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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女性 -- 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P2

  ..續本文上一頁bois于其《印度宗教與民俗》一書中,還詳細記述一七九四年,他在坦焦爾地區一個叫做普杜帕塔的村子裏,親眼目睹一位寡婦從決心殉葬到被活活燒死的整個過程6,讀來令人發指。

  凡此種種,使得古印度婦女身處劣勢,從而“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7,這種後天不良的社會條件,再加先天上生理的弱勢,這使得重視“衆生平等”地位,並認爲女性亦可證得解脫的佛陀,面對其姨母大愛道(又譯瞿昙彌,梵名MahA - prajApatI)所率領的宮廷女性所提出的出家要求,都不免沈吟再叁,無法立即答應8。

  五、比丘尼僧團的成立

  出家衆組成的僧伽(saMgha),男性僧團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性僧團名“比丘尼僧”(bhikSunI-saMgha)。比丘與比丘尼,是分別組合的,所以佛教有所謂的“二部僧”(ubhatosaGga)。學佛的在家男衆,名“優婆塞”(upAsaka),在家女衆名“優婆夷”(upAsikA)。出家二衆,在家二衆,合爲“四衆”。

  原始佛教典籍,無論是南北傳那一部派所傳的經典或律典,都留下了比丘尼僧團成立經過的紀錄,但其間內容互有出入,給予後人深刻的省思。

  依據《中阿含經》的記載,其時佛陀正于釋羁瘦的迦維羅衛尼拘類樹園結夏安居。瞿昙彌往詣佛所,先問女人是否可得阿羅漢果--女性可以修道證果,這就取得了女性在“出家”意義上的合理性。然而當瞿昙彌進一步問“女子是否可以出家”時,佛陀卻製止了她出家的念頭與行動。如是兩次要求,受到兩番拒絕。

  瞿昙彌意志堅決,並不死心,聞說佛陀于釋羁瘦安居已竟,當攝衣持缽,遊行人間,于是與諸宮中婦女隨逐佛陀,展轉往至那摩提,又向佛陀提出第叁次要求,而遭到第叁度拒絕。

  瞿昙彌旅途困頓,塵土坌身,疲憊之余,立在精舍門外,悲泣不已。這時佛陀的侍者,富于仁慈心又“多聞第一”的阿難(Ananda)見到傷心的瞿昙彌,問明原委,生起了同情心,主動進來代女性求佛允准出家。他問的同樣是關鍵問題:“女人可否經修持而證得第四沙門果?既然可以,又有何理由不得出家?”

  根據經典所述,面對這樣的問題,佛陀回答其拒絕理由是:“若使女人得于此正法律中至信舍家無家學道者,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諸部律典依此甚至進而推斷:佛陀起先之所以拒絕大愛道等之出家要求,是因爲“女性出家能令正法提早五百年滅亡。”

  阿難仍不死心,又以“瞿昙彌大愛爲世尊多所饒益……世尊母亡後,瞿昙彌大愛鞠養世尊”9爲理由,試圖以親恩打動佛陀的心。佛陀不否認此點,但認爲他也多有饒益于瞿昙彌,因爲瞿昙彌由佛教導而得以歸依叁寶,聽聞教法,奉持禁戒,成就布施而得智慧。緊接著,他就開始爲女性出家製定八種後世所謂“敬法”的規約。八種敬法的內容後節再詳。此處先回顧以上這段記載,其中有許多破綻,值得推敲。

  第一、 假如阿難的第一個理由--女性可以出家修道以成道器--還不足以構成“女性可以出家”的理由,原因似乎是:整個佛教的久住世間,比世上一半人口的證悟機會,還來得更爲重要。這種推理是否合理?一目了然。

  第二、 即使從臺灣佛教近二十年來的事實加以檢驗,亦適足以推翻女性出家會“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的預言:臺灣佛教,近二十年來陰盛陽衰(比丘尼與比丘呈現叁比一之懸殊人數),佛教不但未見衰微,反而更形昌盛。比丘尼的總體表現不但“不讓須眉”,而且猶有過之。何以見得女性出家會“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而曆史上,又有哪個時代或哪個地區佛教的衰微,原因出在“女衆出家”?所以筆者以爲:這段話應是佛滅之後,結集經典的比丘們,爲了強化其“反對女性出家”的正當性,而代佛陀做出的宣告10。這種無法驗證的罪名,也使得後代的南傳與藏傳佛教,在阻止比丘尼僧團恢複建立時,顯得振振有詞!

  第叁、 依佛典結集史來看,初次結集即已由厭惡女性的頭陀上座大迦葉(MahA-kaZyapa)主導其事;爾後的曆次結集,又都在男性僧伽手裏完成。在一個極度歧視女性的社會裏,經典的結集權乃至解釋權都掌握在男性手裏,他們很難不受到文化的影響,將女性視爲不潔、穢惡的象征,修道的障礙。

  第四、 佛陀並不認同阿難的第二個“親恩”的理由,因爲他認爲恩情的施與,在他與瞿昙彌之間都有之,不只是單方的施與。更何況,法不能因人而立,難道可以依“親恩”之理由,而單獨允准瞿昙彌出家嗎?其他隨行女衆及往後想出家的女性于佛無“親恩”,又要以什麼理由讓她們出家呢?

