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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奘译观所缘释论之特征

  论奘译观所缘释论之特征

  余尝以陈(真谛)、奘(玄奘)、净(义净)、藏(西藏)四译《观所缘释论》互勘,又以《疏》(护法)会《论》消文,章句义解,异同毕见。大抵陈译与藏译,论文与注疏,体势相类,惟奘译独殊。夫奘译之异于陈译,犹可以新、旧传本不一相解,其异于藏译,亦可以慧(安慧)、护(护法)学系各别为言。至于从净译注疏中剔出本论,奘译仍与之异,时代未悬远也,学说应相承也,何以至此,诚有费思索者。今姑设假定之说,逐次论之。

  一者,奘净两家所用原本未尝有异也,而奘师翻译修辞改之。

  此一假定,盖以奘译文辞通畅为净译所不及。以译例格之,净近于直译,奘则近于意译。由是以言,两译虽有文质繁简之殊,核实相当,其原本犹无害为一类。今从论文取例证之,颇有符者︰

  (1)净译第一颂︰“设许为因,由非彼相,极尘非境。如根。”

  奘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陈那论本原为颂体,释论随牒,不必全文,此印土着作通例也。奘译力求整齐,每释皆先引全颂,于是文句未能分段落者必改组而断句,意有未尽者亦必引而足之,错综其词,庐面遂非。此意译之一式,今举即其例也。更勘两译长行亦然︰

  (2)净译︰“如坚润等纵有其事,非是眼等识之境界,尘亦如是。”

  奘译︰“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奘译据文敷演,不觉其词之酣畅,此又意译之一式也。其尤甚者︰

  (3)净译︰“由诸极微量无别故。”

  奘译︰“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

  极微以圆相为量,量同则相同,量异应相异。奘译谓非量有别而舍圆相,此诚曲畅其致,堪云意译之上乘也,又为一式。

  据例类推,奘译原本不必与净译异,特译文敷畅,见其文彩有殊而已。然此犹其表也,细按奘译所据以敷畅者又每见特殊之义焉。如一例云“于五识”,二例云“俱执为极微相”,皆不见于论文,是必另有所自出也。因此更为之假定曰︰

  二者,奘译之润文非但畅意而已,亦取注释家言以改论。

  用注释改论本,此译家惯技,罗什、真谛诸家皆然。奘师既取意译,引申义蕴,势必依诸释文。今存护法注疏,或即当之。取例证成又有符者︰

  (4)论文“眼等识”奘译改为“眼等五识”。

  论云“眼等识”,藏译、净译皆不言所等有几,陈译则解作六识,盖本无明文也。护法注疏乃反覆辨证等于五识。奘译之改为五,依此无疑。

  (5)“色等境”改译为“色境”。

  此随上五识而改也。陈、净、藏三译皆云“内境”,奘译独改为“内色”,局限于前五尘,此与护法注释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者又合。

  (6)“功能为根”改译为“色功能”。

  此亦因说五识而改。陈、藏两译但云“功能为根”,不加分别,此义盖本之《二十论》“识自种子生”一颂。彼以根为识自种,未明言色功能也,护法注疏乃云“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奘译之改,当亦从之。由是《二十论》颂本“为成内外入,故佛说为二”(从梵本),之为二一句,奘译亦改为“佛说彼为十”,限以色根。又《集量论》“自证离言为根境界”(从藏本)之境界一语,奘译亦改为“色根境界”。苟不对勘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来矣。

  (7)“内境是识一分”亦改译为“不离识”。

  陈、藏等译说“内境是识一分”,此义盖本之《摄论》“色等皆识分别为性”。陈那《集量》亦云“识生现似自体及境二分”。护法注疏乃云“内声、言不离识”。奘译之改,本此无疑。

  然则奘译即直据护法注疏以改论耶?细勘之又不尽然。有处本系注疏补充而论已预出,有处注疏本有牒文而论又从删,此皆不为注疏稍留余地。至如颂文“设所缘非缘”等言,则又注疏所全未见也。因此重为之假定曰︰

