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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义理如何诠释和谐思想

  佛教义理如何诠释和谐思想

  杨曾文

  佛教发源于公元前6-5世纪的古印度,在向国内外的传播过程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在教义上同属一个体系,被后来兴起的大乘佛教统称为小乘。大乘意为大的运载物,谓能运载无量众生从生死的此岸到达觉悟解脱的彼岸;小乘意为小的乘载物,大乘说它只能运载少量众生到达涅槃彼岸。现在一般把它们看作是佛教发展的两大阶段、两大类佛法,而舍弃原来含有的褒贬意义。在佛教向世界各国、各民族传播的过程中又形成很多风格各异的佛教学派或宗派,无论在教义、教制和修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得到很大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佛教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从佛教经过的漫长历史和流传世界广阔的地域国度来看,佛教所具有的崇尚和平、和谐、慈悲、劝善、饶益众生等的性格和价值取向是十分明显的。佛教的这种性格和价值取向体现在它的基本教义和伦理、戒规的理念与规范之中。笔者在这里仅围绕这个侧面进行考察。

  四谛与十二因缘中的和谐思想

  小乘佛教(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以四谛、八正道及围绕生死的因果缘起学说为基本教义。

  四谛是对造成人生苦恼的原因及摆脱人生藏苦恼途径的总的说明,是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教义中的核心内容,包括苦、集(因)、灭(灭除苦恼,达到解脱)、道(灭苦的途径)。苦谛是说人生充满各种痛苦,归纳为八种: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会苦(与自己所怨恨的人不得已而相会或结合;不能自由脱离自己所憎恶的环境或遭遇)、所求不得苦、爱别离苦(与自己相爱的人分离;离开自己爱恋的环境或年华、际遇等)、五盛阴苦(五阴指色、受、想、行、识,概指一切身心之苦)。(《中阿含》卷七、《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八等)从人的愿望来说,总是希望一生幸福、安乐、长寿、诸事圆满,然而实际上任何人皆难免来自人生的各种痛苦和烦恼,除生、老、病、死四苦外,大量是与个人的机遇、环境有关,更多的痛苦和烦恼是源于个人的追求或心理、感情因素。这正是集谛要讲的内容。

  集谛是讲造成痛苦的根本原因,即贪爱、嗔恚、无明(痴,不明缘起的道理)。在佛经中,一般将这三者称为造成众生种种痛苦,导致不能摆脱生死轮回的根本原因,称之为三毒。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无明,认为因为不知道缘起——“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及“此无则彼无,此灭则彼灭” 的道理,不了解一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又在一定条件下消灭,经常变动,变幻无常,所以总是抱有各种贪爱之心,贪图钱财、田园、名利,贪恋一切自己认为美好的东西。在顺利的情况下便高兴,甚至得意忘形,任意妄为;遇到逆境便恚怒,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或灰心丧气,怨天尤人,出言无逊,由此各种痛苦烦恼接踵而来,乃至导致各种纠纷,严重者甚至身败名裂,破家或发生社会纷争。佛经中有不少这方面的内容,例如《中阿含经》卷三记载,佛陀告诉弟子,如果自己的意志被贪嗔痴三者支配,便“心无厌足,或杀生,或不与取(按:盗窃),或行邪婬,或知已妄言”;也说过因贪引起嗔恚,由嗔恚便能带来十分严重的问题,《出曜经》卷二十记载:“所以竞利多少,亡家破国,种族灭尽,皆由恚。”在佛教的善恶因果报应学说中,称众生的行为为“业”,因为生前造恶业死后便难以再生为人,甚至轮回为畜生或下地狱。因此,佛教劝信众通过修行断除贪嗔痴三毒。

  灭谛是说灭除贪嗔痴,便断除苦恼的根本原因,永远摆脱痛苦。《阿含经》记载佛陀向弟子描述自己达到的至高解脱境界是:“我生已尽,烦恼已灭,所作已办,不受后有。”意为我的现世生命已经结束,一切烦恼彻底断灭,修行已达圆满,从此将永远地摆脱生死轮回。这就是“涅槃”,是小乘佛教所追求的最高精神境界。

  道谛是讲灭除痛苦,进入涅槃境界的方法和途径。有八正道:正见(正确的见解)、正思惟、正语、正业(正确的行为)、正命(正当的职业和生活),正精进(正确的修行)、正念(正确地忆念缘起和四谛道理)、正定(正确地修行禅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正见,特指以缘起和四谛之理为指导的立场和世界观、价值观。