  第五、 然而緊接著,阿難並沒有提出第叁個說服的理由,佛陀就開始爲女性出家者製定規約了。這豈不是跳接得太快了嗎?所以筆者推斷:阿難的第一個理由,其實是佛陀允准女性出家的最大因素!作爲一個緣起論的覺悟者,他當然在意緣起論所必然推演出的“平等”精義。一個允准社會上最鄙視的種姓(首陀羅)出家的聖者,不應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犧牲女性出家證道的機會。

  第六、 由于記載中的對話內容,欠缺佛陀教法上的合理性與一貫性,從是研判,筆者以爲:當日佛陀並沒有正面答覆阿難,他之所以對于女性出家多所躊躇的理由。諸如“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乃至其他對女性迹近辱罵攻讦的理由,是比丘們的臆測之詞。

  然而佛陀又爲何要叁度拒絕瞿昙彌的要求呢?筆者以爲:佛陀的猶豫,應是來自現實困難的考量。首先,治安就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律典記載:曾有比丘衆行經曠野,遭遇盜賊,奪其衣物,使得他們不得不裸身行至村落,村民以衣物贈其蔽體。男性身強力壯,遇到劫賊,尚且不免于難,吾人試想:在當日全年以“行腳”爲主,只有叁月安居期間是定點居住的沙門生活方式之中,如果加入了女性僧侶,當比丘尼衆共行共住于森林曠野之中,有誰能保護她們,使其免于受到異性的侵犯?如果與比丘們同行,或許可免于前述疑慮,但異性修道人同行雜處,就算是心地純淨,卻又如何避免世間的譏嫌?即使是這一個現實問題,都很難獲得良好的解決之道。

  與阿難同樣多聞、睿智而仁慈的印順導師,也是從這個現實考量的角度來研判問題的:

  “在重男輕女的當時社會,女衆受到歧視。據律典說,女衆從乞求而來的經濟生活,比比丘衆艱苦得多。往來,住宿,教化,由于免受強暴等理由,問題也比男衆多。尤其是女衆的愛念(母愛等)重,感情勝于理智,心胸狹隘,體力弱,這些積習所成的一般情形,無可避免的會增加僧伽的困難。但是,釋尊終于答應了女衆出家。因爲有問題,應該解決問題,而不是咒詛問題。在慈悲普濟的佛陀精神中,女衆終于出家,得到了修道解脫的平等機會。”11

  律典記載:阿難求佛允准女性出家,這筆帳,直到佛陀滅度了,都無法爲厭惡女性的大迦葉(MahAkAZyapa)之所釋懷,大迦葉在曆史上第一次結集的大會中,曾就著此點,對阿難提出嚴厲而有失公道的诃責。當時阿難並不認爲自己這麼做有所過失,但是爲了僧伽的和合,不願在結集會上節外生枝,引起糾紛,于是向大衆表示忏悔12。由此可知:當日那些對男性沙文意識耳濡目染的保守上座,對于“女性出家”這回事,是何等的心懷介蒂,有何等反彈的心理!

  當代佛學泰鬥印順導師,從經典有關女性出家的記載中,以“道器的平等觀”,作了如下的感言:

  “男與女,約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無差別。女衆與男衆,同樣的可以修道解脫。依這道器的平等觀,生理差別的男女形相,毫無關系。如《雜含》(卷四五

  一一九九經)蘇摩尼所說:“心入于正受,女形複何爲”!女衆有大慧大力的,當時實不在少數。但釋尊製戒攝僧,爲世俗悉檀(“智論”卷一),即不能不受當時的--重男輕女的社會情形所限製。所以對女衆的出家,釋尊曾大費躊躇,不得不爲他們定下敬法(“中含”“瞿昙彌經”)。女衆雖自成集團,而成爲附屬于男衆的。釋尊答應了阿難的請求,准許女衆出家,這可見起初的審慎,即考慮怎樣才能使女衆出家,能適應現社會,不致障礙佛法的宏通。由于佛法多爲比丘說,所以對于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責女色。如說:“女人梵行垢,女則累世間”(“雜含”卷叁六

  一○一九經)。其實,如爲女衆說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則累世間”嗎?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衆手裏,不能發揚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衆,提高女衆,反而多少傾向于重男輕女,甚至鄙棄女衆,厭惡女衆,以爲女衆不可教,這實在是對于佛法的歪曲!13

  六、不平等條約--“八敬法”

  佛法是強調“衆生平等”的,人和螞蟻的地位平等;然而吊詭的是:在律典中,女衆並不能得到與男衆平等的地位。

  在瞿昙彌出家的傳說中,她以奉行“八尊法”(或稱“八敬法”,aTTha-garudhammA)爲條件,所以有“大愛道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是印順導師在典籍的對照中,發現大衆部(MahAsAMghika)與正量部(SaMmitIya) 所傳的不同14。“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印順導師就公平地指出:

  ““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于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15

  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在各部律中,也有少許歧異。其中“犯尊法,于兩衆行半月摩那埵(mAnatta)”,這是違犯“尊法”的罰則;其余七條,印順導師比對諸律,指出: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16:

  一、 于兩衆中受具足(upasaMpanna)。

  二、 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poSadha)。

  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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