  三者,奘译改论非直宗护法之解也,乃别取诸后起之说。

  本论要旨在辨析心境,故梵本题名用ālambama,藏译云dmigs-pa,陈译云“尘”,皆但说“所缘”也。奘译独云“所缘缘”。标题既异,绎义全殊,举其要例,如︰

  (8)释“所缘缘”而分析“所缘”与“缘”言之。

  净译论文解“所缘”义,一则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则曰“凡是境者理须生其似自相识”。此二钩锁连环,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随生,非可割裂为言也。奘译乃改文曰︰“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其意则以带相为“所缘”,托生为“缘”,厘然如不相涉。故谓有“所缘”而非“缘”,又有“缘”而非“所缘”者。此义不必尔也。盖理实有“缘”而非“所缘”,护法所谓非因义即指“所缘”。至于“所缘”则无不为“缘”者,本论明“所缘缘”而题曰“所缘”,二名固一实矣。且以二义分解,勘之护法注疏并无此意。如云“随境之识,彼是能生,彼是所缘”。是则不以能生为“缘”也。又云︰“如第二月,纵令此识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带相为所缘也。所谓第二月者,内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识而便转生”。此内影像为“所缘”,亦即为“缘”也。奘译必云有“所缘”而非“缘”,斯已异于护法之说矣。

  不宁唯是,护法释“总聚相”云︰“有色合聚之物,四大为性随胜现相。”而奘译云︰“色等各有多相。”由是解为“和集”,不以为“总聚相”也。护法释“离彼极微”一段云︰“瓶等是假,故形别亦应是假。”而奘译略此章句,故云,“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并不以为离“分”无“总”也。使尽依护法释文,不应如此。

  是故奘译文义大同护法而不尽同,其所依据殆在继承护法而变其说者。此复何所属乎?或即护法门下胜子三家,或即戒贤其人,今虽不可确指,然胜子着述犹存藏译,戒贤立说亦散见《伦记》等书,苟董理之,其学之所从,当有可考。研唐人学,抉其真相,是所必务矣。今论译文,姑为之说曰︰

  (1)奘师译文与其谓为忠实之直译,无宁谓为畅达之意译。

  (2)奘师意译与其谓为信于原本,无宁谓为信于所学。

  (3)奘译所宗与其谓为护法之学,无宁谓为晚起变本之说。

  是数者,皆与历来所以论奘译者相反。然文献足征,治唐人学不可不注意及此也。然而是义难言,盖自奘门诸贤即已惑之矣。请得更端论之。

  唐人解《观所缘论》之说,见于基师《二十述记》、《三十述记》、太贤《唯识学记》、慧沼《了义灯》诸书。今从论文姑举二义以衡之︰

  (一)“和合”、“和集”义。

  本论成立唯识,破斥极微和合之执,远源于《二十唯识论》。《论》释第十一颂云(据梵藏本)︰

  “彼一非是境,多极微亦非,彼聚亦非是,极微不成故。”

  “此复云何?谓若一切色等处为色等识各别境者,此则或应是一,如诸胜论者计有分色。或应是多极微,或应是彼多极微之总聚(Samhata^,唐译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一体且非是境,离诸分外无所可取有分色故。多体亦不然,各各极微不可取故。此等总聚亦非境,如是极微,一实不成故。”

  此释多体为境,分别极微与聚而言之,其词犹略。安慧《三十唯识论释》乃释第一颂,引申其意曰(据梵藏本)︰

  “此无外境,只识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必以能生似现其相之识方许为识之所缘缘,非仅作因(即许为缘),与等无间缘等应无别故。又执五识身能缘和合(samcita)似现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诸分之聚集,离彼诸分即无和合相之识故。是故实无外境而只识有和合相生。又即极微和合亦非彼(识之)所缘,诸极微无彼(和合)相故。极微合时与不合时,自性曾无所异,故极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缘。又诸余人云,各各极微不观待余,虽非根所分别,然互观待,则为根所取。但彼(极微)有待无待位中自体不异,即应一向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别。若即互待之极微乃为识境,则瓶壁等相状差别,应不于识上生起,极微无有彼相故。又理不应识所现相与境相互异,有太过之失故。”(奘译《成唯识论》卷一糅有此文)

