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张扬,而不是“感情”的力量吗?人们源自内心而发为推己及人的道德感,真能对动物的痛苦无动于衷吗?真能将同情共感的焦距,单独调停在“人类”这个物种上面吗?
3、自通之法虽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黄金律,但是它的来源为何?是有客观依凭,还是纯任主观情绪?是来自外在的天启,还是来自内在的直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还是要依更根源的真理以证成之?
4、吾人如何解释道德律内在、自存,但每个人的道德感却呈现个别差异?这种有“性善论”倾向的说法,该当如何解释“恶”的存在?
针对如上四项质疑,依佛法可作如是观:
1、有关证明义务论之为正确的问题:推己及人也好、同情共感也好,其所“推”所“感”,正是“自己”与“他者”都同样具有的苦乐觉知,也是自他相同的“趋乐避苦”(追求效益)之本能。因此,证明其“必然正确”的不全然是“形式”的本身,而是其“形式”大都能带给他者实质“效益”的结果。
2、有关道德关怀之判准问题:儒家的推己及人,佛家的自通之法,都同样认为道德是源自内心,而不必假诸外在的神律。即使如此,道德律也未必藉诸“理性”,他者苦乐的“感知能力”所产生的道德感情,或许更符合吾人所经验到的实相。
3、有关道德根源的问题:缘起论是一“实然”法则,它提醒吾人,任何一个有情,都是与无数因缘联结的“网络”性存在体。生命不可能独立存活,也不可能在没有适当因缘条件的支持之下,获取自我满足的快乐与舒适。因此,无论是为了自我满足,还是为了感念(得以成就自我满足之愿望的)因缘,吾人都应顾念他者,而非只看到自己的需要。
4、有关道德感个别差异的问题:这依然可从“缘起论”以解明之。生命会依互通管道的畅通程度,而出现自通之法的个别差异,这就是人人虽都具足良知,但各人的道德感却又往往悬殊的缘由。
当人愈是将“自我中心意识”减低,这种“互通”的管道,就愈是通畅。至亲至爱之人的互通管道,较诸常人更为畅通,有时甚至可以让人超越我爱的本能。例如:火场外的母亲,可以奋不顾身扑回火场抢救亲儿;但未必能对邻家小儿做到这一地步。圣者则因其体悟“缘起无我”,所以可不倚仗任何依“自我”为中心而辐射出“我所”之沟通管道,而对其他生命之苦乐,不问亲疏地产生毫无藩篱的感知能力,并施与毫无差别的慈悲,是名“无缘大慈”。[以上第三、四点的解析,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84~91页。]
六、实践纲领——中道哲学
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论,而且由理论的“缘起中道”,可导引出实践的“八正道中道”。这是一整套生命自处与相待的工夫论,也是遂行个人理念或推动公共政策的实践纲领。笔者已于《佛教规范伦理学》中,以第六章一整章的篇幅,来叙述“中道”的实践纲领。[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95-113页。]假以时日,笔者亦将另行撰文,完整谈述佛法的中道哲学。
本文但依《佛教规范伦理学》之内容,简述“中道”的定义,并进以阐述:应当如何将中道哲学运用于生命伦理议题之研究?
