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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佛教戒律的特点(严耀中)▪P3

  ..续本文上一页四百七十二卷(七十七部,四百九十卷,律。二部,二十三卷,讲疏)。杂律二十七部,四十六卷”。

  [6] 关于对欲望的禁止,佛教中有不同的理解,但在大乘,尤其是在中国流行的大乘哲学,倾向性的意见是将贪欲和欲望有所区分。巴姆对此作了很好的阐释:“乔达摩没有说灭绝欲望,但他说灭除贪欲。贪欲就是过度的欲求。过度的欲求,无论在性质上或程度上,就是欲求将来达不到的东西。所欲与将得之间悬殊越大(指强度、持久性、量诸方面,无论那一方面),其遭受的挫折、不幸和痛苦也就越大。然而,对欲求者来说,要在实践中察觉他的欲求什么时候趋向过度,这是很困难的。那么,他该做什么?有何办法可依?也许除了“怀疑则止”之外,不可能有经验得来的办法”。见其《比较哲学与比较宗教》,第205页。贪欲概念的难把握,也是禁止一切欲望说的一个依据。

  [7] 《宋高僧传》卷十六《明律传论》。毗尼,即毗奈耶或毗那耶,律藏之音译。

  [8] 竺昙无兰《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异序》,载《出三藏记集》卷十一。

  [9] 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三篇,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3页。

  [10] 《出三藏记集》卷十一《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第十》。

  [11]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12] 竺昙无兰《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异序》,载《出三藏记集》卷十一。

  [13] 《历代三宝记》卷十四《小乘录序》。

  [14] 道安《比丘大戒序》,载《出三藏记集》卷十一。

  [15] 真谛译《大乘起信论》,高振农校释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6页。

  [16] 印顺《松山寺同戒录序》,载《华雨集》五册,南普陀寺2002年印行,第225页。

  [17] 《僧伽长老尼所说偈》,载《长老偈·长老尼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

  [18] 均见阿尔奇·J·巴姆《比较哲学与比较宗教》,中译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

  [19] 参见拙著《江南佛教史》第六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12页。

  [20]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二篇第三章,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5页。

  [21] 当然对意志的束缚也是意志的一种体现。就象黑格尔所说:“意志这个要素所含有的是: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同上书第15页。为了解决这个悖论,后来就有平常心即道,任其自然即禅等说法。

  [22] 参见印顺《论提婆达多之“破僧”》,载《华雨集》第三册。

  [23] 竺摩《“戒律学纲要”序》,载圣严《戒律学纲要》,金陵刻经处1991年版。

  [24] A. Passerin d”Entreves, Natural Law: An Introduction Philosophy, London New York: Hutchinson”s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P. 78。

  [25]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26] A. L. 巴沙姆《印度文化史》第八章,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27] 佐佐木教悟等《印度佛教史概说》第四章,中译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28]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一。

  [29]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二篇,第201、202页。

  [30] ДX010745,载《俄藏敦煌文献》第1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31]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三篇,第351、352页。

  [32] 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七章,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33] 朱棣集注本《金刚经》引“谢灵运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34] 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35]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二《僧纲大纲篇第七》。

  [36] 《大宋僧史略》卷上“译律”条。

  [37] 《大唐西域记》卷二“印度佛教”条。

  [38] 见鸠摩罗什所译《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伽叶佛说戒经”条。

  [39] 熊十力《存斋随笔》,载《体用论》,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693、696、697、705页。

  [40]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载《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5页。

  [41]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王邦维校注本,第113、115页。

  [42] ДX06581,载《俄藏敦煌文献辑录》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40页。

  [43]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二部分,第148页。

  [44] 印顺《波罗提木叉经集成的研究》,载《律宗思想论集》,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版,第293页。

  [45] 《陈寅恪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41页。

  [46] 参见拙文《佛教戒律与儒家礼制》,载《学术月刊》2002年九月号。

  [47] 瞿昙僧伽提婆译《增一阿含经》卷一。

  [48] 湛然《法华玄义释签》卷四。

  [49]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一篇,第66页。

  [50] 分见《宗居士炳答何承天书难白黑论》及孙绰《喻道论》,均载《弘明集》卷三。

  [51]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三篇,第259页。

  [52] 《出三藏记集》卷三《新集律来汉地四部记录第七》。

  [53] 《高僧传》卷十一《明律传论》。

  [54] 参见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弥沙塞部和酼五分律》卷五。

  [55] 《弥沙塞部和酼五分律》卷三十。

  [56] 弗若多罗译《十诵律》卷三十七《明杂法之三》。

  [57] 僧伽跋摩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

  [58]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第三篇,第283页。

  [59] 失译《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

  [60] 请参见拙文《论“三教”到“三教合一”》,载《历史教学》2002年第十一期。

  [61] 《新唐书》卷一0七《傅奕传》。

  [62] 范浩《诸天阁记》,载陈树德修《嘉庆安亭志》卷十四。

  [63] 《东坡志林》卷二“李氏子再生说冥间事”条,中华书局1981年版。

  [64] 何光远《鉴诫录》卷十“攻杂咏”条。

  [65] 见《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跋》,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66] 王邦维先生认为“大小乘的问题不能与部派问题相提并论,原因之一就是大乘没有像最主要的几个部派一样,单独发展出自己完整的一套律的系统”,所谓大乘律“都不过是把大乘“利益众生”的理论推而广之,应用到原来部派的戒律的某些条文上作一些修改、补充或扩大而已”。见其《南海寄归内法传》“前言”,第84页。但诸部律既然产生在大乘之前,称之为小乘律也未尚不可。当规范文字经过补充修改,并赋予一种新的意义时,应该是另外一种约束了。为与原来的规范区别起见,将新的规约称为大乘律,至少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方便。

  [67] 中村元《儒教思想对佛典汉译带来的影响》,载《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二期。

  [68] 圣严《戒律学纲要》第一章,第53页。

  [69] 请分别参见拙文《论佛教道德观念对中国社会的作用》,载《上海大学学报》1994年第三期;《论佛教戒律对唐代司法的影响》,载《唐代宗教信仰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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