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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十二販賣戒

  第十二販賣戒

  譯文

  佛弟子,不得販賣良人、奴婢、六畜(牛、馬、豬、羊、雞、犬),不得販賣棺材等。不但不應自作,而且亦不應教人作。若故意自作,教人作,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①、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②。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良人:善良人家的子女。

  ②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若作此業,心念必希望多人死亡,這是惡念。棺材即是板木,或板木者棺外椁等木。(見《菩薩戒本疏》卷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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