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因缘而生起的,并无一法是自然而有。因此,一切法只是因缘的运转(唯行)、只是五蕴(唯法),其中完全没有“我”、“有情”、“命者”、“生者”是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者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这是说在整个损害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无我唯法”。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于诸怨害悉能堪忍。”
这一句是说,依唯法想而安忍怨害之理。
菩萨这样合理地正思惟之后,便能舍弃认为损害者有真实自我的想法,而安住在唯法想当中(即内心安住于怨敌只是因缘所生之法的观想中,只见由诸法引起诸法,其中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依靠唯法想,菩萨对一切怨害都能安忍,即受到怨敌伤害时,都能不动嗔心。
水三、摄义
邪见者说:对损害者理应嗔恨,因为他以意乐为先,然后生起加行而遮止我的安乐,让我产生痛苦。
答:不决定!因为不论他是有自在而损害你,还是无自在而损害你,嗔恨他都不合理。
第一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经观察之后,发现对方并非真有自在而损害你。
理由是:各种因缘聚合之下,怨敌便对你产生了嗔恚的意乐;有了嗔恚意乐,就会引起嗔恚的加行;以嗔恚加行,就不自在地产生害苦。反之,因缘不积聚,就没有害心;不生害心,就不会产生损害的加行;不生损害的加行,就不会产生损害之苦。因此,对方完全是被烦恼支配,犹如奴仆一般,毫无自在。
第二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他是毫无自在而损害你的。
理由是: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而作损害,则应努力帮助他脱离烦恼。譬如,孩子被魔困扰,不由自主地伤害母亲,母亲并不会憎恨孩子,只会努力让孩子脱离魔障。
以下再从两个角度观察“有情是无自在的”。
第一个角度:
【若诸有情能有主宰,皆应无苦,以此诸苦非所愿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够自主,就应该都没有痛苦,因为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缘故。
众生都不愿受苦,若有自在,则谁也不会去受苦,如此理应没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无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谁愿受刑罚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恼,这就说明有情都不自在。
第二个角度:
【又诸有情若为猛利烦恼激动,尚于最极爱惜自身而作损害,或跳悬岩,或以棘刺及刀剑等而自伤害,或断食等,况于他人能不损哉?】
而且,有情如果被猛烈的烦恼所激,尚且会损害自己最爱惜的身体,或者跳崖自杀,或者以荆棘、刀剑等自残,或者绝食等,更何况对其他人能不损害吗?
这是从无自在的作用上观察,烦恼发展到最猛烈时能导致自杀、自残,以重例轻,有情生烦恼时,更会伤害他人。
【应如是思,灭除瞋恚。】
应当依此思惟而灭除嗔恚。
对治嗔恚,要如理思惟——合乎道理地思惟,这就是修。
【《入行论》云:“一切皆他使,他主自无主,知尔不应瞋,一切如化事。”】
《入行论》说:一切有为法都是由因缘而生、受因缘支配,全无自主性,了知眼前的现象唯是因缘所生、全无主宰者后,对一切幻化的事物便不应生嗔。
比如,看到一个横眉怒目、拿刀来砍自己的影像,应当嗔恨吗?当然不应嗔。同样,眼前所见全是幻化的人、幻化的动作、幻化的表情、幻化的声音,又何必对之生嗔呢?
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说:“复次,菩萨知从久远已来,因缘和合,假名为人,无实人法,谁可瞋者?是中但有骨血、皮肉,譬如累墼,又如木人机关动作,有去有来,知其如此,不应有瞋!若我瞋者,是则愚痴,自受罪苦,以是之故,应修忍辱。”(菩萨知道,从久远以来,即对众因缘和合之法,假名安立为“人”,实际上并无实有的人我,所以该嗔谁呢?其中只有骨、血、皮、肉等,就像一堆积木。该嗔骨头吗?该嗔皮肉吗?该嗔毛发吗?还是这些堆在一起就该生嗔呢?又像机关木人的牵拉运动一样,此怨敌有去有来,有各种动作,你该嗔哪个动作呢?明白此理之后,就不应生嗔!如果嗔恨他,只是表明自己愚痴,让自己徒然造罪受报而已,所以应修忍辱。)
【又云:“故见怨或亲,为作非理时,谓此因缘生,思已当乐住。”】
又说:所以,见到怨敌或者亲友在作非理损害的恶行时,应想:这完全是由因缘聚合所生的如梦如幻的现象,其中没有任何主宰者。这样思惟之后,应当欢喜而安住。
【“若由自喜成,皆不愿苦故,则一切有情,皆应无有苦。”】
以所破、能破来解释此颂。
“所破”是主宰性,即第一句中“由自喜成”——由自己的意愿就能成办,即无论自己有何所求,都能由自己主宰而获得。这是说明并非随他缘自在,而是具有自主性。
“能破”是从反面推理:
倘若如此,由于谁都不愿受苦,则应成人人皆可按照自己的心愿而没有痛苦了。事实上,凡夫都深陷苦海之中,这就说明有情都是不自在的;更直接地说,有情均是随烦恼而转的。
【又云:“若时随惑转,自爱尚自杀,尔时于他身,何能不为损?”】
又说:如果有情随烦恼而转时,对自己最爱执的身体尚且会自杀,那时对他人的身体又怎能不损害呢?
