

  [8] 见《大正藏》卷三十二,第297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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