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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 四十八轻戒 第十二贩卖戒

  第十二贩卖戒

  译文

  佛弟子,不得贩卖良人、奴婢、六畜(牛、马、猪、羊、鸡、犬),不得贩卖棺材等。不但不应自作,而且亦不应教人作。若故意自作,教人作,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①、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②。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良人:善良人家的子女。

  ②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若作此业,心念必希望多人死亡,这是恶念。棺材即是板木,或板木者棺外椁等木。(见《菩萨戒本疏》卷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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