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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 -- 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P2

  ..续本文上一页bois于其《印度宗教与民俗》一书中,还详细记述一七九四年,他在坦焦尔地区一个叫做普杜帕塔的村子里,亲眼目睹一位寡妇从决心殉葬到被活活烧死的整个过程6,读来令人发指。

  凡此种种,使得古印度妇女身处劣势,从而“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7,这种后天不良的社会条件,再加先天上生理的弱势,这使得重视“众生平等”地位,并认为女性亦可证得解脱的佛陀,面对其姨母大爱道(又译瞿昙弥,梵名MahA - prajApatI)所率领的宫廷女性所提出的出家要求,都不免沉吟再三,无法立即答应8。

  五、比丘尼僧团的成立

  出家众组成的僧伽(saMgha),男性僧团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性僧团名“比丘尼僧”(bhikSunI-saMgha)。比丘与比丘尼,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所谓的“二部僧”(ubhatosaGga)。学佛的在家男众,名“优婆塞”(upAsaka),在家女众名“优婆夷”(upAsikA)。出家二众,在家二众,合为“四众”。

  原始佛教典籍,无论是南北传那一部派所传的经典或律典,都留下了比丘尼僧团成立经过的纪录,但其间内容互有出入,给予后人深刻的省思。

  依据《中阿含经》的记载,其时佛陀正于释羁瘦的迦维罗卫尼拘类树园结夏安居。瞿昙弥往诣佛所,先问女人是否可得阿罗汉果--女性可以修道证果,这就取得了女性在“出家”意义上的合理性。然而当瞿昙弥进一步问“女子是否可以出家”时,佛陀却制止了她出家的念头与行动。如是两次要求,受到两番拒绝。

  瞿昙弥意志坚决,并不死心,闻说佛陀于释羁瘦安居已竟,当摄衣持钵,游行人间,于是与诸宫中妇女随逐佛陀,展转往至那摩提,又向佛陀提出第三次要求,而遭到第三度拒绝。

  瞿昙弥旅途困顿,尘土坌身,疲惫之余,立在精舍门外,悲泣不已。这时佛陀的侍者,富于仁慈心又“多闻第一”的阿难(Ananda)见到伤心的瞿昙弥,问明原委,生起了同情心,主动进来代女性求佛允准出家。他问的同样是关键问题:“女人可否经修持而证得第四沙门果?既然可以,又有何理由不得出家?”

  根据经典所述,面对这样的问题,佛陀回答其拒绝理由是:“若使女人得于此正法律中至信舍家无家学道者,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诸部律典依此甚至进而推断:佛陀起先之所以拒绝大爱道等之出家要求,是因为“女性出家能令正法提早五百年灭亡。”

  阿难仍不死心,又以“瞿昙弥大爱为世尊多所饶益……世尊母亡后,瞿昙弥大爱鞠养世尊”9为理由,试图以亲恩打动佛陀的心。佛陀不否认此点,但认为他也多有饶益于瞿昙弥,因为瞿昙弥由佛教导而得以归依三宝,听闻教法,奉持禁戒,成就布施而得智慧。紧接着,他就开始为女性出家制定八种后世所谓“敬法”的规约。八种敬法的内容后节再详。此处先回顾以上这段记载,其中有许多破绽,值得推敲。

  第一、 假如阿难的第一个理由--女性可以出家修道以成道器--还不足以构成“女性可以出家”的理由,原因似乎是:整个佛教的久住世间,比世上一半人口的证悟机会,还来得更为重要。这种推理是否合理?一目了然。

  第二、 即使从台湾佛教近二十年来的事实加以检验,亦适足以推翻女性出家会“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的预言:台湾佛教,近二十年来阴盛阳衰(比丘尼与比丘呈现三比一之悬殊人数),佛教不但未见衰微,反而更形昌盛。比丘尼的总体表现不但“不让须眉”,而且犹有过之。何以见得女性出家会“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而历史上,又有哪个时代或哪个地区佛教的衰微,原因出在“女众出家”?所以笔者以为:这段话应是佛灭之后,结集经典的比丘们,为了强化其“反对女性出家”的正当性,而代佛陀做出的宣告10。这种无法验证的罪名,也使得后代的南传与藏传佛教,在阻止比丘尼僧团恢复建立时,显得振振有词!

  第三、 依佛典结集史来看,初次结集即已由厌恶女性的头陀上座大迦叶(MahA-kaZyapa)主导其事;尔后的历次结集,又都在男性僧伽手里完成。在一个极度歧视女性的社会里,经典的结集权乃至解释权都掌握在男性手里,他们很难不受到文化的影响,将女性视为不洁、秽恶的象征,修道的障碍。

  第四、 佛陀并不认同阿难的第二个“亲恩”的理由,因为他认为恩情的施与,在他与瞿昙弥之间都有之,不只是单方的施与。更何况,法不能因人而立,难道可以依“亲恩”之理由,而单独允准瞿昙弥出家吗?其他随行女众及往后想出家的女性于佛无“亲恩”,又要以什么理由让她们出家呢?