  次下云“极微有此、彼、中央各分故,犹如柱等,非胜义有”。

  此释分析和合、极微和合、极微相待、形相差别四义而谈,实启陈那之论绪。解《观所缘》,必应探此本源,乃尽其意。此中“和合”谓诸分聚集之假相,“极微和合”谓同一聚中生灭之极微,“极微相待”谓极微聚集彼此相资而有异相。第一是《观所缘》之总聚,第二是极微,第三是总聚相。勘《顺正理》卷四,缘“总聚假色”是上座义;缘“和合极微”是正理师义。其总聚相虽未见明文,而依护法释此计所由云︰“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为性”。又云︰“此对法宗许其十处但是大种”,勘《婆沙》卷一二七、《俱舍》卷二,此为觉天之说。《顺正理》卷五引此复云︰“譬喻论师作如此说”。是则“总聚相”之义,当属诸譬喻师也。护法注疏亦谓“此计于前所立求进无由”。前立和合者是上座,此文转计出譬喻,于理顺矣。唐人之解,独异于此。盖以奘师将“总聚”译为“和合”,“总聚相”译为“和集”,遂不审二义相关,而以为相对也。其实“和合”、“和集”词义本通,即奘译《顺正理》卷四释上座计云︰“众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缘事故。”下文又云︰“众多和集此用亦无,故处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绮互为文,执为对待,诚有所惑矣。由此,唐人又谓“和合”是经部说,和集是《顺正理》说。其实正理师仍执极微为所缘︰即彼《论》云︰“和集极微为所缘故。”又云︰“即诸极微和集、安布,恒为五识生起依缘,无有极微不和集故。”此固无“相资而有异相”之明文也。以总聚相之说属于《正理》,大可疑矣。(勘清辨《中观心论》第五品第三十六颂,以积集义救极微之积聚可为所缘,其说“诸微同类同依一聚为积聚,如象马群;异类异依一聚为和合,如军林等。和合虽非所积集,亦不妨为所缘”云云。奘译《二十论》或取后人破清辨之说,而改译论文欤?)

  (二)立破比量义。

  陈那立论,必善因明,此殆常情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细,应由护法注疏抽绎而出。如破极微、和合二义,先引他量云︰

  (1)极微是所缘性,与所缘相道理相应故。

  (2)总聚是所缘性,因同前。

  此二量因无共许同喻,所缘极微或总聚故。由此明其所以,依《论》为二因设二量云︰

  (3)极微与所缘相道理相应,是识之因性故,如共许所缘法。

  (4)总聚与所缘相道理相应,是识所现故,喻如前。

  此假设他宗之义而后破之。因本不共许,亦以假设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过,先破极微执云︰

  (5)极微与所缘相理不相应,许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3)量之因不定过,亦即显(1)量之因不成。次更立量显他宗过云︰

  (6)极微与所缘相理不相应,生识不现似其相故,如根。

  今重立量破者,护法所谓凡因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故应能立、能斥、遮他、显己,而并破之。以生现似其相之识乃成所缘,此是共许(见安慧《三十释》),不待再立。次破和合执,先立量破云︰

  (7)总聚与所缘相理不相应,不能生现似其相之识故,如第二月。

  此显前(2)量之因有不成过,亦即破(4)量讫。次复设量云︰

  (8)总聚非识因性,非实有故,如第二月。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9)总聚与所缘相理不相应,非识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护法所谓“此由非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门论》谓因是“宗法”,理须决定共许,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殷勤,正为斯义。唐人之解,又复不尔。以奘译改颂云“设缘非所缘”,遂谓“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合为宗旨,是则无因以立(5)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6)量而能立亦失,遮他、显己,俱不可知。至于破和合义,以所缘非缘立宗,又与(7)、(9)立破之量全违。本破其不为所缘,乃复用为宗法,亦有昧于立言之方便矣。要之,唐人学者,皆深信奘译为唯一精确直译之文,既无原本之推勘,又无学说之溯源,仅恃思辨,纵横演绎,其短长得失,固有可议者矣。

  原载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内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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