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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女性 -- 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P3

  ..續本文上一頁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vArSika)。

  四、 安居已,于兩衆行自恣(pravAraNA)。

  一、所謂的“受具足”,即是出家受比丘(尼)戒。女衆出家,不但要得到比丘尼十人僧的認證,還要即日到比丘十人僧中獲得認證,這就是所謂的“二部僧(ubhatosaNgha)受戒”。也就是說,女衆出家受戒,還要經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的手續。如發現不合法,比丘僧就可以否決,使其受戒不得成就。

  二、律製每半月僧衆須集合一處布薩說戒,一來讓僧衆憶持戒法,二來也可就已犯未忏之罪而作適當處置。依于“八尊法”的規定,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僧中“請教誡”,“問布薩”。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問布薩,是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等如法清淨。

  叁、律製僧衆每年要叁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以方便向比丘請求教誡。

  四、安居結束了,律製要舉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請求別人盡量(恣意)舉發自己的過失,冀能依法忏悔,得到清淨。比丘尼除了要在比丘尼僧中“自恣”之外,第二天還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

  印順導師以爲:這四項,才是“尊法”的具體措施。至于訂定這種規製的理由,他的看法是:

  “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製,過著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所以製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爲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17

  至于“八尊法”的另叁則,是:

  五、 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

  六、 不得呵罵比丘。

  七、 不得說比丘罪。

  印順導師認爲:這是禮貌上的尊敬。他分析:“八尊法”源于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是將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爲“八尊法”。但這麼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該“半月于兩衆行摩那埵(mAnatta,第二大類僧殘戒之罰則)”,他也認爲“未免過分苛刻”,而且比對比丘尼戒經,發現到戒經中所訂罰則爲“波逸提”(第四大類罰則,亦名“墮”),所以他研判,這應是事實上窒礙難行,所以後來都作爲“波逸提”罪。

  他認爲尊法製定的背景是來自女人在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製立“尊法”,使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由比丘負起監護與教育的義務。這是啓發而誘導向上,不是輕視與壓製的。他感歎道:

  “從釋尊涅槃後,摩诃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爲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18

  如上簡述即可見出:印順導師以一介比丘,超脫性別偏見,直探佛法真髓,在許多重要著作中,對尊法的原始精神與被扭曲的擴充解釋,都做了公正的評斷。與阿難同樣多聞、睿智而仁慈的印順導師,在比丘尼僧團史上,必留下與阿難一樣的,尼大姊們的永恒懷念。

  至于罰則的部分,筆者則以爲:情形可能不是先製僧殘,而後改爲墮罪,而是相反的:先製墮罪,卻被威權心態作祟的比丘們改爲僧殘。何以故?原來,依“隨犯而製”的戒學原理,這些除罰則外的七法,應該都是因犯緣而製訂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在創立尼衆僧團之初,就已製訂的成文法)。而且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文獻來看,原來應是波逸提,但保守的上座比丘們,爲了對比丘尼嚴加管理,所以加訂了苛刻的罰則(半月于兩衆行摩那埵),但這樣一來,就與原戒經的條例,有了重大出入。

  但他們這樣做過頭了,也就留下了“違佛本懷”的蛛絲馬迹。試問:比丘尼若未頂禮某位新受戒比丘,或若說了某比丘的過失,就犯了僅次于波羅夷的僧殘罪,而必須半月行磨那埵法,還必須于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就只差個沒立刻逐出僧團,過失有這樣嚴重嗎?需要動用到這樣峻厲的懲罰嗎?這種罰法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何在?

  七、解構“八敬法”

  對佛教女性出家或“八敬法”的相關史料,國內外研究者頗多,然而前節所引,均爲印順導師之觀點,只因其兼而爲佛教界與佛教學術界之前輩,以嚴謹之治學態度、佛法的睿智與仁厚之胸襟,舉證曆曆,極有信服力;又以比丘之立場爲女性作不平之鳴,更是深具意義,所以其意見很有代表性。

  在本節中,再補充一些筆者個人對“八敬法”的意見。

  筆者以爲:有關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誡、僧殘出罪的規訂,是女衆剛成立僧團時,急需比丘的扶持,而被製訂出來的。這不是爲了彰顯比丘的特權,而是先成立的比丘僧團對新興的尼衆僧團所應盡的義務。我們試想:比丘尼在當時剛剛成立僧團,什麼都不懂,佛陀也不可能長期陪著她們成長,所以比丘尼衆的教授責任,當然就落在比丘僧團的肩膀上。

  首先,爲了提高這些比丘尼在戒定慧叁學方面的水准,她們平素要半月半月于布薩日到比丘僧團中求教誡。此外,比丘僧中要選兩個具足師道尊嚴19之條件的人,定期結伴過去比丘尼僧團裏,教導她們叁增上學。