木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嗔
【第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瞋者。】
“客现”与“自性”是一对。客现,即忽尔显现,如客人来访是暂时性的,过后客人还会离去,并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处是要观察:损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现或是有情的本性,该不该生嗔。
【损他之过不出二事,谓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应理,如不应瞋火烧热性。若是客现,亦不应瞋,如虚空中有烟等现,不以烟过而瞋虚空。应如是思,灭除瞋恚。】
损害他人的过失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伤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嗔恨他则不合理,就像被火烧伤,不应嗔恨本性是灼热的火焰。如果过失只是忽尔现的,也不应生嗔,就像虚空中忽现浓烟,唯一是烟的过失,不应以烟的过失而嗔恨虚空。应当如是思惟而灭除嗔恚。
譬如:吃黄连苦得咧嘴时,能怪黄连吗?黄连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脚被碎玻璃刺伤,能嗔玻璃吗?同样,如果损害他人是对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伤害性的人,那么有必要嗔怪他吗?
又如:厨房的墙壁被油烟熏黑,能怪墙壁不干净吗?应该责怪的是油烟。佛像沾染了粪便,能因为粪便不干净而嗔怪佛像吗?这显然不合理。同样,众生自性是佛,任何烦恼过失均是忽尔现的客尘障垢,如同空中忽尔现的云烟,若因有情忽尔现的过失而嗔恨他,则非常不合理。
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说,我们要想到众生自性是佛,若以嗔心相待,就是嗔恨佛陀,因此不可以嗔恨有情。而且,不但不应嗔恚,还要发心帮助众生净除客尘垢障。《宝性论》中说:“如是众生贪嗔等,烦恼缠中住佛性,大悲能仁见此已,善作摧毁垢障业。”
《宝性论》的教言极为深邃。有情众生的贪嗔烦恼犹如迷雾,遮蔽了自己光明彻照的佛性,却浑然不知,而且,对这些道理丝毫都不了知,完全是睁眼的瞎子。所以,大慈大悲的佛陀见到众生迷失在客尘烦恼中,即以各种善巧方便利益众生,让众生明白这些道理,而清净烦恼业障。
【《入行论》云:“若于他恼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则非理,如瞋烧性火。”】
《入行论》说:如果恼害他人是愚夫的本性,那么嗔恨他便不合理,就像嗔恨烧热性质的火焰。
火本身就是烧热性,所以不必嗔它,同理,若愚人的本性是伤害他人,对他生嗔也不合理。
【“若过是客来,有情性仁贤,若尔瞋非理,如瞋烟蔽空。”】
如果有情的本性仁慈贤善,他的过失只是忽尔显现的,那么嗔恨他们并不合理,如同本是云烟遮蔽了虚空,却去嗔怪虚空一样。
小结:
邪见者说:应当嗔恨损害者,因为他是故意损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为:损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该嗔他;而过失若是忽尔现,也不该嗔他。
前者成立,即:嗔他不应理,因为损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决定,因为损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无法改变,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烧伤,恨火是没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谨慎防火。
后者也成立,即:嗔他不应理,因为他损害人的过失只是忽尔现的。此因也决定,因为这是他忽尔现的过失,该嗔的是过失,并不是具过失的人。比如,虚空被云烟遮蔽,不应责怪虚空,而应归咎于忽尔现的云烟。
木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嗔
【第三,观其直间由何作损皆不应瞋者。】
此处观察的重点是作者,分为直接的作者和间接的作者(操纵者)两种。间接的作者就是操纵者。
【若瞋直接发生损害能作害者,应如瞋恚补特伽罗,瞋刀杖等;若瞋间接令生损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为人所使,其人复为瞋恚所使而作损害,应憎其瞋。】
如果嗔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应像嗔恨凶手一样,去嗔恨直接伤身的刀杖等。
如果嗔恨间接发动损害的凶手,则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样,此人也是受嗔恚驱使而作损害,因此理应嗔恨他的嗔心烦恼,因为这才是幕后的指使者。
【如云:“杖等亲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为瞋使,定当憎其瞋。”】
《入行论》说:是棍杖等直接损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嗔恨驱使作害的主谋,则怨敌也是受嗔心…
《安忍波罗蜜》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