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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P2

  ..续本文上一页》,第89-117页。]

  进以言之,在生命伦理议题的讨论中,涉及“人”之定位,有两点必须注意:(一)就报体而言,不可以有“选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三种特胜,而将人视为诸多物种中的“选民”,因为“人道”这扇大门,是公平地对所有生命开放的。知情意进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入于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种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堕入非人众生的其他物种,乃至饿鬼、地狱道中。(二)就业行而言,不可以只关怀人类——人较诸其他非人众生,确实有较高的道德自觉,但不应以此设限,只将人类认定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反而应该据此认定,人无权像其他动物一样,纯任本能行事,而必须将自己视作具有道德自觉力的行为主体。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但动物包括在内的一切有情,却应被纳为“道德受动者”(moral patients)。

  三、学科的分类

  对“生命”的定义与对“人”之地位的认知,自然会影响到学科的分类。例如:动物伦理研究,这到底是属于“生命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范畴?

  一般“生命伦理学”的探索(或时下台湾教育界热门的“生命教育”),多以“人类”为主,至多是在触及“动物实验”的课题时,会讨论到实验动物的伦理地位;至于实验动物以外的动物(诸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同伴动物等),一律归诸“环境伦理学”。这明显地是将“人”视作生命关怀的唯一物种。

  但即使是生命科学研究者,都很难否认动物所具有的生命迹象。倘若将动物归为“生命”,吾人又有何理由要把这些动物等同于植物与无生物,而仅当作人类所处环境的一部分呢?面对生命而有两重标准,这显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更何况,关怀环境伦理的人,无论是出自“人类中心主义”(即“人类沙文主义”),而谋求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永续利用”,还是出自“生态中心主义”,而将生态系的“永续发展”,置于道德关怀的价值优位,大都对“生命中心主义”抱持质疑的态度,并将经济动物与同伴动物,排除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连对野生动物,也大都只是着眼于“生态平衡”的考虑,而设定部分种类与数量,以作为保育对象。数量少了固然加强保育,数量多了也不排除加以杀戮,以求“合理减量”。因此他们虽较关切野生动物,却也大都主张“狩猎合法”。

  如此一来,动物伦理之探究,成了“生命关怀”与“环境保护”夹缝中的麻烦制造者(trouble maker),动物陷于“生命关怀”与“环境保护”都“爹不疼、娘不爱”的尴尬处境。

  退一步言,“生命伦理议题研究”依然无法完全回避“动物道德地位”的争议,因为,生命科学大都运用动物来做相关实验,这就触及实验动物的伦理争议。依笔者与生命科学工作者交谈的经验,一般而言,他们不会像笛卡尔,粗暴地否认动物的觉知能力,也不直接否认动物是生命,他们证成其运用动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之理由,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第一、动物即使是生命,但植物还不是一样有生命?保护动物人士面对植物,还不是予以无情“杀害”而利用之?(亦即:只要证明了对方也只不过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就可以心安理得。)

  第二、动物即使是生命,但它们不像人类一样具足理性,它们没有灵魂。

  第三、动物即使是生命,但牺牲了少数生命,却可以换来多数生命的福祉,有何不可?

  有关第二与第三项理由,笔者将在下两节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在此先说明第一项说词的谬误何在。曾有生命科学系所学生向笔者质疑道:

  “动物即使有生命,但植物同样也有生命,我们不应该厚此薄彼。植物的果实不是为了供应人食用而生产的,它只是为了自体繁殖而结子。因此我们吃一碗饭,就等于吃掉了数以千计的稻米宝宝。”[这是2005年3月17日,笔者在成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所与生物多样性研究所演讲时,在座的一位学生提出来的问题。]笔者的回答是这样的:

  (一)道德关怀出自感同身受的情怀。就你素朴的情感而言,掰断一片菜叶与掰断一只鸡脖子,难道你的感受相同吗?

  (二)既然你宣称动物、植物都是生命,那以后是否可以改用植物来做实验?同是生命的植物,应有足够的生命特征,足堪替代动物实验吧!