  基于這個理由,比丘尼僧安居的時候,不能脫離比丘僧團太遠,以方便向比丘僧中求教誡,乃至行自恣。

  由于比丘尼僧團剛剛成立,要加入僧團的女衆到底符不符合成爲比丘尼的資格?也許新出家的尼衆,還無法把審核資格的工作做得太理想,所以新人受戒,除了要得到比丘尼僧的認可之外,還要到比丘僧裏請比丘們組成十人僧,再加核驗,這就是所謂的“二部僧受戒”;犯僧殘的情形,想必也是在這個“再加核驗”的出發點上要求犯者于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的。

  像這些,比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製訂下來的。佛陀這麼製訂,是基于對女衆護念提攜之慈悲心,有誰料得到:後來大男人主義比丘竟以此鉗製女衆僧團的發展!像“二部僧受戒”,筆者常懷疑它就是導致南傳、藏傳比丘尼“絕種”的最佳武器--尼衆不可能製止新衆受戒,因爲她們不會願意見到尼僧消失于人間,只有比丘僧有可能采用“拒絕組成十人僧以核驗女衆受戒資格”的方式,讓新衆因得不到“二部受戒”的合法程序而無法成爲比丘尼,于是任令舊有成員凋零,不過數十年工夫,比丘尼僧團就可以自然消失于人間了。原先扶持尼衆的美意,變質而爲壓抑乃至消滅尼衆的利器,這實在是千古佛門憾事。所以筆者一向深深爲南傳與藏傳的沙彌尼、八戒女或十戒女衆叫屈,認爲那些用“傳承”或其他枝枝節節的理由,反對讓已斷的比丘尼傳承接續上去的比丘們,是最不遵守戒律的釋迦罪人--佛陀製一切戒都爲的是令“正法”與“梵行”久住,他們卻背道而馳,硬是用枝微末節來搪塞,使得世界上半數人口無法“梵行久住”!

  剛開始並不見得已有八項所謂的“敬法”,因爲依“隨犯而製”的律學原理,佛陀不可能在比丘尼未“罵謗比丘”或“說比丘過”時,就先行預製在那裏。而且考諸律典,大愛道比丘尼就曾向佛陀“說六群比丘過”20,佛也沒攔阻她,反而將六群比丘罵了一頓,並因此而製定:比丘要具足師道尊嚴的條件(也就是“成就十法”)才能教授比丘尼。所以筆者相當懷疑此一敬法出自佛製的可靠性。

  “說比丘過”,是連優婆夷都可以的,比丘律中的“二不定法”,就是女信徒對疑似犯戒的比丘行爲加以檢舉,僧團所應采取的處置規製。難道女信徒可以“說比丘過”,比丘尼卻反而不准?先不談“衆生平等”好了,難道在四衆弟子之中,比丘尼的地位竟比女居士還低?這充分顯露出“近親相嫉”的微妙心理--比丘尼較之女居士,形態上是更接近比丘的,這難免惹來大男人主義比丘們更大的憎嫉與恐慌!爲了解除這種焦慮感,所以會有這條敬法的産生。

  還有,“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的道理何在?也欠缺說服力。所以在《中阿含經》中,就有大愛道向佛陀要求男女衆一律依受戒年歲序次的記載21。時至今日,局勢更加清晰了,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互相尊重會比用形式來形成尊卑位階,更符合“衆生平等”的精神,而且讓比丘與比丘尼之間的互動,更加健康而平和!

  筆者一向主張,把“八敬法”看作是“曆史性的産物”,而且認爲有些條目及其內容很可能是大男人主義的比丘們擴大解釋,當做對比丘尼可以隨時祭起的緊箍咒。時至如今,少數有控製欲的比丘,還試圖以“八敬法”打造緊箍,把它扣在比丘尼的頭上,那是很沒有意義,很沒有營養,而且很不合乎正義的。

  八、法與律的層級

  佛法“四依”的判准之中,有所謂的“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之教。了義,就是究竟義。“衆生平等”,絕對是比任何透出階級意識的思想製度更了義的。同理,筆者在研究戒律時,發現一個與當代法學相同的原理:談任何的規章,都不能超越“十句義”(十種利益)的根本大法--“令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就是戒律十大根本法的總結論22。任何律製,只要是因時因地製宜的法條,就有可能因時移境遷而抵觸此一根本法;凡抵觸根本大法之律製,依理均屬無效!這與世間子法不能超越母法,任何法令不能抵觸憲法的道理,是一樣的。依民法或刑法而已定罪者,都還可能透過“聲請大法官釋憲”而確認該一法條抵觸憲法,而平反其罪;同理,任何戒律的規製,倘于後來現實的發展中,出現了抵觸“衆生平等”之了義教,抵觸“令正法(或梵行)久住”的根本法之現象,都應基于此一法理而予以廢除!

  尤其是在尼衆的質與量都較比丘爲佳的今天,比丘基于大男人自尊心的理由而巧避比丘尼教導佛法的場合,也就罷了--有所損失也是他們的事!女衆僧團怎麼還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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