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第89-117頁。]
進以言之,在生命倫理議題的討論中,涉及“人”之定位,有兩點必須注意:(一)就報體而言,不可以有“選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叁種特勝,而將人視爲諸多物種中的“選民”,因爲“人道”這扇大門,是公平地對所有生命開放的。知情意進化到某種程度,就容易入于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種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墮入非人衆生的其他物種,乃至餓鬼、地獄道中。(二)就業行而言,不可以只關懷人類——人較諸其他非人衆生,確實有較高的道德自覺,但不應以此設限,只將人類認定爲道德關懷的對象;反而應該據此認定,人無權像其他動物一樣,純任本能行事,而必須將自己視作具有道德自覺力的行爲主體。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但動物包括在內的一切有情,卻應被納爲“道德受動者”(moral patients)。
叁、學科的分類
對“生命”的定義與對“人”之地位的認知,自然會影響到學科的分類。例如:動物倫理研究,這到底是屬于“生命倫理學”或“環境倫理學”的範疇?
一般“生命倫理學”的探索(或時下臺灣教育界熱門的“生命教育”),多以“人類”爲主,至多是在觸及“動物實驗”的課題時,會討論到實驗動物的倫理地位;至于實驗動物以外的動物(諸如: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等),一律歸諸“環境倫理學”。這明顯地是將“人”視作生命關懷的唯一物種。
但即使是生命科學研究者,都很難否認動物所具有的生命迹象。倘若將動物歸爲“生命”,吾人又有何理由要把這些動物等同于植物與無生物,而僅當作人類所處環境的一部分呢?面對生命而有兩重標准,這顯然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更何況,關懷環境倫理的人,無論是出自“人類中心主義”(即“人類沙文主義”),而謀求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永續利用”,還是出自“生態中心主義”,而將生態系的“永續發展”,置于道德關懷的價值優位,大都對“生命中心主義”抱持質疑的態度,並將經濟動物與同伴動物,排除在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外。連對野生動物,也大都只是著眼于“生態平衡”的考慮,而設定部分種類與數量,以作爲保育對象。數量少了固然加強保育,數量多了也不排除加以殺戮,以求“合理減量”。因此他們雖較關切野生動物,卻也大都主張“狩獵合法”。
如此一來,動物倫理之探究,成了“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夾縫中的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動物陷于“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都“爹不疼、娘不愛”的尴尬處境。
退一步言,“生命倫理議題研究”依然無法完全回避“動物道德地位”的爭議,因爲,生命科學大都運用動物來做相關實驗,這就觸及實驗動物的倫理爭議。依筆者與生命科學工作者交談的經驗,一般而言,他們不會像笛卡爾,粗暴地否認動物的覺知能力,也不直接否認動物是生命,他們證成其運用動物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之理由,可歸納爲如下叁點:
第一、動物即使是生命,但植物還不是一樣有生命?保護動物人士面對植物,還不是予以無情“殺害”而利用之?(亦即:只要證明了對方也只不過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就可以心安理得。)
第二、動物即使是生命,但它們不像人類一樣具足理性,它們沒有靈魂。
第叁、動物即使是生命,但犧牲了少數生命,卻可以換來多數生命的福祉,有何不可?
有關第二與第叁項理由,筆者將在下兩節作進一步的分析判斷,在此先說明第一項說詞的謬誤何在。曾有生命科學系所學生向筆者質疑道:
“動物即使有生命,但植物同樣也有生命,我們不應該厚此薄彼。植物的果實不是爲了供應人食用而生産的,它只是爲了自體繁殖而結子。因此我們吃一碗飯,就等于吃掉了數以千計的稻米寶寶。”[這是2005年3月17日,筆者在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研究所與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演講時,在座的一位學生提出來的問題。]筆者的回答是這樣的:
(一)道德關懷出自感同身受的情懷。就你素樸的情感而言,掰斷一片菜葉與掰斷一只雞脖子,難道你的感受相同嗎?
(二)既然你宣稱動物、植物都是生命,那以後是否可以改用植物來做實驗?同是生命的植物,應有足夠的生命特征,足堪替代動物實驗吧!