  佛教的因果缘起学说主要是阐释生死流转的现象的,四谛中的集谛说因,苦谛讲果,构成最简单的因果缘起关系。然而在佛经中很多场合是指十二因缘学说。十二因缘,也称十二缘生,是以人生为对象的缘生说,是佛教教义的重要理论基础。何为因缘或缘生?佛教认为,一切事物和现象产生、变化都有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便是因缘。因是内因,是根本原因;缘是外因,是辅助因素。有时因、缘通用,因为缘也是一种原因。由于具备一定因缘便有相关事物生起或消灭,此为缘起。佛经中常见的解释是:“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此生则彼生,此灭则彼灭。”佛教以十二因缘来解释造成人生苦恼的过程和原因,把人生现象分成十二个连续的环节: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认为它们前后之间是互成因果,互为生灭的条件。“无明”即“痴”,是对佛教的教义不了解,被认为是造成众生流转生死的根本原因。“行”是指由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影响作用、形成力(业力)。“识”是指感觉和意识活动,包括眼、耳、鼻、舌、身、意六识。原始佛教有时把“识”看作是独立的精神实体,称之为“识神”,即灵魂。“名色”是指人的肉体和精神。“名”指受、想、行、识四蕴(也称四阴);“色”指五蕴中的“色”,相当于物质,由两者构成生命体的形神关系。“六处”是指人的感觉器官和意识机能,包括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触”是接触外界时产生的触觉和知觉。“受”指感觉。“爱”即贪爱,对物质的或精神的东西的追求、爱恋意向。“取”是执着地求取、占取各种东西及固执错误见解等。“有”指众生和生存的环境。“生”是生命出生。“老死”是生命的衰老与终结。在原始佛教的后期,在讲十二因缘时已经把其中的“识”解释为“识神”,把“名色”解释为胎儿,从而把十二因缘解释为人生秉承前世业因投胎、出生和生长的过程。

  上述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基本教义中对贪欲、嗔恚、无明(痴、无知)所蕴含危害的阐释,对如何断除它们的说明,应当说对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虽然对出家、在家信众要求不一样,即使对于出家信众也不能要求皆达到最高的目标——涅槃境界(小乘以成罗汉为最高证果),然而任何僧俗信众如果照此认真修行,皆有助于克制贪欲,抑制嗔恚怨愤,增加对因果缘起和祸福相依道理的理解,进而培养慈爱、悲愍、无私、爱护众生、宽厚、忍让、和谐等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道理对教外民众也是有教示意义的。

  五戒和十善中的道德意蕴

  小乘的五戒、十善等基本戒规、伦理规范,虽然在后来的大乘体系中予以新的解释和充实,然而在包含的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

  五戒包括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禁止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妄语(不说谎话)、不饮酒。有的佛经,如《无量寿经》也把五戒称为五善,而称与此相反的杀生、偷盗、邪淫、妄语、饮酒为“五恶”。

  五戒是在家信徒必须遵守的,认为修此五戒,行善积德,死后可以转生为人。因此,后世佛教所说的“五乘”中,将五戒之教归之为“人乘”。在出家僧尼所受持的“具足戒”(受此戒为正式为僧)中也包含这五项内容,规定严重违犯前四戒(称四重戒、四波罗夷戒,改其中的“不邪淫”为“不淫”),将受到被驱逐出僧团的处罚。

  中国佛教高僧或身为儒者的居士,在解释五戒时,常常将五戒与儒家名教的五常(仁、义、礼、智、信)会通,认为二者在基本含义上是一致的。南北朝时影响很大的伪经(中国人假托佛的名义撰写的经)《提谓波利经》中最早将佛教的五戒比作儒家的五常、五行、五方及五星等。北齐儒者居士颜之推在《颜氏家训·归心篇》中明确地说:“内典初门,设五种禁;外典仁义礼智信,皆与之符。仁者,不杀之禁也;义者,不盗之禁也;礼者,不邪之禁也;智者,不酒之禁也;信者,不妄之禁也。”

  后世类似这种说法很多,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将佛教五戒与儒家道德融会在一起进行解释,不仅使一般儒者、百姓对五戒的内容容易理解,而且也为僧人深入民众弘法提供方便,可以使深受儒家伦理影响的民众接受佛法。

  北宋云门宗契嵩(1007-1072)在《辅教编》中说:“人乘者,五戒之谓也。一曰不杀,谓当爱生,不可以己辄暴一物,不止不食其肉也;二曰不盗,谓不义不取,不止不攘他物也;三曰不邪淫,谓不乱非其匹偶也;四曰不妄语,谓不以言欺人;五曰不饮酒,谓不以醉乱其修心。夫不杀,仁也;不盗,义也;不邪淫,礼也;不饮酒,智也;不妄语,信也。是五者,修则成其人,显其亲,不亦孝乎?”

  按照契嵩对五戒的解释,不但说从反面不应当做什么,同时还说从正面应当做些什么。例如不杀,不仅不应当杀动物及吃它的肉,而且要爱护一切生命。有的解释带有时代色彩,例如不盗,增加“不义不取”,其《夹注辅教编·原教要义第一》解释:“凡于他人之物,若在义理不当取者,而辄取之,皆为偷盗也。”不饮酒,解释为不因饮酒扰乱“修心”。

  契嵩为了回应当时儒者鼓吹以兴“仁义”、“礼义”来排斥佛教,强调五戒在内容上与儒家的五常相通,修持五戒同样可以达到儒家提倡的修身、显亲尽孝的目的,进而说明佛、儒二教可以“同于为善”,“同归于治”。

  十善,是以五戒为基础扩充来的,是佛教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包括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不恶口(不骂人,不恶口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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