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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忍波罗蜜▪P5

  ..续本文上一页不欢喜之心,以及遮止见到怨家衰败、痛苦时幸灾乐祸的心理。

  如何才能真正遮止呢?即依靠思惟以下各种道理,以思择力即能遮止。

  酉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分二: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 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

  戍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分二:一、显示理不应嗔 二、显示理应悲愍

  【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

  【初中分二:一、显示理不应嗔;二、显示理应悲愍。

  注意:此处两个“理”字,非常要紧!实际上,以下都是运用缘起的正理作观察修,“见缘起”是所有修法的眼睛,倘若具此法眼,便能通达以下修法。

  亥一、显示理不应嗔分三:一、观察境 二、有境 三、所依嗔非应理

  【初中分三:一、观察境;二、有境;三、所依嗔非应理。

  第一,“显示理不应嗔”,即按正理观察之后,可以洞察到“嗔恚”完全是一种错误的反应。

  所观察的对象,可以是境、有境或所依,观察的结果是生嗔不合理。

  【今初

  首先是观察对境。

  【初中有四

  金一、观察境分四:一、观察有无自在皆不应嗔 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嗔 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嗔 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嗔恚

  木一、观察有无自在皆不应嗔分三:一、观察有自在不应嗔 二、观察无自在不应嗔 三、摄义

  【一、观察有无自在不应瞋者。

  此处观察的焦点是:整个损害的过程有自在还是无自在,由此是否应起嗔心。

  【应当观察,于能怨害应瞋之因相为何。如是观已,觉彼于自欲作损害意乐为先,次起方便遮我安乐,或于身心作非爱苦。

  首先应观察:对于能损害自己的怨敌,应当嗔恨的理由是什么;观察之后发现:怨敌最初生起想要损害我的意乐,然后发起损害的方便障碍我的安乐,或者对我的身心作了我不喜欢的苦害。

  这是说,嗔恨怨敌的理由是因为他损害了我,具体是:他最初对我生起损害心,然后又用方法,让我得不到安乐,或者造成我身心的痛苦,因此由不得我不恨他。这种反应方式就是,他损害了我,我就恨他。

  但是,如此反应合理吗?观察之后便会发现:这完全是错误的反应。

  若未以智慧仔细观察,往往会认为,既然别人给我制造痛苦,那我也要让对方不得好受。所谓“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其实这种报复观念毫无道理,只是一种颠倒的串习或者世俗中的习俗而已。

  下面开始观察。

  【为彼于我能有自在不作损害强作损害,而瞋恚耶?抑无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损害,故瞋恚耶?

  是他能有自在不伤害我,却强作伤害,因而我嗔恚呢?还是他没有自在,只是受他法驱使而加害我,因此我嗔恨他呢?

  水一、观察有自在不应嗔分二:一、损害心最初生起无自在 二、整个损害过程全由烦恼支配故无自在

  【若如初者,瞋不应理,他于损害无自在故。

  若是前者,则嗔恨他并不合理,因为他对损害不能自主的缘故。

  为何说他对损害没有自在呢?因为损害的开端是生起损害心,有了损害心就会引生损害的加行和结果,若能证明最初损害心的生起并无自在,则随后损害的加行和结果也没有自在,如此就能证成他对整个损害过程完全没有自在。

  对此可分为两个阶段观察。

  火一、损害心最初生起无自在

  【谓由宿习烦恼种子、境界现前、非理作意因缘和合起损害心,纵不故思,此诸因缘亦能生故。若彼因缘有所缺少,则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

  只要过去串习的烦恼种子、能引发嗔心的境界现前、非理作意等三种因缘聚合,就一定会生起损害心,即使没有故意思惟,依靠这些因缘也能生起。相反,若这三缘中有所缺少,那么即使故意思惟想让它生起,也必定不会产生。

  如此即可成立,怨敌对生起损害心是不自在的。所谓“自在”,即能够随自己的心意而转、能以自己的意志转移。然而,当烦恼种子、境界、非理作意三者和合时,即使不想让损害心生起,也只能任由恶念生起而束手无策。这三者中只要一者不具,即便刻意生起嗔心,也不可能现前。由此可见,怨敌对于损害毫无自在。

  这就好比一辆汽车,所有零件都完好无损,燃油也加满了,只要司机一发动,汽车就不得不行驶。实际上,生害心的人就如汽车一样,只要三种因缘一聚合,就不得不发作,这就叫作“不得自在”。

  实际上,嗔恚只是由这三法聚合所起的反应,其中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在操纵。我们可以观察,烦恼种子中没有主宰者,对境不是主宰者,非理作意也不是主宰者,完全不见有主宰这一念损害心生起的人。

  火二、整个损害过程全由烦恼支配故无自在

  【如是由诸因缘起损害欲,由此复起损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补特伽罗无少主宰,以他亦随烦恼自在,如烦恼奴而随转故。