  第五、 然而紧接着,阿难并没有提出第三个说服的理由,佛陀就开始为女性出家者制定规约了。这岂不是跳接得太快了吗?所以笔者推断:阿难的第一个理由,其实是佛陀允准女性出家的最大因素!作为一个缘起论的觉悟者,他当然在意缘起论所必然推演出的“平等”精义。一个允准社会上最鄙视的种姓(首陀罗)出家的圣者,不应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牺牲女性出家证道的机会。

  第六、 由于记载中的对话内容,欠缺佛陀教法上的合理性与一贯性,从是研判,笔者以为:当日佛陀并没有正面答覆阿难,他之所以对于女性出家多所踌躇的理由。诸如“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乃至其他对女性迹近辱骂攻讦的理由,是比丘们的臆测之词。

  然而佛陀又为何要三度拒绝瞿昙弥的要求呢?笔者以为:佛陀的犹豫,应是来自现实困难的考量。首先,治安就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律典记载:曾有比丘众行经旷野,遭遇盗贼,夺其衣物,使得他们不得不裸身行至村落,村民以衣物赠其蔽体。男性身强力壮,遇到劫贼,尚且不免于难,吾人试想:在当日全年以“行脚”为主,只有三月安居期间是定点居住的沙门生活方式之中,如果加入了女性僧侣,当比丘尼众共行共住于森林旷野之中,有谁能保护她们,使其免于受到异性的侵犯?如果与比丘们同行,或许可免于前述疑虑,但异性修道人同行杂处,就算是心地纯净,却又如何避免世间的讥嫌?即使是这一个现实问题,都很难获得良好的解决之道。

  与阿难同样多闻、睿智而仁慈的印顺导师,也是从这个现实考量的角度来研判问题的:

  “在重男轻女的当时社会,女众受到歧视。据律典说,女众从乞求而来的经济生活,比比丘众艰苦得多。往来,住宿,教化,由于免受强暴等理由,问题也比男众多。尤其是女众的爱念(母爱等)重,感情胜于理智,心胸狭隘,体力弱,这些积习所成的一般情形,无可避免的会增加僧伽的困难。但是,释尊终于答应了女众出家。因为有问题,应该解决问题,而不是咒诅问题。在慈悲普济的佛陀精神中,女众终于出家,得到了修道解脱的平等机会。”11

  律典记载:阿难求佛允准女性出家,这笔帐,直到佛陀灭度了,都无法为厌恶女性的大迦叶(MahAkAZyapa)之所释怀,大迦叶在历史上第一次结集的大会中,曾就着此点,对阿难提出严厉而有失公道的诃责。当时阿难并不认为自己这么做有所过失,但是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在结集会上节外生枝,引起纠纷,于是向大众表示忏悔12。由此可知:当日那些对男性沙文意识耳濡目染的保守上座,对于“女性出家”这回事,是何等的心怀介蒂,有何等反弹的心理!

  当代佛学泰斗印顺导师,从经典有关女性出家的记载中,以“道器的平等观”,作了如下的感言:

  “男与女,约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无差别。女众与男众,同样的可以修道解脱。依这道器的平等观,生理差别的男女形相,毫无关系。如《杂含》(卷四五

  一一九九经)苏摩尼所说:“心入于正受,女形复何为”!女众有大慧大力的,当时实不在少数。但释尊制戒摄僧,为世俗悉檀(“智论”卷一),即不能不受当时的--重男轻女的社会情形所限制。所以对女众的出家,释尊曾大费踌躇,不得不为他们定下敬法(“中含”“瞿昙弥经”)。女众虽自成集团,而成为附属于男众的。释尊答应了阿难的请求,准许女众出家,这可见起初的审慎,即考虑怎样才能使女众出家,能适应现社会,不致障碍佛法的宏通。由于佛法多为比丘说,所以对于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责女色。如说:“女人梵行垢,女则累世间”(“杂含”卷三六

  一○一九经)。其实,如为女众说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则累世间”吗?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众手里,不能发扬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众,提高女众,反而多少倾向于重男轻女,甚至鄙弃女众,厌恶女众,以为女众不可教,这实在是对于佛法的歪曲!13

  六、不平等条约--“八敬法”

  佛法是强调“众生平等”的,人和蚂蚁的地位平等;然而吊诡的是:在律典中,女众并不能得到与男众平等的地位。

  在瞿昙弥出家的传说中,她以奉行“八尊法”(或称“八敬法”,aTTha-garudhammA)为条件,所以有“大爱道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是印顺导师在典籍的对照中,发现大众部(MahAsAMghika)与正量部(SaMmitIya) 所传的不同14。“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印顺导师就公平地指出:

  ““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15

  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在各部律中,也有少许歧异。其中“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mAnatta)”,这是违犯“尊法”的罚则;其余七条,印顺导师比对诸律,指出: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16:

  一、 于两众中受具足(upasaMpanna)。

  二、 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poSadha)。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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