這兩項答複都是反诘之詞,可想而知,他們當然可以提出千般萬般的理由,反對將動物實驗改采植物實驗以爲替代。但這就證明了他們以植物比況動物而籠統歸納爲“生命”的荒謬與言不由衷。動物實驗的贊同者,意圖用“植物與動物同是生命”以爲理由,來質疑保護動物人士(或素食者)是否僞善,殊不知他們反而因此而得尴尬地面對著“僞善”的指控。
一般而言,在“生命倫理學”的討論中,總是把動物倫理議題納在環境倫理學的範疇,而將“生命倫理學”中的“生命”設定爲“人類生命”,將諸如不傷害原則、仁愛原則、自主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公正原則等生命倫理的道德原則,都設限在“人類”之中,排除了人類以外的動物之適用性。
然而依佛法觀點,此諸道德原則,理所當然也應適用于人類以外的動物。這就構成了彼此在學科分類上的歧見。筆者以爲,這正是依佛法觀點來作“生命倫理議題研究”時,所應堅持的基本態度。以這樣的基本態度來進行研究,才不會在討論“人類福祉”之時,漠視了動物爲許多“人類福祉”所付出的悲慘代價(特別是血肉皮毛的市場供需、殘暴不仁的動物實驗、巧取豪奪的基改工程,以及異想天開的異種器官移植)。
四、道德關懷之判准——神性、理性抑或感知能力?
定義了“生命”之後,緊接著要討論的是:佛法對生命的道德關懷,其判准何在?如前所述,生命科學研究者往往認定,動物即使是生命,但它們也不像人類一般具足“位格”,它們是沒有靈魂的。這使得他們做起任何動物實驗或動物解剖,都很心安理得,毫不內疚。
原來,西方有兩大主流文明,一是希羅文明,一是希伯來文明。前者(特別是希臘哲學)強調人所獨具的“理性”,後者則強調人所獨具的“神性”。無論是依于神性還是依于理性以作爲判准,動物大都被排除在道德關懷之外。
若是將神性拿來作爲判准,自然會認定:動物即使算是生命,也不像人類一樣具足“位格”,它們並沒有“靈魂”。而人是唯一具有“神性”的生物,且被賦予管理動物的權責,因此利用動物並不違背神律。
若是將理性拿來作爲判准,那麼動物就會依其“不具足理性”的緣故,而被排除在道德族群之外。亞裏士多德(Aristotle)的“完美論”,強調完美個體的價值優位,因此自然認爲動物是爲了增進人類福祉而存在的。笛卡爾(Descartes)的“懷疑論”,甚至主張動物只是沒有心靈與意識的機械。康德(Immanuel Kant)雖將動物納入關懷,卻只視其具有令人培養慈心、促進社會和諧的工具價值,而非著眼于它們本身生存需求的目的價值。[Kant,Immanuel,“Duties to Animals”In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ed。Tom Regan and Peter Singer,p。123。]
由于“神性”或“靈魂”之說,無法訴諸經驗,而只能訴諸信仰與想象,永遠是“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動物解放”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Animal Liberation(中譯《動物解放》)第一章中,大部分篇幅都是以經驗事實與嚴密推理,來駁斥以“理性”爲判准的種種說詞。他援引邊沁(Jeremy Bentham)的效益主義理論,而將“感受苦痛的能力”作爲判准。[以上所述,詳參Singger,Peter“All Animals Are Equal“in Animal Liberation(Now York:Avon Book,1990)第123頁。中譯本:Peter Singger著,孟祥森、錢永祥譯:《動物解放》第一章“一切動物均爲平等”,臺北:關懷生命協會出版,1996年,第35-72頁。]
以“感知能力”作爲判准,在這方面,佛法觀點是較接近彼得·辛格的,因爲“護生”來自易地而處,將心比心的感知能力,佛家名之爲“自通之法”。如《雜阿含經》說:
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雲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雜阿含經》卷叁七(大正二,第273頁中-下),《相應部》(Samyutta-Nikaya)五五“預流相應”(南傳卷一六下,第236頁)。]
“自通之法”就是用自己的心情,揣度其他衆生的心情,而珍重他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天性。“自通之法”極類似儒者所說的“良知”,在倫理學上名之爲“黃金律定理”(Golden
Rule Thoerem)。這原是不同文化所共同遵奉的黃金律,但西方主流文化卻往往基于“神性”或“理性”的理由,而未將動物納爲“自通之法”的關懷對象。
然而動物與人同樣具有“不喜被殺”等等喜怒哀樂的情緒與痛苦的覺受能力(亦即感知能力)。既然如此,則“自通之法”顯然無法排除對動物處境的同情共感。是故黃金律所涵蓋的對象,應以“感知能力”作爲判准,同情共感的關懷面,不應〖FJF〗癨〖FJJ〗及于人類,而應擴大到所有有情(包括人以外的動物)。
因此,吾人若依佛法觀點,來作任何生命倫理議題的研究,必須依“感知能力”這項判准,來衡量諸議題所涉及的對象(無論是動物、胚胎還是胎兒),理應獲得何等對待。
五、理論檢視——義務論與目的…
《佛教生命倫理學之研究方法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