  再观察整个损害的过程,也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的怨敌,只有以诸法引起诸法,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从始至终操纵这一过程。

  论中说:如是,由各种因缘聚合而引生损害的意乐,由此意乐又引生损害的加行,由此加行又产生被害者的痛苦,此损害者并没有丝毫主宰性,因为他也是随烦恼而转,就像烦恼的奴仆一样,任由烦恼支配。

  我们知道,最初生起就能令心不寂静的法,就是烦恼。此处的烦恼是指“损害欲”,随着这一念烦恼生起,后面一系列的心理、行为和结果都会随之而起。可见,怨敌其实是被烦恼支配,是烦恼的奴仆,完全没有自在。

  以上破斥了怨敌对损害有自在的观点。

  水二、观察无自在不应嗔

  【若他自己全无自在,为余所使作损害者,极不应瞋。譬如有人为魔所使,随魔自在,于来解救饶益自者,反作损害、行捶打等。彼必念云:此为魔使,自无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励力令离魔恼。

  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只是受他法控制而作损害,则嗔他极不合理。比如:有人被魔控制、受魔支配,对前来解救、饶益自己的人,反而进行损害、捶打等。救他的人一定会想:他必是受魔控制、无法自主,所以才这样做。因此丝毫不会恨他,仍然精勤努力让他脱离魔的困扰。

  “被魔控制的人”是比喻凡夫,“魔”是比喻凡夫心中的烦恼,“救他的人”是指菩萨。

  【如是菩萨见诸怨家作损害时,应如是思:此为烦恼魔使无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补特伽罗,须更发心,为欲令其离烦恼故,我应勤修诸菩萨行。

  同样,菩萨受到怨家损害时,应当思惟:他是受烦恼魔控制,无法自主才做出这样的恶行,我非但不应对他生丝毫嗔心,更应发起大心,为了让他早日远离烦恼,我应当勤修菩萨行。

  通过以上观察,必须体会以下三层含义:

  一、怨敌对我的损害,实际是极为可怜、被烦恼控制、不得自在的表现。

  二、对待怨敌的态度:对这样毫无自在的可怜众生,以嗔恨相待极不合理,见到众生的苦难,理应发起更大的悲悯心。

  三、对待怨敌的行为:不应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损害,那是“在热疮上浇沸水”的残忍之举。所以,对待怨敌的行为,应当是精勤地为他拔苦。

  【如《四百论》云:“虽忿由魔使,医师不瞋怪,能仁见烦恼,非具惑众生。”

  如《四百论》所说:着魔者被魔控制而嗔打医师,医师不仅不嗔恨、怪罪他,反而尽力帮助他。佛见到众生被烦恼损害,为了让众生脱离烦恼而行种种方便。对于被烦恼系缚的众生,佛非但不会不欢喜,反将生起更深的悲心。

  【月称论师亦云:“此非有情过,此是烦恼咎,智者善观已,不瞋诸有情。”

  月称论师也说:这并不是有情的过失,这是烦恼的过错,智者善加观察之后,不会嗔恨有情。

  《大智度论》中说:“菩萨思惟:我初发心誓为众生治其心病,今此众生为瞋恚结使所病,我当治之,云何而复以之自病?应当忍辱。譬如药师疗治众病,若鬼狂病,拔刀骂詈,不识好丑,医知鬼病,但为治之而不瞋恚。菩萨若为众生瞋恼骂詈,知其为瞋恚烦恼所病,狂心所使,方便治之,无所嫌责,亦复如是。”(菩萨思惟:我最初发心时,发誓要为一切众生治疗心病,现在这个众生正饱受嗔病折磨,我应当为他治疗,怎么反而以此让自己患病(对众生生嗔)呢?应当忍辱。比如,医生治疗各种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骂医生,医生知道这是鬼病发作,只会尽力为他治疗,而不会计较嗔怒。同样,若被众生嗔恼怒骂,菩萨知道对方是被嗔恚折磨、被狂心所驱使,所以菩萨只会想方设法为他治疗,并不会责怪他。)

  【《入行论》中虽说多理,然惟于此易生定解,对治瞋恚最为有力。《菩萨地》说修惟法想堪忍怨害,与此义同,故于此上乃至定解当勤修习。

  《入行论》中虽然宣说了许多能遮破嗔心的正理,但唯独这条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对治嗔恚也最有力量。《菩萨地》所说的修唯法想而堪忍怨害,也与此义相同。因此,乃至没有获得定解之间,应着重对此精勤修习。

  修唯法想: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二》说:“云何菩萨于有怨害诸有情所,修习随顺唯法之想?谓诸菩萨应如是学,依托众缘,唯行、唯法,此中都无我及有情、命者、生者[11]是其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菩萨应当这样对损害者修唯法想,即思惟:一切有为法都是依托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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