中道,依“八正道”的内容以观,一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因其仁慈与智慧的涵养,而具足公正无私的态度,另一方面,对行为所施与的对象或所处置的事物,则必须有尽可能充分的情境考虑,并且把握要点以作果敢抉择。故笔者曾综合经义,而为“中道”一词,作了如下的定义:
“在可见闻觉知的因缘条件之中,无私地作相对最好的抉择”。
言“可见闻觉知”者,预留了感官、认知有其局限的伏笔。行为主体必须意会到:这些“可见闻觉知”的因缘,并不穷尽所有因缘,所以在作抉择之时,不敢自诩所有的抉择都是“绝对真理”,而只能谦逊地承认:这是目前为止“相对最好”的选择。这种谦逊的态度,纵使不能保证其选择之绝对正确,却可减少固执己见而重复犯错的机会。
再者,缘起论的陶冶下,所产生的自通之法,乃至“缘起无我”的洞观力,也有助于吾人在作伦理抉择之时,将“自我利益”放在一边,而为众生利益以作“无私”的奉献。
如以中道的实践论,来响应前节有关“因自卫而伤害他者”的问题,最高理想当然是“为了护念他者,宁愿放弃自卫”。但受限于凡夫我爱深重的因缘局限,吾人实无法苛责其“自卫优先”的抉择,因此必须衡诸实况因缘,为凡夫设立诸如“只能在自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伤害他者”之类,最低度的道德标准,但仍应注意以下三个面向的“情境”思考:
(一)必须是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才能为自卫而伤害他者。易言之,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纵使会花更多的时间、金钱与力气,都要尝试使用这些不必伤害他者即能达成自卫效果的方式。因为,生命的价值还是比便利或财产的价值来得更重要。例如:凶猛的流浪狗是有可能会伤及人类,但杀灭它们并非唯一方法,人道收容与适度圈养也许比较麻烦,也比较花钱,但却是较好的一种解决方案。
(二)即使眼前确实没有其他方式,也必须时常怀抱惭愧之心,尽己可能以继续研究,一心求取不必伤害他者即可自保的替代方案。有了这样的心意,就有可能依人类的聪明才智,研寻出自己与他者“双赢”的解决方法。例如: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因为有“杀害胚胎”的伦理争议,科学家就得想尽办法,来研究其他不必从胚胎取得干细胞的方法。
(三)最怕的就是以“自卫”或“人类利益”、“公众利益”之理由,而将伤害他者的任何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例如:声称为了人类福祉或最大化效益而作残忍的动物实验)。伤害他者的行为,一旦在伦理认知上赋予了正当性与合理性,将会使人沦丧了易地而处的道德感情,从而忽略了其他替代方案的研发。
替代方案真的是那么困难吗?即使是在古东方的中国与印度,医药之学非常发达,其时医、药学家也并非使用动物来做实验,反而常是藉诸自己来作人体实验。例如:神农是亲尝百草,而不是押着白老鼠或兔子,来测试百草的功效与副作用。中医有完整的人体肌理经脉之学,那不是藉诸血淋淋的动物解剖,而是来自对于自体或动物身体的深度观照。这些类似佛家所述“止观”的工夫,不也是医药专业人士可以开发的潜能吗?又为何一口咬定“舍动物实验即别无他途”呢?原因正如前述:伤害他者的行为,已经在伦理认知上赋予了正当性与合理性,使人沦丧了易地而处的道德感情,从而失去了研发“动物实验以外之替代方案”的积极性。
七、结语
综上所述,佛法观点下的生命伦理议题研究,必须先完整地理解“生命”的定义与内涵、“人”之定位与特性,这才能在学门分类之中,坚定而无所动摇地将动物纳入“生命伦理”的道德考虑之中,并沿用生命伦理学中业已获得共识的道德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仁爱原则、公正原则)在动物的身上。
有关此诸讨论,最好也能先行认知一般伦理学的系统理论,理解其可能衍生的争论,这样更能在“哲学对话”与“宗教对话”的过程之中,透过比较研究以掌握佛法要义,厘清问题症结。
而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则必须藉诸中道哲学,在可见闻觉知的因缘条件之中,无私地作相对最好的抉择。因此,无论是阐述各种生命情境中的自处之道,还是介入攸关生命伦理的公共政策之讨论,都不能不将“中道”原则,拿来分析每一个环节中,相对妥善的做法。
中道哲学,是依情境考虑以照顾到个别差异的方法论,但还是必须在“众生平等”的基本认知之下,依“护生”的前提以为之。绝不可美其名为“尊重多元”,以文化特性或个人品味的差异为借口,而将残害众生的行为,加以正当化或合理化。
以上管见,是笔者近年来在作伦理学之系统理论与应用议题之研究时,所体会到的方法论与研究要领。谨以献曝之忱,聊供佛学研究之同道卓参,疏漏在所不免,亦谨就教于方家!
《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