  这两项答复都是反诘之词,可想而知,他们当然可以提出千般万般的理由,反对将动物实验改采植物实验以为替代。但这就证明了他们以植物比况动物而笼统归纳为“生命”的荒谬与言不由衷。动物实验的赞同者,意图用“植物与动物同是生命”以为理由,来质疑保护动物人士(或素食者)是否伪善,殊不知他们反而因此而得尴尬地面对着“伪善”的指控。

  一般而言,在“生命伦理学”的讨论中,总是把动物伦理议题纳在环境伦理学的范畴,而将“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设定为“人类生命”,将诸如不伤害原则、仁爱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等生命伦理的道德原则,都设限在“人类”之中,排除了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适用性。

  然而依佛法观点,此诸道德原则,理所当然也应适用于人类以外的动物。这就构成了彼此在学科分类上的歧见。笔者以为,这正是依佛法观点来作“生命伦理议题研究”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态度。以这样的基本态度来进行研究,才不会在讨论“人类福祉”之时,漠视了动物为许多“人类福祉”所付出的悲惨代价(特别是血肉皮毛的市场供需、残暴不仁的动物实验、巧取豪夺的基改工程,以及异想天开的异种器官移植)。

  四、道德关怀之判准——神性、理性抑或感知能力?

  定义了“生命”之后,紧接着要讨论的是:佛法对生命的道德关怀,其判准何在?如前所述,生命科学研究者往往认定,动物即使是生命,但它们也不像人类一般具足“位格”,它们是没有灵魂的。这使得他们做起任何动物实验或动物解剖,都很心安理得,毫不内疚。

  原来,西方有两大主流文明,一是希罗文明,一是希伯来文明。前者(特别是希腊哲学)强调人所独具的“理性”,后者则强调人所独具的“神性”。无论是依于神性还是依于理性以作为判准,动物大都被排除在道德关怀之外。

  若是将神性拿来作为判准,自然会认定:动物即使算是生命,也不像人类一样具足“位格”,它们并没有“灵魂”。而人是唯一具有“神性”的生物,且被赋予管理动物的权责,因此利用动物并不违背神律。

  若是将理性拿来作为判准,那么动物就会依其“不具足理性”的缘故,而被排除在道德族群之外。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完美论”,强调完美个体的价值优位,因此自然认为动物是为了增进人类福祉而存在的。笛卡尔(Descartes)的“怀疑论”,甚至主张动物只是没有心灵与意识的机械。康德(Immanuel Kant)虽将动物纳入关怀,却只视其具有令人培养慈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而非着眼于它们本身生存需求的目的价值。[Kant,Immanuel,“Duties to Animals”In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ed。Tom Regan and Peter Singer,p。123。]

  由于“神性”或“灵魂”之说,无法诉诸经验,而只能诉诸信仰与想象,永远是“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动物解放”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Animal Liberation(中译《动物解放》)第一章中,大部分篇幅都是以经验事实与严密推理,来驳斥以“理性”为判准的种种说词。他援引边沁(Jeremy Bentham)的效益主义理论,而将“感受苦痛的能力”作为判准。[以上所述,详参Singger,Peter“All Animals Are Equal“in Animal Liberation(Now York:Avon Book,1990)第123页。中译本:Peter Singger着,孟祥森、钱永祥译:《动物解放》第一章“一切动物均为平等”,台北:关怀生命协会出版,1996年,第35-72页。]

  以“感知能力”作为判准,在这方面,佛法观点是较接近彼得·辛格的,因为“护生”来自易地而处,将心比心的感知能力,佛家名之为“自通之法”。如《杂阿含经》说:

  何等自通之法?谓圣弟子作如是学:我作是念:“若有欲杀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杀彼?作是觉已,受不杀生,不乐杀生。……”[《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第273页中-下),《相应部》(Samyutta-Nikaya)五五“预流相应”(南传卷一六下,第236页)。]

  “自通之法”就是用自己的心情,揣度其他众生的心情,而珍重他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天性。“自通之法”极类似儒者所说的“良知”,在伦理学上名之为“黄金律定理”(Golden

  Rule Thoerem)。这原是不同文化所共同遵奉的黄金律,但西方主流文化却往往基于“神性”或“理性”的理由,而未将动物纳为“自通之法”的关怀对象。

  然而动物与人同样具有“不喜被杀”等等喜怒哀乐的情绪与痛苦的觉受能力(亦即感知能力)。既然如此,则“自通之法”显然无法排除对动物处境的同情共感。是故黄金律所涵盖的对象,应以“感知能力”作为判准,同情共感的关怀面,不应〖FJF〗癨〖FJJ〗及于人类,而应扩大到所有有情(包括人以外的动物)。

  因此,吾人若依佛法观点,来作任何生命伦理议题的研究,必须依“感知能力”这项判准,来衡量诸议题所涉及的对象(无论是动物、胚胎还是胎儿),理应获得何等对待。

  五、理论检视——义务论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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